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酒駕值未超過,車子被撞,還被移送法辨,請問警察是否有違法??

先不要說誰對誰錯.

再次提醒大家 喝酒不要開車,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

很多人喝了酒,都會說自己沒醉,酒後駕車發生意外.
MOUSE73 wrote:
這位網兄早已經給了正確的答案........如果樓主仍然認為自己有理,看是要提告還是找記者找民代出面,快點行動吧!在這裡聽一些沒憑據的發洩性語言是沒意義滴(恕刪)

完全同意.
版上回覆的一些人,根本就不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
居然還有號稱告警察勝訴率九成以上的,
要不然就是流於情緒性的謾罵,
唉!那些喊得越大聲,要告要如何如何的,
真正遇到事情,敢這樣做或是願意這樣做的有幾個?
如果樓主認為自己有理,要循法律途徑或是找民代,記者討回公道,
就請速速行動吧!來這裡取暖並沒有多大實益.
法律是不保護權利上睡覺之人的.
祝閣下好運.


帥可愛 wrote:
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什麼就都不用說了!你錯在先!


不懂不要亂講 ok?
pigeonking wrote:
各位版大大家好: ...(
行經一處十字路口,該十字路口並沒有紅綠燈,在我開車到十字路口中間時,車子右方被另一台車撞了,下車看,撞在前門與後門中間的地方,兩個門都打不開了。恕刪)


您的車子右方被撞.....
那就是"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囉
所以路權是對方優先
您可以參考看看.....
yuen9999 wrote:
簡單來講,就算一名無照駕駛的在路上開車/騎車,你要是撞了他,
依然要賠償對方,跟對方無照駕駛無關.
現在已經不是說,他無照就是都是錯的.


我記得之前似乎有一個例子是騎機車無照又闖紅燈被撞死

撞人那個在法庭上對法官說

"他根本沒有被我撞的資格~因為他根本沒有駕照~"

結果似乎是無罪釋放的樣子

至於賠償...就不瞭了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這個案子,就車禍肇事責任、各種相關法規以及各位網友的意見反應三個部份來談談。

就車禍肇事責任的部份,由於樓主在文中提到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右邊車門遭碰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樓主的車輛行向應為左方來車,所以樓主在這起車禍事故上可能要負起絕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一個車禍的發生,在法令方面上會產生三種不同的責任歸屬:1.刑事責任、2.民事責任、3.行政責任,就本件案件而言,由於酒精呼氣檢測值僅0.18MG/L並未超過0.25NG/L的法定標準值,故行政責任方面的道路交通違規部份應免予舉發,但是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讓直行車的部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9款)仍有機會被事後舉發,若對方有人員傷亡的話還要多舉發一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處罰條例61條3項)。

另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注意這一條的法令並無規定涉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的認定標準是否檢測值有達到/超過0.25NG/L的相關規定,所以處理單位無權認定駕駛人是否能安全駕駛,將駕駛人移送法院的動作是完全合乎法令規定的,至於檢察官對於度衡案件有其裁量權,所以不見得每個檢察官的認定標準都會一致。

民事責任部份就牽涉雙方當事人財物、傷亡以及各項保險的理賠,這部份通常要等到刑事及行政責任確定之後才能做相關的賠償認定。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一項1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由於樓主在本案中酒測值並未超過法定標準,若有人員傷亡的話仍可申請理賠而不會被保險公司求以代位求償。若樓主有其他的保險項目可供本案理賠之用的話,依其當初所購買保險所簽訂的合約內容為準。


有關樓主提出的問題,在下見解如下: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
答: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所以警方在處理酒駕案件依法是可以將當事人予以留置的。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答: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司法告訴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有一點要考慮清楚,除非您有十足的把握警方妨害自由的行為成立,否則日後若遭法院處以不起訴處分或是判決無罪,您可能會反吃上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官司,所以在提出任何的司法訴訟之前,建議多向具有法令專業背景的人士諮詢,網路上面的意見,尤其是那種聽說、親戚說、我爸說、我哥說、朋友說、同學說、同事說、網路上面說....等等道聽塗說的意見,看看就好(包括在下的也是)。


3、撞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答:結果請參照上面的車禍相關說明。


最後,就網友的反應,在下提出一些看法,可能這些看法不容於部分網友,但是我還是希望能樓主能客觀的看待一些事情。

這篇討論串從頭看到尾幾乎一面倒的都在批評警方的不是,酸者有之,不屑者有之,不以為然者有之,當然也有極少數支持者,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本來就是要有不同的聲音,一個事件才會有多個面向予以呈現,但是看到各位對於警方就本案的處理以及行政手段措施,只能用撻伐2個字來形容,這讓也從事警職的在下覺得十分的失落,失落的是現在的警民關係是如此的互相不信任、不諒解、不容忍,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心態在這裡完全表露無疑,只要取締到我干涉到我,我就要想盡辦法證明警方的錯誤,找議員、民代、媒體通通出爐,最好一棒子能將開我單取締到我的那個"爛警察"敲昏、"吼一係",但是鮮少聽到有被取締的當事人願意承認自身的違規、違法而虛心受懲戒。當然警方本身也必須要提升自己的程度,面對資訊化社會,民眾對於法令的認知已經不再像從前處於封閉的環境,所以強化自己的執法行政能力也是當務之急。

警察人員組成來自各角落階層,水平風格各有不同,就如同各位網友的工作環境,一樣米養百樣人。警察團體中有好有壞,好的我們要給予鼓勵,壞的當然要適當予以舉報,讓其改正,希望各位網友在談論有關警察行政執法的時候,能夠就個案來討論,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並不會對問題有多大的幫助,只會加深彼此間的嫌隙,多給絕大多數好的警察人員精神上的鼓勵,這樣警民的關係會更加的合諧。以上 供參。
根本沒有違法,居然還被移送..
換作是我,早就發飆了,
台灣的警察真的是素質差到極點,
我認為樓主應該要討回公道。
簡單解釋一下為什麼會這樣

1.你沒有背景,若是你今天是有力人士或是馬上找民代的話(民代要你有熟的喔),包準你回家睡好覺,對方還要賠你,而且酒測的事連題都不敢提~

2.有可能警察私底下想要利用你有喝過酒敲詐你一筆錢,因為當事人又沒有親口要你賠錢,這不是不可能,因為他們每天處理這種事,一定很熟練一些習性,這就好像待在公司久了,有時候A一點小東西回家公司不能會知道的道理是一樣的~

3.你90%遇到可惡的警察了,不過我覺得好警察還是居多拉
我是警察

我現在在交通組工作

刑法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出了車禍就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機械

別跟我說車禍不是你造成的

這個要問鑑定委員會

警方的作法是對的

如果遇到一個真的懂法律的檢察官,放你走就變成疏縱人犯

那些漫罵警察沒水準的是不是該出來回應一下

至於開版大遇到的檢察官...

呵呵.......他應該慶幸他罵的不是我

另外

喝了酒還是別開車

建議開版大把重心放在車禍官司吧

另外補充一點

你說警察叫你賠對方安的是什麼居心

我只能說你遇到好警察了

冒著瀆職的危險幫忙你

他可能以為你有全險

你們當場和解他就可以當作沒這件事

以免鑑定委員結果出來

你有肇事責任

遇到龜毛的檢察官

你還要背公共危險的前科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人體腸道內的細菌每天都會製造出酒精(大約是200-250mL葡萄酒的酒精含量)
所以就算是你沒喝酒一樣能測出酒精濃度
如果只要測出酒精濃度 且不管有沒有超過法定劑量就要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那大概這世上每一個人逃得過吧

只能怪摟主一開始太老實的對警方說有喝酒
才會被警察這樣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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