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b寬限值uo...(恕刪)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但超過規定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者,容易導致失控肇事,且為近年來致事案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屬主觀蓄意,且惡性重大的違規行為,尤其以超速50公里以上者,其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駕駛人視野減半,危險性急速增加,如僅依上開條例規定處罰,實無法遏止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所以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2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應加重處罰以遏止該行為,依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裁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超速10公里不算嚴重違規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