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hong wrote:發生地點在哪裡啊?(台北?)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嘛?(...(恕刪) 你說呢?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那警察也不能說是故意,但平白浪費樓主那麼多時間及自由也很不應該.
我也是覺得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重點不是要賠多少錢的問題而是要讓那些執法者能真的依理執法而不是亂執法.....可以要求他們道歉....不過原則上喝了小酒不管有沒有超過酒測值因為喝酒也不可能帶酒測器在身上說實在一個不小心可能事情不是那麼簡單的....所以.......還是注意一點比較好萬一真的出了事不是誰對誰錯就能喚回某些喚不回的東西....
你交通事故問題是民事問題。但你酒後駕車並肇事的確是涉嫌刑事部份---公共危險罪之違背安全駕駛,所以以公共危險現行犯移送,因處理警察無權判定你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所以一樣移送檢察官認定,除非當地檢警聯繫明定0.25以下不用移送才不以現行犯移送,目前我所知道的各縣市0.25以下只要有肇事都是一樣移送。
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我身上,我保證我一定會讓那個員警吃不完兜著走,我一定會告到底,警界就是有這種專門欺負善良老百姓的不肖員警,不給他一點教訓他是學不乖的,不要問我為什麼會那麼憤慨,因為我就被管區員警欺負過,現在想起來還是一肚子氣
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是以路權來判定,不一定是您的右車身被他車頭撞就您贏。不過路權派定的標準很多種,最簡單來說「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大大的狀況說沒看到紅綠燈,所以無法以誰闖紅燈判定,但是,你可以往前面幾個路口找看看有沒有閃燈標誌,如果您這條路延伸過去的路口是閃黃燈指示,閃黃燈的路權>閃紅燈的路權,基本上您的路權是優於撞您的車輛的,也就是,他該禮讓您先行。反之,如果您是閃紅燈的話.....輸面很大。不過這是一個基本判定的方式啦,以前上課的時候討論過很多狀況,但在台灣實際的執行上,卻又混雜很多情感因素,比例原則,所以還是得看最終判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