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hjietw wrote:原來路權次之,那以後跑去撞火車也無罪,因為火車也要禮讓侵入路權的人
我在重申一次,我只...(恕刪)
wshjietw wrote:
理論上,直行車的路權優先大於轉彎車的路權,
但是不表示直行車在肇事後就可以直行車路權來規避所有刑/民事及交通罰則.
根據實際在法庭上的法官的判例,會依據兩照雙方是不是在行車時都有做到安全駕駛行為及互相理讓行為.
例如:在十字路口時,左轉車有先在路口等待直行車先行,且有注意前後車距離/路口是否有行人,才左轉.
而直行車因為可視範圍大,可認定減速且禮讓轉彎巳接近完成車輛.雙方禮讓行為可使交通順暢.
因為:(就算是直行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也要有減速及注意兩側的義務)
我從沒看過像你說的判例
法官只會依法論法 路權高低是最重要的
直行車的肇事因素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啥安全駕駛行為 互相理讓行為這都扯太遠...
安不安全 誰要禮讓這法規都有規定
法規也沒規定行經所有十字路口時都要有減速的義務
http://sl.police.taipei/ct.asp?xItem=107997&ctNode=8761&mp=108051 警察都在提醒了,也請看看.
還有「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基於在102條的交通規則(十字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多有紛爭,進而衍生出路權內容變異.
(一)路權限縮
所謂「路權限縮」,係指用路人之路權,在特殊情形下遭到縮減。
如,具「停」、「讓」標誌或標線路口之車輛(設置規則58 條、59 條)
支道車輛(處罰條例45 條9 款)/「閃光紅燈」路口之車輛(設置規則211 條2 款)
狹峻坡道上之下坡車或後到之一方(處罰條例46 條2 款)…等。
(二)路權擴張
為有效保障用路人安全,或促進交通之暢行,在少數狀況下,須將路權適度予以擴張,但通常其相對之用路人,
會出現路權限縮或路權取消之情形。
路權擴張之情形包括:行人行走於無行車管制號誌之人行穿越道上,其路權一次擴張及於整段人行穿越道
,以保障行人之用路(處罰條例44 條2 款後段)
(三)路權共用
指同時有兩者以上之用路人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路權共有。
「路權共用」原非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實,
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
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都必然出現路權共用之現象。
(四)路權取消
「路權取消」係當道路交通系統顯可預見其危險之發生時,必須強行制止用路人或車輛進行該類之行為,故有路權取消而使其成為歸責之唯一對象,進而防止駕駛人進行該類行為。
典型之情形如,平交道上停車(處罰條例54 條1 款、3 款)…等。
(五)路權降等
當道路條件變得惡劣,或大量行人出現,車輛成為侵(加)害方之可能性大幅增加時,必須調整車輛之路權保障程度,以增加相對用路人之保障,而將原有之有效保障路權,變更為相對性的保障性質,增加用路人之注意義務,並要求其負起完全之注意及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義務。
典型之路權降等情形包括: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場所出入口(處罰條例44 條4 款)
雨霧視線不清、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處罰條例44 條6 款);鐵路平交道、不良道路交會點(處罰條例44 條7 款)…等。
(六)路權擬制
或為達到緊急救難目的,或為配合實際生活上車輛操作之需要,在特殊情形下,同意對原本無路權者,賦予一個路權,稱為「路權擬制」。 其情形包括:緊急救難車輛之逆向行駛(刑法阻卻違法行為)、倒車行為(處罰條例50 條2 款)等。
wshjietw wrote:
(四)路權取消
「路權取消」係當道路交通系統顯可預見其危險之發生時,必須強行制止用路人或車輛進行該類之行為,故有路權取消而使其成為歸責之唯一對象,進而防止駕駛人進行該類行為。
典型之情形如,平交道上停車(處罰條例54 條1 款、3 款)…等。...(恕刪)
看到您這篇真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前陣子,還有大大認為市區試車是很ok的呢
而台灣有許多路口還是舊式的三燈型號誌
在無轉彎燈號時,法規仍允許左轉
那直行車的路權就出現了模糊地帶
變成了相對的路權關係
在可預期可能會有轉彎車的狀況下
直行車未作有效的防禦駕駛動作
在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條法規不周延的狀況下
一般調解委員會與法院通常會以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直行車應注意未注意」之73
來處理肇責,若經鑑定單位鑑定結果證實嚴重超速
則仍可能肇事主因......
這判例也說了,路權不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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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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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仲佑緩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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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三審比較少見的是 加給了緩刑,一般來講三審是 法律審
不是事實審.
要嘛就是上訴駁回,不然就是發回更審.
but 為何最高院特別給個緩刑??
就在本篇引來的 那段的後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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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查
上訴人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審酌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業已於一○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同意法院
給予上訴人緩刑等情,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台灣屏東地方法
院和解筆錄、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衡以上訴人因過失
犯本案,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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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犯罪事實部分,在二審裁判書也有寫得很清楚了.
確實有把超速部分抓出來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交上訴,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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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倘被告未以如此高速行駛至車禍地點
,且注意減速慢行,其於20公尺前看見被害人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欲通過交岔路口時,當可迅即避免甚而減輕本件車禍事
故之發生,不致於造成本件車禍之發生,或撞擊後被害人所
駕駛之D5-8832 號自用小客車距原先行駛路線偏離位移達10
餘公尺,被害人遭此猛烈撞擊致生回天乏術之憾事。堪認被
告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乙
節,堪予認定。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亦同此要旨,復有該會屏澎區0000000 號鑑定意
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47 頁)。從而被告辯稱:有
注意車前狀況云云,仍未及於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乙節,
自未足採。
8924132 wrote:
法規是有規定在行經無號誌路口需減速
不少人以為經過所有路口都要減速
8924132 wrote:
而台灣有許多路口還是舊式的三燈型號誌
在無轉彎燈號時,法規仍允許左轉
那直行車的路權就出現了模糊地帶
變成了相對的路權關係
何來模糊地帶?
102-1-7轉彎讓直行當初立法就是指圓形綠燈路口等對向行駛車輛相對路權的關係
8924132 wrote:
在可預期可能會有轉彎車的狀況下
直行車未作有效的防禦駕駛動作
在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條法規不周延的狀況下
一般調解委員會與法院通常會以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直行車應注意未注意」之73
102-1-7何來不周延?
所以對向有左轉號誌 直行車就不用遵守94-3應注意車前狀況???
總之
依你的邏輯 每條法規也不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