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績效劣等員工台灣之星敗訴 法官:未給改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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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女子3年前開始任職於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卻被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她認為自身業績有1800萬,沒有主動離職意願,公司不給改善機會擅自解雇明顯違法。台灣之星指出,郭工作錯誤頻繁,考績不佳,也在終止勞動契約確認書上簽名,領走資遣費及工資,已默認同意終止契約。法官認為,台灣之星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給予郭90天時間改善,片面終止契約,顯然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仍可上訴。

郭主張,她2014年12月在台灣之星擔任行銷部高級管理師,月薪5萬7500元,另保障年薪17個月,其中包括5個月年度激勵獎金。她認為,她為公司任勞任怨,連懷孕都早出晚歸,且2015年下半年度業績達1800萬元,但主管卻在2015年12月25日告知她不適任,要求她當日收拾後馬上離開公司

她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萬7500元薪資,另請求2015年年度激勵獎金28萬7500元、加班費14萬6832元。

台灣之星認為,郭工作頻繁出錯,曾提供錯誤手機專案價格、下單採購手機數量錯誤、誤載手機規格、未弄清楚新手機上架日期等,造成公司耗費人力資源,經主管多次勸告無效,影響部門績效,損害公司信譽。另郭已在終止契約確認書上簽名,也領取資遣費和工資,目前也已至其他公司任職,表示默示同意終止契約。

公司指出,面試郭時並未保障17個月年薪,且年度激勵獎金須考績符合公司標準才發放,但郭上半年績效平平,請完產假後上班經常出錯,績效低劣;另郭任職以來僅打卡5天,其餘皆未打卡,也無加班紀錄,盼法官駁回訴訟。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90天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另年度激勵獎金和加班費,郭未提出相關證據,郭的同事雖證稱她每天待在公司超過晚間8時,但無法確認是做公務或私事,駁回郭的請求。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台星這麼急著要趕走這個人呢?
感覺有什麼不能說的秘密
管你什麼秘密,有上班卻沒有每天打卡,連自己上班時數的證明都沒有,這個人是笨蛋!
bob0123 wrote:
有上班卻沒有每天打卡,連自己上班時數的證明都沒有,這個人是笨蛋!


單憑目前被判定違法的公司片面之詞
就認定目前被判定勝訴的勞工笨蛋
你真的不是笨蛋,超聰明

bob0123 wrote:
管你什麼秘密,有上...(恕刪)

你又不在那間公司,你怎麼知道,當事人是不願意有,還是根本就沒有這種紀錄。
看這狀況,當事人應該是被主管表了。
默哀!!
每天上班打卡就是在留下證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不出自己上班時數的明確證據,還想要能討得到加班費?

法官只能做一件事情,就是依法審判,審判要看證據,沒有上班時數的證據要怎麼判勞工勝訴?

至於業績產生的績效獎金,那是另一回事情,有另外的計算方式,必須依照台星當時獎金計算的規定。

實話很難聽、很刺耳,聽了很不爽,但現實的狀況就是如此,鍵盤正義者請勿對號入座,我對於打筆戰一點興趣都沒有,純粹是工作性質的關係,法院的判決文看多了而已。
什麼年代了,上下班還需要打卡??

電腦開關機登入登出,看啥網頁,傳輸了那些檔案,一切都嘛有紀錄,只是.............對公司不利的時候就會說沒有紀錄!!
戰神娜西雅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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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女子...(恕刪)

嗯.......台灣之星........
這件事業界都知道啊~

這名員工算是「第一批」被資遣的「非威寶」員工,被資遣的原因不是檯面上所寫的。

(14/15年已經有數百名威寶員工被資遣了,台灣之星也沒有被告上檯面)
4002呼叫,聽到請回答。

kwg16 wrote:
什麼年代了,上下班...(恕刪)


電腦開關機可以作為上下班紀錄?
我用定時開關機軟體就可以達成上下班了
戰神娜西雅 wrote:
新聞連結郭姓女子3年...(恕刪)


對不起我想請問一下,月薪57500 是不是算蠻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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