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被警察攔下,聊天得知的

這方式確實不會有照片,
只要他記住你的車牌,
就可以開你罰單。
現在警察每人每月的業績量是20張。
請各位行車小心,平安回家。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概括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5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Mini City SUV Panda
有次禮拜三我在路上被攔酒測 雖然我沒喝酒 但是對於這些警察看了就討厭
他說酒測 我就說 你的公文呢? 他就說要什麼公文 我就說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檢查要公文阿
他就說沒有 我就直接吼 那你檢查個屁 之後他就放我過 哨也撤掉了
警察就是這樣 所以大家以後如果遇到這些小事 只要警察行政上有點小缺失 就力爭到底
不要自己理虧 至少久了就可以讓這寫警察自己把 自己的行政行為做到沒有缺失
人民受到處罰也不會有所不滿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及查證身份.........等等,均為警察職權之範圍
警察依據客觀事實有合理懷疑時,即可進行盤查動作,不需出示你所謂的什麼公文
你頂多可以要求他出示警察證件
別把警察當壞人,只有壞人會XX警察
PS:希望大家在引用條文時要清楚明確,不要望文生義。
別動不動就找缺失,想想其來是否有因
ps671042 wrote: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及查證身份.........等等,均為警察職權之範圍
警察依據客觀事實有合理懷疑時,即可進行盤查動作,不需出示你所謂的什麼公文
你頂多可以要求他出示警察證件
別把警察當壞人,只有壞人會XX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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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希望大家在引用條文時要清楚明確,不要望文生義。
別動不動就找缺失,想想其來是否有因
我本來也是這麼想....



不過很可惜,我就是遇到這種警察,比壞人更惡劣的警察........
因為自己也不是沒有違規過,單是自己違規在先,當然也是摸摸鼻子就去繳罰款
可是目前的問題,就是有的警察~因為不明原因栽贓阿...

我也很想相信警察是好人,因為我們平民百姓沒有特權,所以只好想相信警察,相信公權力。
但是遇到就是遇到了.....而且看大家的發言......這種警察好像還不少~


I thought what Id do was.
Id pretend I was one of those deaf-mutes
or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