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內線最低速 改成150km/h應該更好

yan49516 wrote:
替你記住「超車是要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這說法,
意思是說一下超過好幾台車,就是連續行駛佔用車道是違規的,
...(恕刪)


完全看不懂 ?
前後車互換位置 ,怎麼會變成 "一下超過好幾台車,就是連續行駛佔用車道是違規的 " ?
這根本是無關的, 完全是兩回事

"一下超過好幾台車,就是正在超車, 超車者擁有路權? 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怎麼會是佔用? 何以違規??? 看不懂?

超車前, 後車不是在前車後方嗎?
因為前車的車速慢,車距縮短, 為安全車距,不是減速就是需要超車過去
超車時, 不是要先變換至"超車道(內側車道)", 在超車道上超越嗎 ?

正在超越右邊的車,正在超車就擁有路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超車後,當右方無車可超時,如有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
無路權就要離開,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此時原先後車的位置,改變到位於原前車的前方,兩車不就互換位置?
後車變前車, 前車變後車

不超車無路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未超越右邊的車),包括併駛/比右邊車慢/右邊安全車距內無車,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無路權是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這些無路權行駛, 無論連續行駛,未連續行駛, 都是違規

這是侵入欲超車者的車道
這是侵害超車者之路權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有路權為何會"違規" ?

yan49516 wrote:
開高速路時,說實話我還真難遵守規定,你超車都是這樣我也不太信。
別紙上談兵了,你以為大家開車是在玩跳棋嗎。
...(恕刪)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很簡單
這只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歐盟, 日本 都是這樣
美國大多數的州, 也都是實行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herblee wrote:
完全看不懂 ?
前後...(恕刪)

是呀令人不懂,
超完一台前車,前面還有一台前車,
繼續超吧,一路到底就是了,那有罷佔超車道的問題,
大家都是正再超車之中。
yan49516 wrote:
是呀令人不懂,
超完一台前車,前面還有一台前車,
繼續超吧,一路到底就是了,那有罷佔超車道的問題,
大家都是正再超車之中。
...(恕刪)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般是以前後/左右車距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如同在交叉路口因"綠燈"取得路權,可以通行, 但這個綠燈的路權, 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嗎? 不能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小型車
90km為 45m
110km 為 55m

地面的車道線, 白線長4m, 間距為6m,加起來是10m

也就是地面4-5條車道線的距離

速限無論為110km,150km,300km, 都和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無關! 和內側車道路權沒有關係!
因為法規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正在超越,自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在後方跟隨等待。(時速300km也要等)
前車超越後,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時速300同樣喪失路權), 路權轉為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前車必須離開, 由後車超越

能進入內側車道是因為"超車", 不是因為最高速限, 完全無關,時速300km,非超車也要離開,不能佔用
超車是看"相對車速",和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多少? 沒有直接關係!
並非"最高速限"行駛, 就代表正在超車!






*~艾力克斯~* wrote:
這點我同意, 龜車絕對要開單取締, 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就重罰10倍, 反之, 超越速限1公里也是一樣重罰10倍, 你贊成嗎?


太久沒逛樓忽略掉了
只要一視同仁而不是像現在只抓超速不管龜車
用相同的標準裁罰當然一點問題也沒有
個人所見...霸占內線的都是自私的人..這些人從沒想過..別人要不要用超車道?只知道我就是要開這條車道...占了就是我的.
.....

herblee wrote: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以上法理上自是正確,
不過"安全車距"之定義不能以右方前後車之車距為準,匯入車流與前車與後車都要保持車距,
因而右方前後車,如果沒留有兩倍"安全車距",還是擁有"超車道"路權。
在西班牙曾經提升過限速 可是車禍增加 又返回以前的限速!! 
車不是開來飆得... 改成150KM/H 一定有人開到180KM/H
更何況我們的國道沒那水準... 安全回家才是王道!! 開150速度和開100速度的在100公里長的國道省不到5分鐘...
年輕人 不要趕快!! 留著清山在 不怕沒柴燒!!!  
台灣的路太多狀況,沒多遠就有上下交流道。

就算是歐洲,除了德國以外大多限130(內)/110(外)
而且他們的路況比台灣好太多,不是守不守規則的問題,台灣是擁擠,路爛外加施工頻繁。
他們的路也許不很寬但是車子少,晚上十二點跑幾乎整路沒車。



總之想上一五零是做夢。
其實在台灣高速公路說內線為超車道,但其實還有但書!
應該把但書修掉,配合強力執法比較有效!
piece6086 wrote:
台灣的路太多狀況,.
就算是歐洲,除了德國以外大多限130(內)/110(外)
..(恕刪)


歐洲國家?那一國?
都是相同的速限, 即每個車道的速限都一樣
variable speed limits, 除了德國(英國也有),沒看過那一個是內外差別速限? 限130(內)/110(外)? 是東歐國家嗎?

通常都是速限 130, 下雨起霧天候不佳時降為110km , 沒有分車道

德國有"取消速限(無速限)"
有<=>恢復速限
有機動可改變速限(LED 螢幕, 視車況改變)
有內/外車道的差別速限...等等速限規定
想得到的, 它通通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只有像德國這種可變速限, 內車道速限高於中/外速限, 內外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才會區分,以"速限"快慢/高低,"差別速限"決定路權(即誰能走內側, 誰被分配去走外側)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內外車道採取"機動調整" 差別速限


分配 100 <=> 81 走內側二車道, 80以下行駛外側車道
往前再遞減,分配 80 <=> 61 走內側二車道, 60以下行駛外側車道
不過, 內二車道當中,還是行車靠右, 除非超車才走左側車道

德國StVO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可以例外(可以往左)
當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儘可能靠右"

不再超車,能走左邊的理由就消失了,即路權消失了! 要回右邊車道

台灣國道,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是相同的,都是110 ,因此,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不是以"最高速限來分配, 那些車走內側車道, 那些車走中/外車道
而是和德國相同, 超車才擁有路權


yoshifumi wrote:
其實在台灣高速公路說內線為超車道,但其實還有但書!
應該把但書修掉,配合強力執法比較有效!...(恕刪)


那個但書是速限的但書,和路權無關
無法以"速限"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 是相對於 "最低速限"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所以"速限"有110km最高速限, 也有60km"最低速限"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是推翻 60-109的速限 , 只剩下110<=>110km最高速限

但無論速限多少, 根本和法規規定的路權(走哪一個車道)無關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當不堵塞的 F車流或S-stable車流 ,
或是以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來定義 "不堵塞"
同樣以車距來定義

綠色不堵塞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不堵塞", 有足夠"安全車距"才能夠"最高速限"
如果只有40m的車距,對應的車速只能達80km/h, 是無法"最高速限"

但書是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此條文是用來防止"慢速超車"! 假超車之名,以行車之實佔用超車道!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因為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是不能預支,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不存在的事實","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闖紅燈已經不對, 這和後來的綠燈沒有關係!

法規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連進入都不可以,遑論進入後的速限?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已經如93樓或解釋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9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73995&p=14#56320011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找不到, 最高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不必離開這樣的法規

1.由於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以至於引用過時的早已廢止的舊法規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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