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司法偵查上,警察就只是受指揮的角色,一個已經成形的案件,警察就沒有隨意把案件結束、隨意把人放走的權力,是只有檢察官才有相關的裁量權。如果允許警察可以決定案件要不要結束、人要不要放,那麼「吃案」的情況就會出現的更光明正大。所以要放人(嫌疑人)也要移送給檢察官、要起訴也得移送給檢察官。
其次,警察能做的價值判斷,權限也是很低,大概只能在「有無」之間,如果法律條文有明確標準存在,則可按照標準,如果該標準是抽象的(參看刑法醉態駕駛的規定,裡面文字應該是「不能安全駕駛」,警察值勤的內規不算),則警察不能做判斷。
檢察官罵警察是常有的事情,不要太認真。
另外我可以非常「小人心態」的告訴你,因為妳有喝酒跡象,撞妳的對方可能正很高興的準備用這一點跟你打官司,也可能會把責任多往妳這邊推一點,因此與其去擔心警察怎樣怎樣,不如想一想另一方當事人也會去找律師準備應對,然後妳就會想清楚到底要不要「針對」警察。
別忘了在這案件所牽涉到可能的訴訟中,妳的對造並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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