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黑元素 wrote:
一直美國怎樣歐洲怎樣...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歐美佬的習慣作法就叫禮儀、禮讓?

那還要講啥法規、路權?

這裡是台灣!!老美沒比較高尚!!...(恕刪)


因為台灣的高速公路, 它的整個設計, 是由美國移植,抄過來的 , 您去看看就會發現 .

美國又是仿自德國的, 德國的 Autobahn , 是全世界建造高速公路,都要去取經的地方,

人家的制度, 已經80幾年了, 它一定經歷過很多問題,修改..

談制度, 是不是要拿Autobahn出來參考

除了速限, 高速公路要有那些規定?

您覺得高速公路需不需要行車次序?
還是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三選1 就好
車速一定有快有慢, 是不是要外慢內快 ,依序行車

要讓車速快的車, 能走到車速慢的車前方, 是不是要有超車道

行車是不用變換車道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的描述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駛"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

然而, 卻被解釋為超車道可以兼做為"行車道"使用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段話, 並沒有說"超車道"可以兼"行車道"使用,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若解釋為整個"超車"行為三步驟當中,第二步驟的"超越"的那個部份,
才能符合上面所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並且和現行的法規
以及"靠右行駛"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等規定相符 .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如果"內側超車道"可以視為和中/外車道一樣,是第三條"行車道"
就不必這一句 "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還是"超車道" , 不是行車道

使用"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 只是超車行為其中的一部份, 因為正在超車, 所以必須最高速
"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暫時的, 最終必須回到中線"行車道"

如同 高管規則8-1-2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大型車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也是暫時的 .

所以還是回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無超車行為應退出
leazy wrote:
崇洋媚外乃台灣人之恥


這我贊同,如同下例

leazy wrote:
開PRIUS C真正的體會不是省油或省錢,更不是環保或安全,真正的感覺是....


不會見賢思齊,就說別人崇洋媚外?


Dwing wrote:
.你po這文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不禮讓不是等同"佔用"?

條文也說了,除執法單位外,無人有權認定他人有無超速!!

條文要整體來看,不是著眼在某分段!

都這麼大歲數的人,思想都沒跟時代進步嗎?..(恕刪)


原解釋函沒有認定為『違法』

因為交通部自己也心知肚明 依據法律本來小型車就可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法規』法律位階高於『解釋函』

解釋函與法規競合時,當然還是以法律為依歸



連這種簡單法學素養都不知,只會嘴炮!

YOGI wrote:
原解釋函沒有認定為『違法』

因為交通部自己也心知肚明 依據法律本來小型車就可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法規』法律位階高於『解釋函』

解釋函與法規競合時,當然還是以法律為依歸



連這種簡單法學素養都不知,只會嘴炮!


小弟不是法學系,所以這種簡單法學素養不是很懂

但至少有國小畢業,還看得懂下文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herblee wrote:
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恕刪)


交通部真是大鴕鳥
已經認定小客車得以最高速行駛內側合法,也認定後方超速也違規
說的真好聽,『為自身行車安全....』,『建議』禮讓


呵呵!
我還是『依法』不讓,不鳥『建議』
除非修法!
法學素養?
如果能看得懂中文,就叫作看得懂法律 , 那法學院乾脆改成文學院算了。

連基本的拆解法條都不會, 還大聲嚷嚷說法律有問題, 自己占用超車道是合法的。

不要半桶水就開始亂解釋法條, 誤導大眾。
YOGI wrote:
呵呵!
我還是『依法』不讓,不鳥『建議』
除非修法!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又在自我矛盾了,『依法』就是要讓.

自己都不『依法』了,口中卻一直說『依法』

+5也只是"寬限",『依法』+5也是超速!不是嗎?

還分"輕微"與"嚴重"

都幾十歲的人還跟小學生似的玩文字遊戲?

YOGI wrote:
原解釋函沒有認定為『...(恕刪)


其實前輩你恥力還蠻高的

佩服至極

那我下狀況好了

如果行車中你已經與中線車併行(國道5號最容易發生)

試問.你會

1.繼續堅持自己的線道
2.加速駛離
3.駛離完切回中線

後面已經堵滿車陣了

請問前輩

您會怎麼做?

YOGI wrote:
要講法律,好啊依據交...(恕刪)
要講法律,請就ETC是否依法遠通該先付罰款再上路表示立場

就算你說的於法有據,但是"一個社會只有法律是無法進步的",高速公路速限制由100提升到110就顯示法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要與時俱進!!!別把法律當令箭!

另一個例子是行車車距,大家都知道,但是要裁罰還是有許多困難,法律重要,行為觀念也很重要!
公務人員常常被人詬病的是"奉公守法但不求長進",這也不是類似嗎?

在美國開車有一潛規則就是FOLLOW THE TRAFFIC.儘可能跟隨車流這和飆飆車是不一樣的.
南加州5號公路是LA最忙碌車輛最多的,尤其是上下班時間LA-Long Beach,但是你知道嗎,我如果開低於60-65mile就有可能被按喇叭,因為均速至少是70mile(法規速限),如果你低於均速就可能有行車危險,有機會去開一下就知道.

這個樓能蓋這樣高就是闔下這樣的"我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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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ing wrote: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恕刪)


『安全距離』是法律名詞,有明確定義你知道嗎?

以110K而言,主線道『安全距離』要在55m以上,也就是10~11輛車長距離
以現今高速公路服務品質,除非在半夜,不然你慢慢等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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