tomqidian wrote:
沒看判決書但事實上有...(恕刪)
法官審理後,認為門號申辦合約內容的確有載明「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並列舉包括長時間上網、作為伺服器設備、長時間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不合理熱點分享等行為。
法院因此判決,楊先生無法主張電信業者無條件提供不限速網路,台灣之星此舉是為了確保資源合理分配,保障每位使用者均可分配到合理的網路寬頻,並沒有違反合約,因此駁回楊先生求償,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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