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blo0769 wrote:
國道的特色1.大貨車...(恕刪)


我個人覺得第四點很好啊

提醒一下後面的超速車子要減速一下

遇到這樣的駕駛人我一點都不會怪他
alan97 wrote:
哇賽,27頁了耶!看...(恕刪)


不讓就會變成 後方閃大燈~前方不爽~緊急煞車 造成追撞事故~社會案件就這樣出現了

kuniaki wrote:
..有在德國開過車的就知道, 內線幾乎是淨空的, 超完車一定回到外線, 不管你是大車小車, 就算在內線超車, 後方只要一閃大燈, 就會主動讓道, 因為閃燈的意思是"他比你更快, 請讓他"..(恕刪)


國情不同!不倫不類的比喻,

在台灣如果其他車道超速都在70-80K

大家還會將內側淨空嗎?

就算淨空了,你會乖乖的切回中側車道行駛70-80K嗎?

因此推之,所以法規才會加註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YOGI wrote:
國情不同!不倫不類的...(恕刪)


中肯~
去夏威夷~很多外國人都會裸曬~
請問在台灣呢?

國外~重機可以上高速公路~台灣呢?

國情不同~xx比雞腿
在台灣,小車才不管你超不超車道,硬要賴在內線不走
反倒是大車,很多都是一超完車,就馬上切回外線
還比較遵守一些

結論是,走外線才是超車道~~~

YOGI wrote:
我就是打死不讓,而且沒有速限裝置的人

放心,警察北北如果要認真取締非最高速限行駛內側

一定會有寬限值 亦即低於最高速限5-10K才會抓



既然 寬限值低於最高速限5-10K才會抓

那麼

YOGI wrote:
所以,我以 最高速限+5K絕對safe!這就不用你操心!


為何不讓最高速限+6,+7,+8,+9,+10的後車超車

他們也不違法不是嗎?

都自打嘴吧說自己未以最高線速,而連續行駛內車道.

還大舉法條來說嘴,

況且還會自動刪除"非超車不要佔用內車道"
流量不大常碰到實際狀況是...
前面空空如也
而一些「自以為」是最高限速車輛卻跟臨車「並排行駛」
或產生中.外道比最內道還快怪現象
迫使一堆人違法右側超車擾亂車流
讓超車道喪失原有的功用無法發揮內道最速而不自知
若緊咬合法忽視車道分流設置用意與車輛是否最速實際狀況
猶如公車上見老弱婦孺不讓座情況
法律上是有權使用也可不讓
不然就是拾得無主物硬要報酬無視失主是否有能力支付
只能說這種人是自己爽就好...

在法律上人稱法匠
謹守文字無視意旨
Dwing wrote:
.為何不讓最高速限+6,+7,+8,+9,+10的後車超車

他們也不違法不是嗎?

都自打嘴吧說自己未以最高線速,而連續行駛內車道..(恕刪)




我都是以最高速+5K行駛內側

只為了後方車輛為了在快 5K,而要讓路沒有道理!

況且這是 寬限值不是 時速紅利!

都已經開超過速限,是後方車輛駕駛習慣要改,不要一味只貪那 5K反過來要我讓路!
基本上內車道開錶速120(GPS 11X),後方要超車,超過後從沒看過切回中線的....
以台灣的用路環境來說,除非在深夜才比較能遵守內側超車道的定義
白天你要在中線維持錶速120利用內車道來超車又切回,感覺是很危險的一件事,開一趟台北高雄試試就知道,台灣車輛密集度那麼高,是無法跟外國比的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因為台灣用路環境所設的,至於遵守法令也要被說道德觀的問題,那法令有何用呢?

那些自覺前方車輛錶速120只是快樂表,自己錶速怎麼超車都不到120的車主,請找時間約其他車友找有警車雷射取締的路段,請前車開120你再超車不踩剎車試試好嗎?
Dwing wrote: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之前已經講了, 在美國慢車需要讓快車, 就算已經超速。擋超速車不是駕駛的工作, 保持交通順暢才是。

那台灣這個我比較不懂。 如果我已經最高速行車, 但是我有堵塞行車, 那我到底能不能開在內側?

前面有人說速限應該優先於超速的人, 所以不必理那些違法的人。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高工局是怎麼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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