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快速道路新規定 慢速車行駛超車道開罰


http://news.msn.com.tw/bcc/viewnews.asp?newsid=3453926
【2006/12/14】

  
為了改善用路安全,「高速公路管制規則」修正為「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警政署表示,新規定中,低於道路最高速限十公里的慢速車,除了超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包括十二條東西向道路和西濱公路,處罰都要比照高速公路。 (杜大澂報導)過去常有龜速車行駛內側車道,造成車流嚴重受到影響,甚至發生追撞事故。為了有效改善,警政署和交通部著手修正相關法令開罰,未來慢速車不得在內側車道。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指出,低於道路最高速限十公里就是慢速車。至於,判定內外側車道的方法,警政署表示,無論幾線車道,最右邊的就是外側車道,讓慢速車和大型車行駛,最左的是超車道,中間則是一般車道。警政署進一步指出,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道,只有超車才能使用,但車流量過大,只要在超車道保持最高速限,就不算違法,提醒用路人注意,以免受罰。

請警政署拿出實際作為,不要每次只會放新聞,用口水拼交通.
順便修法,在內車道出禍,一律是因前車車速不足導致後方追撞,不然還是無解啦
不過我想,光是如何舉發就有一定困難度吧

而且台灣交通狀況,瞬息萬變,如何證明前面是龜速車!想必還有很大的爭議

再者!這的條例是說:不得低於時速80公里以下.....

挖勒!

就是說,只要他在內側,以80公里時速巡航,你一樣不能奈他何
我認為,交警執行上確實有困難,怎麼認定他是龜速?
當速限是110時,內側車道大多會上115左右,以達"超車"的速度水準,這樣110就成了內側車道的龜速車。
garrykuo wrote:
不過我想,光是如何舉...(恕刪)

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道,只有超車才能使用,但車流量過大,只要在超車道保持最高速限,就不算違法

所以並不是說以80公里時速巡航沒有違法吧...
godpa wrote:
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恕刪)

那找幾個三朋好友一起在路上並排開80km,造成後放堵塞....就變車流量大,然後就不危法了吧,我來亂的
還有個問題要解決....


就是『快樂表』


現在很多車子上都裝了快樂表
實際速度與表速差了5-10公里以上
如果車主開了這種快樂表的車子被舉發時
我想也會引起車主的反彈吧..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1. 內車道後面沒車時隨便你開!
2. 速限內有車接近就最好要自動讓開 (被擋的人有給你一根中指的法律豁免權)!
3. 無論是否速限內, 身為三輛以上車隊的路隊長, 就算違法~ (公務車隊不算)
4. 以上開放狗仔照檢舉~

法律這樣定不是清楚許多?
workcool wrote:
還有個問題要解決.....(恕刪)


不是有位DOVE大說了嗎?
別再來快樂表.你表不等於我表.GPS之類的論點了,
難道警察車上的時速表是商檢局檢驗合格的嗎?

不過小弟再想,
這個政策無解,
到時候又一堆人抗議,
又出現所謂的向下10KM/H寬限值,
然後就等於有規定跟沒規定是一樣的這種情形了,
最後還是不會抓,
然後還是一堆上面這種觀念的人龜在內側車道了,
想超車的還是一樣得從中外線超車。
2019 SUZUKI VITARA 1.4S AllGrip
eric62 wrote:
請警政署拿出實際作為,不要每次只會放新聞,用口水拼交通


的確,這種擴大取締的宣示口水,年年都來個一次,久了我也麻木了....
警車跟龜車並排開在一起,也不會取締的,我看過好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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