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你解答
廖頌熙
能不能用「人體」占車位呢?若撞倒占車位的人,導致對方受傷,要負責嗎?
如果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四條強制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如果昭龍硬將車駛進停車位而造成他人受傷,應該仍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罪,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所以我的看法是不要自認為"你錯了",就想做出懲治別人的行為,出來吃或玩還是放寬心吧,爭這一時也不會顯的自己比較正義,當國民的水準提高了自然這種自私的行為就少了,身為有自覺的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你的孩子面前做好榜樣,教他們應該如何理性的處理這樣的事情,而不是逞一時之快!
但今天有人佔車位難道不是給車停?是要佔著自己爽?
相對坐在用餐區的位子卻不吃飯,
遇到有人端著點好的餐點要趕人,讓是不讓?
假設大家都認同「排隊」、「先來後到」的觀點,
那麼產生爭議的點有兩個,
一個是停車場內的人有沒有排隊的資格?
(若沒有、為什麼沒有?道理等同沒在吃飯卻坐在用餐區座位)
二來,因為人的機動性比車子高,
所以會發生明明另一部車子先「看到」車位,
但佔位的人晚看到卻能夠先進到車位的情況,
因而違背了先來後到、依序排隊的前提,
此外,單獨一人的駕駛者也喪失搶停車位的「優勢」,
從這個角度看,
也許禁止用人佔車位會是比較公平的。
(但會比較沒效率,所有車子就是慢慢的繞繞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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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1.
小明約好要見重要客戶,已經提早到了,但是找不到車位,所以他決定等一下,於是暫停在街尾,等一下有車移動就可以往前開去停車,終於有車要走了,距離大概10個車身,發動引擎,然後往前開的時候,有個人從車位裡面冒出來,對不起喔,我人先佔了喔,等等車就來了....這常發生在附近的住家有兩台車,只租了一個車位,而且停車位不用錢,或是沒有停車格但是可以停車的地方!
情況2.
小明是個單身貴族,但是周末要採買東西,結果一到賣場的停車場,到處看到人在佔位,小明只有一個人...最後只好一台車暫停在兩台車的前面,等這兩台車其中一台買完
個人覺得,還是別用人佔位,糾紛就比較少了吧!
另外補充,說時遲,那時快,有個空車位,兩個大媽突然一個從左來,一個從右來,幾乎同時跳進格子裡,那...建議玩相撲了,誰被推出去就輸了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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