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內側龜速車,結果.....

第一 你不能以你的時速表代表被檢舉車輛的時速

第二 你也無法舉證他是否有佔用阻塞後方車流


我是員警我也不會製單
主管機關都說要有檢驗標準的儀器才能證明樓主即被檢舉的車時速,
一堆炮樓主超速的不會看樓主貼文嗎?
還有最高限速沒超過10公里是主管機關給的微罪不罰,還有條文的,別再當井底之蛙了!
驚嚇到他們原本徜徉在國道風光的旅程

看到樓主這段文字,不禁笑了~
開車也有很多年了
還真的沒碰過只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的人
有的駕駛左側超就算了,右側也不放過
還碰過開在最內側白線外的

這議題跟博愛座Priority Seat差不多
他的用意本來就不是要對使用人加以限制
車廂沒有客滿,也沒有需要的人要使用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博愛座(話說,博愛座的翻譯很讓人誤解不是嗎?)
只是規定坐這個位置的人,必須讓座給需要的人罷了
再吵下去,就會發生有的人無限上綱到當場指責你不可以做博愛座的狀況
最後,只是所有人一起難過而已
這就是台灣的現況吧

就算有嚴格的法律,也無法隨時約束駕駛人
但不要為了檢舉,刻意開在對方駕駛盲點的位置
有些事情終究只會是一種理想
檢舉這種事情隨緣就好
人好好活著比較重要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Herryyang26 wrote:
各位看倌,請先看完...(恕刪)


說真的,新聞報的本來就不一定可信;以樓主貼的這個例子來說,即便警用測速槍,若未定期檢驗校正,測出來的速度都不能作為開單的依據,同理可證,你如何證明對方的車速?
所以這單一定開不成的,這是常識啊,大哥
個人淺見,
設超車道的初衷是改善交通,不是擾民。
若對交通無影響,開罰機會本來就不大。

好比影片中達 115km/h 速度行駛
是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章,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參考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得以勸導代替舉發。

這叫微罪不舉,不代表沒有違法。
用相同標準來看這兩種違規,
若能接受超速不影響交通免舉發,
應也能接受最高速行駛超車道免舉發。
想佔據內線,就依寬速120走,這也是開高速公路的基本道德.
開110佔據內線是會讓高速公路流量降的.
在歐洲有幾個敢佔據內線
這警廣有廣告宣導欸

內車道小客車只要以"最高時速"行駛,即使前方完全無車也可以持續佔著


況且,以塞車的理論中有提到,造成塞車的主因是駕駛人連環性的預期煞車

這之中包含危險超車或逼車造成其他車輛的預期性心理

不是開得快就不會造成塞車... 尤其是誇張的超速行駛...
超速車沒資格說內線道~~龜

有辦法你就蛇行超過去,不要為了檢舉以悲劇結束
Herryyang26 wrote:
就是希望能讓內車道的路權與速限脫鉤。

脫鉤的另一個層面
就是「我想要路權但不想要跟你討論超速,我超速你檢舉不了我,但你比我慢我要檢舉你」的概念
說文雅白話是一種「只顧自己想要的一種態度」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