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輝 wrote:
我只講法律部分:
首先,車體險無故出險,不用懷疑,這就是詐欺。如果車主、保險業務員均知情就都是共犯。
我要強調的是現在業務很喜歡用出險換配件,其實本身就是詐欺行為,只要保險公司追究,吃不玩兜著走。
也許樓主貪小便宜,沒有多加查證,就隨意把證件、印章交業務,但把證件、印章交給業務這件事,就可以說樓主知道要出險?同意要出險?就是默示同意?可以這樣嗎?
如果業務不能舉證經過樓主同意取得授權,那只要沒有經過樓主同意,業務擅用樓主證件、印章隨意辦理出險,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就是盜用印章、印文等(詳見刑法217條),涉犯偽造文書犯罪。
只要樓主提告偽造文書,業務保證吃不玩兜著走。
業代可以辨稱是車主同意出險維修的,而且還把證件跟印鑑交給他處理出險事宜,除非有錄音錄影存證,否則車主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呢?萬一保險公司反告車主詐欺那不是很衰?利用出險去做維修是行之有年的事,我想真要查也查不完的,真正給版主的建議是明年就不要保全險了,真還要保全險就把車過戶到母親名下,還可以省一點保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