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局長您好!!
請教一個問題
最近在一知名網站Mobile01上有一篇文章
文章內如擷取下:
"晚上在高速高路上遇到非常非常惡劣的人
小弟行駛105公里..忽然一台車在我後方一直開遠光燈
接下來更是惡性超車,差點撞上我的車
不顧他人安全,更開後霧燈......"
(這是2年前的討論,當時我就寫信問了,現在才PO出來給大家看)
網路上說法兩面,有人說此駕駛(文章作者活該),應該要讓別人超車
也有聲援此駕駛,說他沒有錯
這個討論讓我看得很糊塗,想問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裡面有一段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部份讓人難以理解.........
讓我產生很多問題
問題一:若是在限速時速100公里之路段,本人是否可以以時速100公里"持續"行使內側車道?(排除時速錶是否精準,假設錶速十分精準)
問題二:此時後方有車子欲超車(因為我時速已經100了,很明顯的後方車輛一定超速了),我是否要讓他超車?
問題三:法規內的"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句話中,所謂的不堵塞情況是指:我已經時速100公里了,但擋住後面一堆超過時速100公里的車子,讓他們堵塞住,所以我不能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問題四:高速公路上常會出現"內側車道超車專用"告示,是說小客車不能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嗎??
以上4個問題請幫我切確的解答一下,可以的話盡量引用條文或實例
您的回覆我將會拿上討論區給大家參考,希望能給更多的駕駛一個明確的答案,謝謝!!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Kaowen wrote:
內容:局長您好!!請..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 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它沒有解釋 "違反路權" 的問題, 回答當中,完全沒有路權觀念
您可以問它, 到底誰有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如果一排車可以" 等速" 前進,而沒有超車行為, 那這個車道就是,"行車車道"而不是"超車車道"
後面的"但書" , 完全推翻前面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此句話就變成---前後矛盾
"最高速行駛內線" 完全是錯誤的, 是完全沒有"路權" 觀念
同一個車道, 創造出兩種優先路權, 那到底何者優先? 雙頭馬車, 也等於是沒有路權?
一國二公 ,誰唯是從????
二、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 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車速是 單位時間內, 車輛移動的距離 .
時速110km , 代表每小時要移動110km的距離 , 不是 "車上表速已達110"
這樣的距離
在國道一, 是
由 台北重慶北路交流道 GPS: 25.078097,121.513939
到 苗栗公館交流道 GPS: 24.522362,120.817337
約 110km
因為 國道一北部的速限是100 , 所以一個小時跑不到
那100km的距離, 是在苗栗頭屋鄉 GPS: 24.597939,120.861282
造橋收費站和苗栗交流道之間
由 台北重慶北路交流道, 到此,沒有超速, 應該正好1小時
那國道三好了, 速限 110km
由國道二桃園內環道接國道三( 鶯歌系統交流道) GPS: 24.937425,121.31979
到國道三大甲交流道 GPS: 24.337087,120.639496
正好約110km ,這段路途的速限也都是 110km
如果一路都開內線,最高速110km, 應該1個小時會到達
如果一個小時, 開不到這個距離, 表示那不是時速 100 或110 , 那是快樂錶,那是個假象,其實只有90公里.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回答當中, 完全沒有路權概念
時速高於100km, 是超速的問題 ,
沒有超車行為卻佔用內線, 是侵犯超車者"路權"的問題.
這是兩個問題,應該個別分開解釋 .
卻把兩者混為一談?
因為我們的法規, 欠缺" 內線車速永遠高於外線"的原則
前車若無超車行為,雖已達100km,也不應佔用內線, 應該變換車道到中線,繼續以100km行駛.
後車若同樣以100km行駛, 應無法超越前車, 兩車應一前一後行駛於中線車道.
後車若無法超越前車, 即無超車行為,就沒有路權,所以,後車也不應佔用內線車道行駛, 應移往中線, 行駛於前車後方.不得兩車併駛.
後車若於超車道上超速行駛, 應開單告發為"超速"違規, 若進入內線不離開, 同樣為佔用內線"違規"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這是完全沒有壅塞學的概念
非常多的報告證明, 只要前方定速,就會造成後方堵塞.
高速公路上不是只有二台車.
根據報告描述,大約在80車/公里,也就是車輛前後空間,車頭到車頭的間距,約略在 12.5 公尺,也就是前後車距8公尺,約1輛半車身的距離, 就達到臨界密度(critical density)。
達到臨界密度之後,如果前方車輛作出一些反應,後面車會比前面車反應還要大,會像震波一樣,一輛一輛往後傳.
雖然"壅塞"是發生在後方, 但是只要前方到達"臨界密度"時,就註定後方一定會有壅塞.
以高速公路車輛密度如此之高, "容許最高速行駛內線 " , 無異是取消超車道,而且促成"臨界密度"提早到達.造成塞車.
在沒有任何瓶頸下,只要"內側車道"的車輛密度過高,就會造成壅塞.
螞蟻的數量聚集越多時, 它的移動速度就會更快. 所以螞蟻不會"定速".
因為連螞蟻都知道,這樣會造成"壅塞" .
下面聯結解釋了 渋滞の原因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3.html
往下拉有動畫及短片解釋
"追越車線" 車輛過度集中, 造成內線阻塞.
請再看一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p=28#35843632
佔用內線,造成壅塞的圖片補充說明
因為定速一定會造成堵塞 , 所以根本不能"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1. 就現實面, 內線是不可能一直保持最高速, 不是111超速, 就是109未達最高速.
2. 內線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3."最高速行駛內線" , 就是造成壅塞的主因, 既然會造成壅塞,當然不能容許"最高速行駛"
其它國家的內線道法規
德國內線道交通法規
超車完就該離開,不得佔用,不得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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