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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為了改善用路安全,「高速公路管制規則」修正為「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警政署表示,新規定中,低於道路最高速限十公里的慢速車,除了超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包括十二條東西向道路和西濱公路,處罰都要比照高速公路。 (杜大澂報導)過去常有龜速車行駛內側車道,造成車流嚴重受到影響,甚至發生追撞事故。為了有效改善,警政署和交通部著手修正相關法令開罰,未來慢速車不得在內側車道。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指出,低於道路最高速限十公里就是慢速車。至於,判定內外側車道的方法,警政署表示,無論幾線車道,最右邊的就是外側車道,讓慢速車和大型車行駛,最左的是超車道,中間則是一般車道。警政署進一步指出,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道,只有超車才能使用,但車流量過大,只要在超車道保持最高速限,就不算違法,提醒用路人注意,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