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天下午到了新竹一趟,因為要去工研院竹東那邊的院區,跟客戶約比較晚,所以先到市區的鴨肉許吃個中午,
就下了公道五交流道了。在小弟出了高速公路,到了交流道時,發現有一台深藍色的BMW停在路肩,正打燈向交流道裡面靠(向左邊靠),我正在納悶,怎麼會有人停路肩,且這樣開法?看起來他要去園區裡面或是去竹東吧?
有走過新竹交流道的大大應該知道,那算是一個三叉的交流道,你可以向左去竹東或是向前往新竹市區,或是像我一樣,靠右往公道五。
他已經切到靠中間偏右之後,右邊就讓出一個空間來了,小弟因為要往公道五(最右邊的方向)。小弟就打了方向燈,往我要去的地方去了。後來到了萊爾富門口的紅綠燈停了紅燈。剛剛的深藍色BMW居然在我後面,下來一個警察,直接想開我車門,我有鎖中控,打不開就敲我車窗說: 居然從路肩超我車啊~!
拿了證件,直接開單。
現在問題來了:
1. 警察使用的是偵防車,但是側邊完全沒有應該標示的字樣。
2. 他並沒有尾隨,而是出了交流道(竹東方向)後x繞到公道五這一邊,來敲我車門。
3. 一直說他們有錄影,我是沒要求看因為我忙著跟下車的警察先生說清況,但是也沒有表示要給我看。
4. 小弟車車的右輪應該有壓過去白色實線,但是我十分肯定不是整台車開過去路肩超越他。只是做出一個閃車的動作。
我講完,他就問我,是不是趕時間,我當然說是啊~
另外一個員警就走下來把罰單給我,還是強調他們有錄影。小弟並無太大的反應,所以他們也都笑笑的處理。但是還是覺得這樣很冤枉。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事件,可以申訴嗎?
如果申訴要自己準備什麼資料呢?
晚一點會把罰單掃瞄PO上來,
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謝謝~
目前已經這個案件已經申訴完畢,以下把警察回函的內容請各位大大過目,我想應該要上交通法庭了~
回函如下:
二、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行駛路肩。交通員警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訂為真正。查XXXX-XX號車違規行駛路肩,均由值勤員警親眼目睹無訛,依法舉發核無不妥。
三、請 台端於文到次日15日內,攜帶本函及違規單逕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最低罰鍰交款結案,逾期則處以最高額罰鍰。
小弟的疑問如下:
1. 開單員警口口聲聲說他們從頭到尾均有錄影採證,現在卻改口為他們說有親眼看到就算有,要求提供當時錄影之影像,以證實是否真的違規。
2. 第三點,現在認罪就可以繳交最低罰鍰,逾期會改處以最高罰鍰,此點頗有威脅之意。
3. 說一句生氣一點的氣話,那警察乾脆說我酒駕不是更好,罰更多,反正他說了就算,他是公務員,為公法上有公信原則,他開心怎麼說就怎麼說,老百姓不是很沒保障嗎?唉~
感謝各位大大的觀賞,小弟會把情況繼續反映給各位知道~
我覺得他這樣反而危害到其他人的安全 所以下次遇到時別跟他太近 以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