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chuang wrote:
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前陣子我也開車跟機車A到,初步研判表上寫明我錯,
經過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無效後,上了法院再調解,然而調解委員問我要賠
多少?我說我有新事證可以證明我沒錯,但調解委員只說了簡單的幾句話,
現在初步研判表寫明是你錯,法院這邊就是看這張來判定,不理會你的新
事證,除非你能拿比這張文件高一階的(意即車禍事故鑑定報告)判定結果來
推翻它..不然法院就是看初步研判表..我心想這樣耗下去也不是辦法,因為
已經影響到生活,於是最後賠錢了事,從此我得到一個教訓,千萬不可以去
A到機車或行人..不然對方有受傷,不管對錯就是會吃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而這個沒有以民事來和解(賠錢)..最後就是被告然後被罰緩,不然就是在裡
面蹲兩個月然後背前科,當然法官也是會看..如果有佛心的搞不好會判緩刑
PS: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如果你賠錢給對方讓他們爽..那刑事他們也會撤
告,當然這個要我們來要求,不過在寫和解書時通常這個條件都會附上....
所以民事如果和解(賠錢)..刑事部分也會一併消失..最後還是錢解決啦..
如果你沒申請裁決
上法院當然是看初判表
如果你申請裁決,法院當然就看裁決結果的報告,不會看初判了
你有新事證,而且很有信心,應該要申請裁決
。
因為,甲車要右轉到支道沒有打方向燈這個過失。乙車之所以撞到甲車,是因為甲
車先有過失所導致。所以,這部份在甲車的責任就比較大了。
另外,依版主所述,在右轉前已經有先看過後方無來車。這點剛好和甲車所主張的
,乙方未保持安全距離相違背。(既然後方都無來車了,哪會有無保持安全距離的
事情發生)
但,對於乙車均無任何過失這一段,的確是有不合理之處。但若乙車能夠在行車記
錄器或其它方式證明乙車已盡到注意及避免碰撞之措施後,那也可能會被確定為無
過失責任。
另外,在事故判定上,違反交通規則不會是過失責任的主因。只會是參考依據或次
要原因而已。
若是不服初判表,也可再申請車禍鑑定,不過是申請方要花3000元。若是走到法
院訴訟程序,由法院主動提出申請則為免費。只不過,一件合計10萬以內的車禍
案件,要正式進入法官判決程序應該沒那麼容易。得先經過法院內部的調解機制
,不成立後才進入訴訟程序。
進入訴訟程序後,基本上法官還是會先請雙方協調金額,能不走到判決部份最好
。現在的法官,很多都不想判交通事故的案子,會千方百計「讓」雙方自行和解
。除了可避免掉爭議(輸的一方都會講不公平)外,又可免寫判決書...等等。省
時又省工。
chhkvn wrote:
日前小弟下班回家時,...(恕刪)
看了 一堆回文 才驚覺台灣駕駛人真的普遍不懂交通規則 怪不得路上一堆車毫無路權觀念
至於警方的初步判定大部分是背離事實 亂寫一通
連路上值勤的員警都未必懂交通規則了 所以真的是參考而已
首先釐清一些觀念
有關雙黃線單車道右側超車是否違規?
有人說什麼開山路 什麼右側超車 什麼頂多行政處罰
真讓人捏把冷汗 讓我想起以前還有人問我紅燈右轉到底有沒有違規
台灣的考照制度 培養出來滿街的違規駕駛....
根據交通法規 即使是在多車道同向行駛 只要你從右側超車都是違規的!!!!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台灣法律規定超車只能從內側車道 只要是雙黃線或雙白線 基本上都是不能超車的!!!
再來根據交通規則 單車道只准行駛一台汽車(廢話!!)
能不能並行看的是交通標線 不是路寬!!!
就算路寬到可以開三輛車 標線劃單車道 還是只准開一輛車
駕駛人不可能光用目測來決定能不能並行 因為每個人標準不一樣 車寬也不一樣 所以才要法律阿
事件中後方車輛絕對是違規的!!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最後後方車輛還違反另一條規定: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整件事情很清楚
前方車肇責=> 1. 未按規定打方向燈
後方車肇責=> 1. 違規右側超車
2. 在單車道與他車並行
3. 在交叉路口違規超車
4. 未保持安全距離
至於後方車輛超速的問題 必須從煞車痕看 不過依台灣的速限 99% 有超速 光超速肇責就有30%
目前的問題就是樓主沒打方向燈有沒有肇責
假設 現在是雙向單車道禁止超車 那前行車是有絕對路權的
也就是說後方車輛沒有權力超車 也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現在樓主在交叉路口轉彎 除非是撞倒同行的機慢車或行人(機車按規定是可以並行在汽車右方)
否則打不打方向燈並不會導致車禍發生 除非後方車輛違規!!!
而後方車輛的違規行為不論前方車輛轉不轉彎 都可能造成車禍發生(單車道並行and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肇責原因淺而易見!!!
樓主唯一要注意的是外側路邊有沒有劃兩條分開的白實線 如果有 就難說了
那就表示外側有慢車道
欲轉彎及臨時停車的汽車是可以行駛於慢車道的
也就是說後車可以說他正要右轉 結果因為你沒打方向燈導致擦撞
如果沒有
建議你上法院吧 討錢也討公道 順便導正一般駕駛人的路權觀念
給那些喜歡走路肩 並行搶道的惡劣駕駛一個教訓囉~~
右側超車是樓主自己講的
事實是不是這樣
後車的行車記錄器應該可以說明
警察看過行車記錄器卻判後車無責
看來右側超車的說法警察並不採信
rsteapwos wrote:
我只能說 樓主 太聰明了
專挑 對自已有利部份說 這樣的取暖方式 ..太不可取
1.鄉道,單向道,右側能有空間超車....
2.指責對方超速、超車 請問 依據 .....
= = = = = =
如果 後方車輛 還是保持在 車道內行駛,你跟本 無法指證對方是右側超車
他只是開在右側了一點
警察捉超速都要用儀器加錄影存證,你只靠嘴巴說說,想也知到
是不會列入鑑定參考
= = = = = = = = = = =
因為 目前 暫無 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 且事故地點的資料
所以 只能 依 我第一點的推論
鄉道 右側通常是不大可能有空間超車的
會由右側超車<通過>
有一點可能性是 前車再左偏離,讓右側讓出可超車空間
同樣是超越前車
不同的說法,可是有不同的結果
1.前方車輛後行駛中,不明原因向左偏,後方車輛向右側偏移 採取迴避動作
突然間 前車又向右側急切入彎
後方 閃避不急發生擦撞
2.前方車輛行駛中,不明原因減速,後方車輛向右偏移採取迴避動作
只要後方車輛 都還保留在車道內,這樣的說法
很容易避開你的右側超車違規說法
所以 你輸很大 是很正常的
chhkvn wrote:
日前小弟下班回家時,...(恕刪)
單線道超車要前車讓道到路邊才能超,不能從右邊超車
前車也不可以不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chhkvn wrote:
日前小弟下班回家時,...(恕刪)
路權篇
5.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則應遵循幾點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現在行車注重的是路權
內側車道一般是給左轉及直行車使用
外側車道一般是給機慢車及右轉車使用
我是看過很多人要右轉
像開聯結車一樣把車開到左邊
再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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