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酒駕值未超過,車子被撞,還被移送法辨,請問警察是否有違法??

1.明列相關人員的姓名,e-mail到警政署與縣市警局督察單位,說他們員警素質太差,請他們加強訓練。
2.請立委陪同到縣市警察局長的辦公示申訴,並當面要求警察局長道歉,記得要恥笑一下他們的基層員警是不是不認識字,執什麼法都不知道叫什麼執法人員,這樣那個員警才會被釘。
會不會遇到被學長凹執般的菜鳥員警幹的好事呀.
公共危險罪要超過0.55才算吧.還有大大您那各路口連閃黃閃紅的號誌也沒有嗎
給你一個最有效的方法
直接找你居住地當地的民代立委
申請選民服務
民代立委為了選票就會把事鬧大
一方面增加他們在電視的曝光率
二方面炒作自己的正義形象
很有效喔
我看這件事如果鬧出來
那個警察就算沒被調職也記大過了
連分局長都有事
劉小白 wrote:
真的很扯執法人員的知...(恕刪)

現在車禍裁決會以路權來判斷,也不分有照無照,
你無照駕駛,頂多警方開你罰單,
至於車禍事故,依然要照裁決來判斷,

簡單來講,就算一名無照駕駛的在路上開車/騎車,你要是撞了他,
依然要賠償對方,跟對方無照駕駛無關.
現在已經不是說,他無照就是都是錯的.

除了執法人員要知道,我們小老百姓也要知道.
遇到這種爛警察一定要用盡各種管道申訴
找媒體、找民代
找市警局或警政署申訴(這個比較沒用.他們都官官相護)
一定要給這些臭條子一些教訓
劉小白 wrote:
真的很扯執法人員的知...(恕刪)

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什麼就都不用說了!你錯在先!
以因果來說,沒駕照本來就不應該騎車,所以要是你沒騎車的話,他根本不會撞倒你!
整篇寫的好....
推你最後一句話...
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問題:

行政上:
1.酒駕:0.25l/mg以上,就要開單
2.視現場狀況,是否有違反安全規則

民事上:
車輛毀損、人員受傷的賠償

刑事上:
有喝酒+發生交通事故,就已經是符合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了,除非今天樓主是在"停車時被後方來車所撞",這種比較明顯和"酒後開車"無關的情況下(也就是非肇事原因),才不會以公共危險移送

最後補充一點,交通事故的責任分析,不是"誰撞誰",而是"誰不讓誰"
有讓車義務而不讓的,即使是被撞,也要負擔肇事責任
再者,檢察官又不是車鑑會的成員,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他一張嘴就能決定的,車鑑會的結論也是要表決的耶…
這樣就可以知道基層員警真的很不是相
明知非肇事者但寧可錯殺一個也不放過一個
況且 居留不可以 超過24小時不是嗎?
此時如果在 美國 應該不會這樣
美國不都是說: 等我的律師來再說~
台灣警察有些真的很 奇怪~
NIKON D80, 16-85mmVR, SB900, IBM X60s A59,ThinkPad W700 服役中
我可以很直接說,那些建議你針對警察做的動作,最好都不要去做。

本來司法偵查上,警察就只是受指揮的角色,一個已經成形的案件,警察就沒有隨意把案件結束、隨意把人放走的權力,是只有檢察官才有相關的裁量權。如果允許警察可以決定案件要不要結束、人要不要放,那麼「吃案」的情況就會出現的更光明正大。所以要放人(嫌疑人)也要移送給檢察官、要起訴也得移送給檢察官。

其次,警察能做的價值判斷,權限也是很低,大概只能在「有無」之間,如果法律條文有明確標準存在,則可按照標準,如果該標準是抽象的(參看刑法醉態駕駛的規定,裡面文字應該是「不能安全駕駛」,警察值勤的內規不算),則警察不能做判斷。

檢察官罵警察是常有的事情,不要太認真。

另外我可以非常「小人心態」的告訴你,因為妳有喝酒跡象,撞妳的對方可能正很高興的準備用這一點跟你打官司,也可能會把責任多往妳這邊推一點,因此與其去擔心警察怎樣怎樣,不如想一想另一方當事人也會去找律師準備應對,然後妳就會想清楚到底要不要「針對」警察。

別忘了在這案件所牽涉到可能的訴訟中,妳的對造並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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