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berry wrote:
個人認為太卑鄙了[註1],如何能期待一個驚險閃過施工區(未放置完善警告標示亦未封路)的
路口的駕駛在這種情況下記得或來得及打方向燈,這似乎有點欠缺期待可能性。...(恕刪)
先看一下法規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三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所以方向燈 不是想到或來得及才打的! 請提早打嚕~ 這樣就啥問題都沒了是吧?
你也不會想去罵那個警察了是吧? 900元就當做是學一個教訓囉!
我很能夠理會他的心情,
為什麼呢?因為彰化的警察就是這麼的盡忠職守,
我也是在彰化市被開這樣的一張罰單。(不同路口)
我的情況還比他慘一點,
我是在右轉道上,右轉燈下右轉,
因為要閃避佔用半個右轉道的直行車,
方向燈因而跳了起來(我開車),
接著,警察跳了出來,嗶嗶嗶!!
我原本以為是臨檢,很配合的停了下來,
結果,他要求我拿出行照駕照,一言不發的去開單了,
他抓我「沒有提前30公尺」打右轉方向燈,
我說我有,只是因為跳起來了,他說他沒看到,所以就是要開單,
而後又說,法律規定就是要「提前30公尺」,你就是沒有。
(過程爭執很久,他的意思是就是,他是警方,他說了算。)
他就在在轉彎處守株待兔,其他違規例如逆向未戴安全帽都視若無睹,
帶著一本小小本的交通罰則正好翻到「未打方向燈」的那一頁,要你自己看清楚,
在我等待他開單的過程中,他還不斷的去攔其他的人,
每一個被他攔下來的都是開那一條「未提前30公尺打方向燈」。
請要進彰化市的人,自己注意荷包安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