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iaki wrote:..有在德國開過車的就知道, 內線幾乎是淨空的, 超完車一定回到外線, 不管你是大車小車, 就算在內線超車, 後方只要一閃大燈, 就會主動讓道, 因為閃燈的意思是"他比你更快, 請讓他"..(恕刪) 國情不同!不倫不類的比喻,在台灣如果其他車道超速都在70-80K大家還會將內側淨空嗎?就算淨空了,你會乖乖的切回中側車道行駛70-80K嗎?因此推之,所以法規才會加註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YOGI wrote:我就是打死不讓,而且沒有速限裝置的人放心,警察北北如果要認真取締非最高速限行駛內側一定會有寬限值 亦即低於最高速限5-10K才會抓 既然 寬限值低於最高速限5-10K才會抓那麼YOGI wrote:所以,我以 最高速限+5K絕對safe!這就不用你操心! 為何不讓最高速限+6,+7,+8,+9,+10的後車超車他們也不違法不是嗎?都自打嘴吧說自己未以最高線速,而連續行駛內車道.還大舉法條來說嘴,況且還會自動刪除"非超車不要佔用內車道"
流量不大常碰到實際狀況是...前面空空如也而一些「自以為」是最高限速車輛卻跟臨車「並排行駛」或產生中.外道比最內道還快怪現象迫使一堆人違法右側超車擾亂車流讓超車道喪失原有的功用無法發揮內道最速而不自知若緊咬合法忽視車道分流設置用意與車輛是否最速實際狀況猶如公車上見老弱婦孺不讓座情況法律上是有權使用也可不讓不然就是拾得無主物硬要報酬無視失主是否有能力支付只能說這種人是自己爽就好...在法律上人稱法匠謹守文字無視意旨
Dwing wrote:.為何不讓最高速限+6,+7,+8,+9,+10的後車超車他們也不違法不是嗎?都自打嘴吧說自己未以最高線速,而連續行駛內車道..(恕刪) 我都是以最高速+5K行駛內側只為了後方車輛為了在快 5K,而要讓路沒有道理!況且這是 寬限值不是 時速紅利!都已經開超過速限,是後方車輛駕駛習慣要改,不要一味只貪那 5K反過來要我讓路!
基本上內車道開錶速120(GPS 11X),後方要超車,超過後從沒看過切回中線的....以台灣的用路環境來說,除非在深夜才比較能遵守內側超車道的定義白天你要在中線維持錶速120利用內車道來超車又切回,感覺是很危險的一件事,開一趟台北高雄試試就知道,台灣車輛密集度那麼高,是無法跟外國比的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因為台灣用路環境所設的,至於遵守法令也要被說道德觀的問題,那法令有何用呢?那些自覺前方車輛錶速120只是快樂表,自己錶速怎麼超車都不到120的車主,請找時間約其他車友找有警車雷射取締的路段,請前車開120你再超車不踩剎車試試好嗎?
Dwing wrote:"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之前已經講了, 在美國慢車需要讓快車, 就算已經超速。擋超速車不是駕駛的工作, 保持交通順暢才是。那台灣這個我比較不懂。 如果我已經最高速行車, 但是我有堵塞行車, 那我到底能不能開在內側?前面有人說速限應該優先於超速的人, 所以不必理那些違法的人。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高工局是怎麼定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