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快速道路新規定 慢速車行駛超車道開罰


依照很多人的想法來看
內車道應改名為超速道
車流正常也就算了, 都塞車了還分內外車道!!
putin456 wrote:
不是有位DOVE大說了嗎?
別再來快樂表.你表不等於我表.GPS之類的論點了,
難道警察車上的時速表是商檢局檢驗合格的嗎?
......


只要不是經過公證單位檢驗合格的測速器所開出的罰單是無效的,
只不過你要舉證開你單的那隻警用測速器不合格很困難
其實這個問題我也想了很久 如何舉証是龜速車站用內車道哩?
"如果有兩台車以上以限速內由某車的外車道超過此車,此車可認定為慢速占用車"舉証可由紅斑馬車上與此車相同車速在外側車道拍攝影片來進行.
不知道這個方法有無漏洞?
其實龜速車主通常就是那幾位.被罰一次就少一位.

重點地點
台中<->彰化段
高雄最南段到崗山段
台南到歸仁路段
中壢路段
這些地段通常"國道"高速公路被當成"短程市區聯絡道路",高速功能被佔用了. 一些動力不足老舊的車或是開長程經驗不足的人為其主要來源.當然也有好車或是自己方便的人啦~~

不知道各位大大們有無補充之處...

這個政策注定是失敗的政策

如果人民有點駕駛道德 就不會再內線龜

現在有了這個烏龜法 偏偏又不能24小時警察在路邊臨檢開單 所以一定是一開始一頭熱後來就冷掉了

要踢掉那些擋路的烏龜真的是很難
既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而不是"行走道",那就表示說除非超車,否則就該離開該車道(當然是以非塞車狀態下而論)。 其實以國外的作法,只要在超車道上行駛,而後方車輛逼近時,就該主動讓道,不管他的時速是多少,這樣才叫做超車道,大家都把焦點放錯了。 就算後方車超速也是他的事情,不讓就是不對,此為超車道路權。至於該超速車是否應受罰,那是執法單位的權責,不該是由其他車輛來決定吧!

其實照理來講讓路這本是不需要訂定罰則去強制的,不然叫做"讓"嗎? 但是很多人都沒有這樣的觀念,造成要去訂定這樣的限制,單純以速度來判斷,實在很為難執法人員。

希望政府多多宣導正確的觀念,大家也多發揮公德心,這樣我們的社會會更好。

祝福大家!
我遇過超車道前面沒車而且很龜,可是我靠近他竟然還踩煞車,根本是故意的!
如果我撞到牠還算是我的錯耶~大家還是小心烏龜吧~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ocf wrote:
舉証可由紅斑馬車上與此車相同車速在外側車道拍攝影片來進行.
不知道這個方法有無漏洞?


有兩個問題:
1. 目前高速公路幾乎沒有進行動態取締, 原因不明.
2. 很多人看到紅斑馬會自動把速度降到最高速限-10,
沒人敢加速跑過去, 也沒人敢超車...
eric62 wrote:
順便修法,在內車道出禍,一律是因前車車速不足導致後方追撞,不然還是無解啦


您真的這麼想嗎?!!!!
台灣高速公路的車流量實在太大,
塞車往往已成為常態.
內側車道要強制訂為超車道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內側車道可以開到100或110,
我想那表示不會造成後方嚴重的塞車問題吧.
但若是內側車道開在80-90,
那真的是要取締取締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