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b寬限值uo...(恕刪)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但超過規定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者,容易導致失控肇事,且為近年來致事案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屬主觀蓄意,且惡性重大的違規行為,尤其以超速50公里以上者,其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駕駛人視野減半,危險性急速增加,如僅依上開條例規定處罰,實無法遏止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所以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2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應加重處罰以遏止該行為,依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裁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超速10公里不算嚴重違規啦....


YOGI wrote:

以110K而言,主線道『安全距離』要在55m以上,也就是10~11輛車長距離
以現今高速公路服務品質,除非在半夜,不然你慢慢等吧!


55m很長嗎?

難怪會佔內線不讓,因為缺乏距璃感

不過眼睛還應該看得到吧!

數地上五條車道線就50m了!

ininmaydaigi wrote:
.嗚嗚 如果在國道3號過樹林段表速120我居然被說飆仔

嗚嗚

原來超車道超車是飆仔

開車經驗20年的前輩觀念不過爾爾..(恕刪)


好好!你們喜歡開在120K以上,最屌!
我們依法開在110K~105K都是『烏龜車』!

可以吧!
YOGI wrote:
以110K而言,主線道『安全距離』要在55m以上,也就是10~11輛車長距離
以現今高速公路服務品質,除非在半夜,不然你慢慢等吧!


天龍國思維......

你去北部以外的高速公路看看,不用等到深夜,車很少這種狀況很常見.......
Dwing wrote:
55m很長嗎?難怪會...(恕刪)

不要耍嘴皮
在白天都會區高速公路路段,幾乎很難看到車距在55m以上!

55m大約是10台車身長,

慢慢等吧!

YOGI wrote:
好好!你們喜歡開在120K以上,最屌!
我們依法開在110K~105K都是『烏龜車』!

可以吧!


重點是

"用完"超車道,記得要切回原車道,不要一直佔用.

至於開多少沒人會管你!

以上不是給觀念無法更新的人看的!!
YOGI wrote:
不要耍嘴皮
在白天都會區高速公路路段,那時看過車距在55m以上!

慢慢等吧!


只有台北,台中算都會區?

非都會區就不是高速公路?

應驗樓上的話了!!
真是有夠魯小又硬凹 大家也不必浪費時間了
反正他死要依法速限開就是不讓 隨他吧
公布一下車牌 以後大家看到此車 直接中線超車 收工
超車道(禮讓)超車,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部分的人一直在執著,我已經是最高速限了,所以不需讓道。

在超車道不願禮讓,卻怪罪其他人違法超速,而自己有超速嗎?

所謂的最高速現應該是多少?真的接近邊緣嗎?那應該也經常不小心違法超速幾公里。

自己走在違規的邊緣,卻怪罪其他人(一定是違規),而自己走邊緣的絕對沒違規。

自私啊!自私!真不知道是什麼樣的環境,會出現如此討厭的人。

從頭到尾沒人說要超速行使,但就是有些人水準至低,硬要說自己不讓道,是因為別人超速。

丟臉啊!丟臉!真不知道是什麼樣的教育,會出現這麼低俗的人。


超車道,是讓人超車使用!

不是讓你定速使用!

別人有沒有超速,由測速器判定!

沒幾兩重的,人家有沒有超速需要你們判定?由你們來檔道?

要超你們車的人,就是有超速?

真是笑死人了。


哪天有人被你們逼到急煞,不要在抱怨別人很過分。

一個巴掌拍不響,在超車道上與人爭鋒相對,出了事,也是自己太機車所引起。

最後,出了事,送醫院剛剛好。順便清空一下超車道上的活動路障。


YOGI wrote:
好好!你們喜歡開在1...(恕刪)


前~~~~~~~~~~~~~~~~~~~~~~~~輩

哪裡看到我說開120K以上的

請不要無限上網好嗎?

我所有的回文都是宣導"正確"的駕駛觀念

還有你最好保證你GPS跟錶速是誤差0的

你開車20年最好不知道錶差的概念

還是說你的錶是痛苦錶?

內線車道"超車"完 回到中線

很難嗎?

很難嗎?

很難嗎?

還是說你搭捷運都會擋在左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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