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用語,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結束契約關係,視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沒有契約合約,電信商如何敢收費?不怕被告嗎?
沒有所謂的無約,請不要再用無約名詞誤導與被誤導(電信商會說無約,請你簽一個新約,這是話術)。
CCN對合併案條文用字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請各位自行查詢。
契約即合約,合約即契約。
電信商與消費者簽約後提供服務與付費關係,唯電信商於合約條文有未達一定使用期間之罰款規定,如果契約時間結束時電信商未再提供此合約之服務,則此契約為定期契約,或是契約載明到何年何月何日止不提供服務,亦為定期契約。如果繼續提供服務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另除原簽訂契約規定優惠項目於所定期限到期後恢復其他費用/費率外,後續合約視為不定期契約,持續提供原服務與原付費關係,電信商不得自行變更不定期契約內容。
例如各家電信之一般12個月、24個月合約,規定12或24個月之服務與付費關係,如12或24個月過後消費者未申請契約異動且電信商仍依契約提供服務及向消費者收費,則原訂契約變成不定期契約,此時契約仍在,只是沒有截止日期,不是沒有合約(契約)。費率當然看是否有註記異動規定,但不是、不是電信商得自由異動公告、通知,是要明確註記優惠結束後恢復原價,(目前電信商之新合約都會註記:優惠期結束後恢復原價,如未恢復原價,不得視為不恢復原價。就是怕以後被告,以前很多專案就是沒有註記恢復原價)。
例如各家電信從2G、3G、4G、5G時期之合約(契約),於規定違約日後仍提供服務與收費,消費者無須再簽約即繼續使用,因為此時合約已變成不定期契約,繼續服務與收費關係,後續有哪一家電線商違反規定更改收費標準?除了有註記優惠項目結束依原費率標準外,不然都是依當初契約繼續服務與收費。
歡迎大家舉例。
電信合約類似勞動基準法第二勞動契約章之規定,請各位自行查詢。
勞工有不定期契約時,勞闆不得任意辭退,除工廠移廠、關廠等等因素,無法提供原要求工作內容才能優退或辭退勞工(但有優惠補償項目),或輔導勞工其他工作項目能力改分派其他工作。
以上為個人淺見,如有誤解處請見諒,無誤導之意,亦無時間回復他人看法,謝謝。
如果可以,請至頂一段時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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