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寄了封e-mail給我,有關掉收機的事情~
看完覺得有點道理可是又覺得怪怪的!
以下是我的疑點,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嗎?
1.)手機掉了去報遺失,之後就沒你的事了嗎?之間被盜打的金額電信公司真的沒辦法跟你收取嗎?
2.)手機掉了又刻意不辦停話,,,似乎有點不道德.
3.)電信公司會因為這樣就幫你把人揪出來嗎?這應該是電信警察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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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掉了手機
>>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 做錯流程差很多
>> 第1
>>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 第2
>>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 第3
>>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 第4
>>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
>> 扣除(法律規定的 )。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
>> &sn_f=1067&is_history=0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第五章 罰則
>> 第五十六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
>> 盜用他
>> 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 金。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
>> 電信器
>> 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
>> 供第三
>> 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
>> 同。
>>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 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 科新臺
>> 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 月以上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bruce300 wrote:
朋友寄了封e-mai...(恕刪)
第三十五條 乙方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預付卡已完成儲值後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並在其有效期間內,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恢復通信後,保留其餘額,供乙方繼續使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其收取之費用比照月租型之恢復通信費計算。
舉個例子,這個是台灣大企客方案合約其中一條,應該所有電信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會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你手機遺失了,只報警卻不掛失,應該很難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