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約?不綁約? 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正確用語,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結束契約關係,視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沒有契約合約,電信商如何敢收費?不怕被告嗎?

沒有所謂的無約,請不要再用無約名詞誤導與被誤導(電信商會說無約,請你簽一個新約,這是話術)。
CCN對合併案條文用字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請各位自行查詢。

契約即合約,合約即契約。
電信商與消費者簽約後提供服務與付費關係,唯電信商於合約條文有未達一定使用期間之罰款規定,如果契約時間結束時電信商未再提供此合約之服務,則此契約為定期契約,或是契約載明到何年何月何日止不提供服務,亦為定期契約。如果繼續提供服務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另除原簽訂契約規定優惠項目於所定期限到期後恢復其他費用/費率外,後續合約視為不定期契約,持續提供原服務與原付費關係,電信商不得自行變更不定期契約內容。

例如各家電信之一般12個月、24個月合約,規定12或24個月之服務與付費關係,如12或24個月過後消費者未申請契約異動且電信商仍依契約提供服務及向消費者收費,則原訂契約變成不定期契約,此時契約仍在,只是沒有截止日期,不是沒有合約(契約)。費率當然看是否有註記異動規定,但不是、不是電信商得自由異動公告、通知,是要明確註記優惠結束後恢復原價,(目前電信商之新合約都會註記:優惠期結束後恢復原價,如未恢復原價,不得視為不恢復原價。就是怕以後被告,以前很多專案就是沒有註記恢復原價)。

例如各家電信從2G、3G、4G、5G時期之合約(契約),於規定違約日後仍提供服務與收費,消費者無須再簽約即繼續使用,因為此時合約已變成不定期契約,繼續服務與收費關係,後續有哪一家電線商違反規定更改收費標準?除了有註記優惠項目結束依原費率標準外,不然都是依當初契約繼續服務與收費。
歡迎大家舉例。

電信合約類似勞動基準法第二勞動契約章之規定,請各位自行查詢。
勞工有不定期契約時,勞闆不得任意辭退,除工廠移廠、關廠等等因素,無法提供原要求工作內容才能優退或辭退勞工(但有優惠補償項目),或輔導勞工其他工作項目能力改分派其他工作。

以上為個人淺見,如有誤解處請見諒,無誤導之意,亦無時間回復他人看法,謝謝。
如果可以,請至頂一段時間,謝謝。
文章關鍵字
我想請教一下,
亞太有些合約是申辦之初就沒有
約定到期之日,

並且亞太以廣告“不綁約”為名義
招攬客戶,請問這種合約的法律定位?

謝謝
奇怪的夏天
合法,不綁約即是不定期契約(沒有約定到期日),雙方隨時可以解約,以前我發文就講了,但沒人信
反正說這麼多也沒用,NCC說合併後合約(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只需要到承接到關台就好,後續只要有輔導用戶轉至其他工作項目能力改分派其他工作(5G或攜碼)就沒事了。
fanle wrote:
反正說這麼多也沒用,NCC...(恕刪)


其實你們都搞錯重點了⋯⋯😅

NCC不是太上皇的機構
他只針對電信射頻規範
其他什麼都不是! 🙄😑

合約方面有太多窗口能投訴甚至控告
只要消費者願意花時間跟他們鬥法😂😎
到處都能針對不公不義之處做投訴

別被這裡無恥的行銷公司製造話題帶偏了合約被洗出去🫣

還有一點
只要是正規渠道申辦的電信服務就有合約
包含預付卡
合約沒有所謂到期的問題
只有其中的條文規則
說明優惠期間範圍與結束優惠後的情況
除非其中一方主動提出協議停止合約
否則合約是沒有結束時間的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簡單講 我的合約就是不綁約
文章很長很詳細,
(但真的長到我看不下去,我直接拉到文章最後也沒有講白)
請問可以直接說結論嗎?

結論是你認為無約或不綁約,
說到底就是沒這回事,對嗎?
發了這麼多東拉西扯的文浪費時間,主要還是要看合約條文亞太的雖然不綁約,但他條文載明亞太保有隨時更改權利,所以只要給妳一些緩衝期加公告一書跟簡訊通知,亞太想怎麼改就怎麼改所以愛用不用囉!還把勞動基準法拿出來延伸解釋??哪裡類似?NCC就講的很清楚終身約就是到4G執照結束了,不綁約合約就到2025年結束,就這麼簡單的明瞭難道你用這些牛頭不對馬嘴的條文可以跟電信法務鬥?除非法院是你家開的不然都是浪費時間,你可以去查查民眾控訴電信限速一案,他也是一堆東拉西扯的主張來解釋自己合理使用不也是敗訴賠錢。
給版面那些電信工讀生一條生路吧!他們會睜眼說瞎話也是為了養活自己。未來會怎樣大家心裏有數,也不需要大力宣揚,默默享用就好。
心志不堅的就讓他們被洗掉。
這樣就好!
mini golf wrote:
發了這麼多東拉西扯的文浪費時間,主要還是要看合約條文亞太的雖然不綁約,但他條文載明亞太保有隨時更改權利,所以只要給妳一些緩衝期加公告一書跟簡訊通知,亞太想怎麼改就怎麼改所以愛用不用囉!還把勞動基準法拿出來延伸解釋??哪裡類似?NCC就講的很清楚終身約就是到4G執照結束了,不綁約合約就到2025年結束




不知道有無法律專家可以解釋?

契約的兩方是對等的,
如果電信商可以單方面更改
合約,
那麼用戶是否也可以發個存證信函
單方面更改應給付電信商的費用?
mini golf
這種契約只要單方面解除,這個原本契約就直接消滅不存在了,所以只能重新簽約不簽約就照原本牌價收費或者業者會給終止契約合約結束掉。
路人007
並沒有單方面更改合約,而是簽那張合約時,表示同意它可單方面更動資費、合約內容
Tracy k wrote:
不知道有無法律專家可...(恕刪)


依據消保法的解釋
電信合約的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尤其是啥「有隨時變更的權利」這種離譜的條文
會以消費者的利益為主
已經有很多判例

可以自己去 google 搜尋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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