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側超車比右側超車安全

柯小希 wrote:
其實不熟規定的是你右...(恕刪)


你確定你有駕照嗎?是考來的嗎?
要批判人前先去做一下功課!不要不懂裝懂!

去查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些有說可以右側超車嗎?

而支持你的說法的規定在哪?如果有拿出來讓大家看看!

yoshifumi wrote:
你確定你有駕照嗎?是考來的嗎?
要批判人前先去做一下功課!不要不懂裝懂!

去查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些有說可以右側超車嗎?

而支持你的說法的規定在哪?如果有拿出來讓大家看看!


去爬文吧

右側超車這種01老梗話題
到現在還是有人不懂

你不是第一個貼這條給我看的 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如果適用多車道
那你解釋一下在多車道要怎麼遵守第一百零一條所有款項而不違規?
yoshifumi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些有說可以右側超車嗎?...(恕刪)


我們的法規是抄來的, 所以國外"左快右慢" "快慢分流","靠右行駛"的含義是抄進了法條, 該 "名詞"的文字, 卻沒有抄到.
也就是說,101條, 明明已經描述了"超車" 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卻沒有對"超車" , 這個名詞下定義
也就是說,下面這些名詞, 都沒有釋義
這些
超越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在法規當中, 看起來都一樣 , 外文卻是完全不同的"字"和"行為"

國內法令當中, 找的到”超車”的法規, 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以及有罰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但是
依交通部71.5.17.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3785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
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
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5.17.交路字第一一五八
  三號函)
這只有說 101條適用有劃線雙車道, 並沒有說101條不適用於多車道
該函只是另創”變換車道超越”這個名詞, 但是,這個名詞,在法規上卻找不到。
"超車" 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這和"一次變換車道+超越"未回原行駛路線, 顯然是不同的兩回事

閃避回答”超車” , 卻回答為98條 ”行駛”的規定, 但是,在98條當中,根本沒有超車的規定
另,
高公局在 管字第1010017690號,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高公局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也就是說, 高公局把有”超車”的法規,"罰則", 全部都排除不看, 這樣等於是
“無法可管”
然而, 這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柯小希大大和執法人員一樣,對每個文字錙銖必較
質疑 47 條, 並對於1,2,4,5 款之內容, 都有疑問,
然而,這些都是"能不能超車的"時機",
並非更重要的...超車左/ 右側的大方向,大原則問題

47條1,2 款, 要找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章 標 誌的規定
有這些標誌,標線的地方, 才會符合47條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097026&p=30#40707203

47條2款,有"對面"一詞, 在教育部國語辭典,"對面"和"對向"是不同的
對面 是 當面﹑劈面﹑迎面 , 在正前方
對向是不同方向的車道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超越第一台車, 未回原行駛路線, 是變換車道+超越 Overpassing
超越第二台車, 並行駛入原行路線, 回到原行駛路線, 這才是超車 Overtaking
根本不會有連貫二輛以上"超車"的情況出現

47條4款,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當然代表前車已經"讓了"
這當然就是"表示允讓"


47條之5, "或" 是二者選一即可的意思, 不一定要按喇叭 , 可以閃方向燈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對於47條 第三款 , 這才涉及左側或右側超車的規定 ,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3和1,2,4,5並沒有依存關係, 不會因為超車時機, 影響左/右側超車方向的選擇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所以, yoshifumi大大所說, 這和小弟"右側超車"不合法的想法是相同的

高公局要”排除”所有右側超車違規的法規, 這沒辦法, 它是主管機關 ,它最大

但是,剩下的規則當中, 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是否應該遵守
違反這些"左側超車", 也找的到罰則, 是不是違規
herblee wrote:
我們的法規是抄來的,...(恕刪)

又再硬拗&玩文字遊戲

只會複製貼上?


連法官都說右線超車沒違規了

你懂啥叫右側超車 啥叫右線超車?

死腦筋就是死腦筋怎麼都轉不過來
herblee wrote:
47條2款,有"對面"一詞, 在教育部國語辭典,"對面"和"對向"是不同的
對面 是 當面﹑劈面﹑迎面 , 在正前方
對向是不同方向的車道

依你的歪理:對面有來車不能超車,那對向有來車能超車囉?

herblee wrote: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超越第一台車, 未回原行駛路線, 是變換車道+超越 Overpassing
超越第二台車, 並行駛入原行路線, 回到原行駛路線, 這才是超車 Overtaking
根本不會有連貫二輛以上"超車"的情況出現

可笑又荒謬的論點

不過在多車道連貫二輛以上超車本來就不會違規的
因為連貫二輛以上超車違規只適用雙車道

柯小希 wrote:
去爬文吧右側超車這種...(恕刪)


爬文?很多人的意識就一定是對的嗎?
現在很多人都亂開車,那亂開就是對的嗎?

交通規則就已經很清楚了,如果你自己還是不理,那是你自己認知有問題!
在國外常識般的觀念,來台灣卻一堆疑問!可見台灣駕駛人的教育和水準可見一般!
yoshifumi wrote:
爬文?很多人的意識就一定是對的嗎?
現在很多人都亂開車,那亂開就是對的嗎?

交通規則就已經很清楚了,如果你自己還是不理,那是你自己認知有問題!
在國外常識般的觀念,來台灣卻一堆疑問!可見台灣駕駛人的教育和水準可見一般!

你的教育跟水準?
你有駕照嗎?

叫你爬文不是看網友的意見
是政府主管單位對法規解釋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再來
你說國外是常識觀念
不好意思
在美國加州多車道是可以從右側超車的
應該不需要我貼上來打你的臉吧?

你會比我懂交通法規?省省吧


像你這種只會望文生義 看字面自行錯誤解釋法規的人
真的是交通亂源
柯小希 wrote: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恕刪)


在所有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當中, 對於"超車"這個行為的規定,
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才找的到

同規則第97 條寫的是遵守車道和標線的規定
第97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所以,這句話是說, 101條超車的規定,適用在97條所說的雙向道
這句話不能反過來解讀,因為101條適用於雙向道, 所以不適用於四線道,六線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98條是行駛的規定, 不是超車的規定
"變換車道超越" 是此函"創造"出來的新名詞,查不到法條上的"名詞釋意"
不過, 由名詞 變換車道+超越, 這就是換個車道, 速度超過旁車, 沒有回到原車道 的行為
因此, 這和超車是兩回事 , 根本不是在說"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慢車靠右走,左快右慢, 是最基本的原則 ,無論在任何道路都應該遵守.
所以, 超車要走前車的左側
不能走前車的右側

柯小希 wrote:
在美國加州多車道是可以從右側超車的..(恕刪)


Calafornia CA Code
VEHICLE CODE

21654. (a) Notwithstanding the prima facie speed limits, any
vehicle proceeding upon a highway at a speed less than the normal
speed of traffic moving in the same direction at such time shall be
driven in the right-hand lane
for traffic or as close as practicable
to the right-hand edge or curb, except when overtaking and passing
another vehicle proceeding in the same direction or when preparing
for a left turn at an intersection or into a private road or
driveway.
(b) If a vehicle is being driven at a speed less than the normal
speed of traffic moving in the same direction at such time, and is
not being driven in the right-hand lane for traffic or as close as
practicable to the right-hand edge or curb, it shall constitute prima
facie evidence that the driver is operating the vehicle in violation
of subdivision (a) of this section.
(c) Th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with respect to state
highways, and local authorities, with respect to highways under their
jurisdiction, may place and maintain upon highways official signs
directing slow-moving traffic to use the right-hand traffic lane
except when overtaking and passing another vehicle or preparing for a
left turn.


21750.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overtaking another vehicle or a
bicycle proceeding in the same direction shall pass to the left at a
safe distance without interfering with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overtaken vehicle or bicycle,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hereinafter stated.
加州都已說在二和以上車道可以右側超車
還有人在那邊拗 真是不要臉
herblee wrote:
所以,這句話是說, 101條超車的規定,適用在97條所說的雙向道
這句話不能反過來解讀,因為101條適用於雙向道, 所以不適用於四線道,六線道

別搞笑了啦

如果101條適用所有道路

就不會有這個函釋

更何況交通部的人會比你不懂?

高公局 公路總局 路政司
沒有一個單位是像你那樣解釋


herblee wrote:
98條是行駛的規定, 不是超車的規定
"變換車道超越" 是此函"創造"出來的新名詞,查不到法條上的"名詞釋意"
不過, 由名詞 變換車道+超越, 這就是換個車道, 速度超過旁車, 沒有回到原車道 的行為
因此, 這和超車是兩回事 , 根本不是在說"超車"

無聊

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不就=你所謂的超車

故意裝不知道

其他全部都是你在亂掰的
從沒有任何人證明你說的是對的
再加上101條如果能用在多車道
會出現一堆荒謬且矛盾的情形你也無法自圓其說

隨便一條之前問你的 你就不敢回答了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在多車道的前車要做三項之一?
可笑


柯小希 wrote:
加州都已說在二和以上車道可以右側超車
還有人在那邊拗 真是不要臉

別搞笑了啦

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不就=你所謂的超車
其他全部都是你在亂掰的
從沒有任何人證明你說的是對的
再加上101條如果能用在多車道
會出現一堆荒謬且矛盾的情形你也無法自圓其說

隨便一條之前問你的 你就不敢回答了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在多車道的前車要做三項之一?
可笑
..(恕刪)

右側超車是例外, 不是常態 . 正常都是左側超車

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超車Overtaking
變換車道+超越 = 變換車道超越 Overpassing 未回原車道
這是兩個不同的名詞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這一點
早在上面33樓, 對於47條4款,早就說明過了
車道是內快外慢,外車道慢, 內車道快 ; 在"外車道" => 減速
當前車前方有內/外二條車道可以選擇,而前車選擇留在"外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靠邊
這就是"減速靠邊"
或是三者擇一及可
因為101條是規則,47條是罰則, 其規範之內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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