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jalin wrote:也是在高速公路上攔任意變換車道...(恕刪) 我遇到的CAMRY自己就卯起來變換車道,還不打方向燈。車側有xx偵防車還頗高調的火焰老大 wrote:他在高速公路任意變換車道 跟車跟很近車速很快錄影搜證...(恕刪) 唔…是藉由跟車來判別車速嗎?
c6891z wrote:之前有偏在討論CAM...(恕刪) 如果像樓主講的... 根本就是設陷阱引人犯罪!感覺就是故意在離峰時間車少停在路肩打獵!看到車來了,故意慢速切入,然後要打燈要左轉,又是很寬的一線道.....只要一忍不住又不小心超過去就壓線了!而且警察一直強調有錄影... 感覺就有鬼!要是我一定要求看錄影帶! 反正都要被開單了,不看白不看!在高速路上遇到以下車種請小心! 特別是黑色的!!Benz舊E, BMW 新舊5! Camry, Teana...
這個南下新竹公道五交流道有點小複雜,因為以前的出口現在換成園區的出口,且園區交流道提醒告示又在公道五出口再過去一點..........但就算你下了公道五交流道,還會分2個出口,而右邊出口再分2個出口....假如你要右邊的那兩個出口,在剛下交流道時必須再等約5~10公尺才會看到地上白線又分成兩邊,但在那之前路寬是很寬的,但只畫單車道,在上班時間是沒人管有沒有單車道兩車併排,因為車流多,所以在這5公尺也沒有所謂的路肩超車,因為路肩是可以通行的,但其它時間,就不行吧!!不過就那5~10公尺,就很容易讓人犯規,可能是那台警車在製造機會給你犯吧!!!
目前已經這個案件已經申訴完畢,以下把警察回函的內容請各位大大過目,我想應該要上交通法庭了~回函如下:二、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行駛路肩。交通員警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訂為真正。查XXXX-XX號車違規行駛路肩,均由值勤員警親眼目睹無訛,依法舉發核無不妥。三、請 台端於文到次日15日內,攜帶本函及違規單逕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最低罰鍰交款結案,逾期則處以最高額罰鍰。小弟的疑問如下:1. 開單員警口口聲聲說他們從頭到尾均有錄影採證,現在卻改口為他們說有親眼看到就算有,要求提供當時錄影之影像,以證實是否真的違規。2. 第三點,現在認罪就可以繳交最低罰鍰,逾期會改處以最高罰鍰,此點頗有威脅之意。3. 說一句生氣一點的氣話,那警察乾脆說我酒駕不是更好,罰更多,反正他說了就算,他是公務員,為公法上有公信原則,他開心怎麼說就怎麼說,老百姓不是很沒保障嗎?唉~感謝各位大大的觀賞,小弟會把情況繼續反映給各位知道~
black mazda wrote:. 第三點,現在認罪就可以繳交最低罰鍰,逾期會改處以最高罰鍰,此點頗有威脅之意。..(恕刪) 申訴期間應該不算在內吧?但上交通法庭就不一定了...而且之前有人說,到了交通法庭會傳開單員警出席,所以他賺到公假一天! 好像還有證人費勒!(這點不確定!)而你至少要請假半天... 然後結果可又不如意!即使到時罰單取消,開單警察也沒事... =穩賺不賠!!!所以... 認了吧! 民不與官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