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還說要告警察,「天地顛倒翻」(請用台語),實在莫名其妙,替執法人員不值。很多人已經回應過,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是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開版大(以下簡稱被告)認為沒有超過0.25沒有犯罪,警方不應逮捕云云,是一個很大誤會和誤導。0.25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定裁罰基準,刑法規定的是「不能安全駕駛」,不是「超過0.25」。所以雖然沒有超過0.25,但是因為飲酒後肇事,顯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因此當然要移送地檢署,這是警察的責任。雖然開版大說是被撞,沒有責任,但是實際肇事情形如何,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沒有人知道,被告當然是說不關我的事,全世界都是這樣。有權限決定被告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的人,只有兩個人,一個是承辦檢察官,一個是承審法官,就這樣。其他人縱然喊破喉嚨,被告如何辯稱自己能安全駕駛,只要無法說服檢察官或是法官,就會被起訴後定罪。因為有權限決定被告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的人,只有以上兩個人。所以只要酒後肇事,管你酒測值多高,警方一定要移送地檢署,這部分警察同仁回應過了。至於逮捕、拘留、移送等手續,那是一定要做的,你不想在警察局或地檢署過夜,就不要酒後駕車。至於被告所謂法令和行政命命所謂「超過0.25且肇事」才移送,實在不知道是哪裡來的,也沒有寫出處,標準的網路留言。你說有沒有可能某人酒精濃度低於0.25但是不能安全駕駛,有對不對,那就有調查和移送的必要。不要在開版文中抱怨很臭,很冷那一類的事,你的身份是被告。社會上已經有很多低收入或是可憐的人,明明沒有犯罪或涉嫌犯罪,生活已經比「被告」還糟了,本件被告也不過在24小時內以被告身份體會一下比自己過往糟,但遠比那些人優渥的生活,卻還要抱怨。警察局時你待的地方警察就在外面辦公,沒有比你好多少,送到地檢署,外面也是法警在辦公,他們也不是在爽,環境也沒有比你好多少。現在公家機關預算縮減,不是所有單位都像交通部一樣有新大樓,你要不要去萬華分局看看,偵察隊的辦公室在地下室,刑事警察局也很多單位在地下室辦公,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舊大樓時,因為地方不夠,還在樓梯間擺辦公桌辦公,你信不信。被告辯稱雖有飲酒,但肇事係因對方行車失當,與己無涉。嗯,這有可能。但是一來警方沒有權限決定誰對誰錯,二來你如何要求,或憑什麼要求警方在肇事後立即判定被告「可以安全駕駛」,而讓你離開,你有喝酒可是事實?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必須開始調查,是警方的職責,被告既然涉嫌犯罪,警方依職責進行逮捕、偵訊,本就天經地義。如果事後檢察官查證後認為你可以安全駕駛,自然會給你不起訴處分。你說侵犯人權??有沒有聽過不起訴處分啊!!有這種東西,表示本來就有「經調查後發覺被告並未涉有犯罪」這件事。警察或檢察官又不是神,無法把手放在被告肩膀上,然後感應一下,跟被告說:「我知道你是無罪的」,那是上帝才辦得到。檢警必須經過審密蒐證調查,才能做出判斷。本件如果真如被告所辯,那最後就是給一個不起訴處分,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難道你要求檢警不能有「經過調查後認定被告沒有犯罪」這個程序嗎?縱然過程中造成被告某些權益上的侵害,但是只要照法定程序操作,公務員亦無失職之處,就算是國家行使司法權之必然結果,也是人民需要承受的,沒有違法的疑慮。被告說沒有犯罪?誰說了算?不起訴處分書說了算,自己說沒有用,PO文也沒有用。被告在開版文中利用大家不熟捻法律之漏洞,誆言「沒有超過0.25沒犯罪」,使得一面倒大家都在罵警察。對辛苦值勤的員警非常不公平。請問是誰在凌晨被告肇事後,到現場處理、拍照,不睡覺在處理公事?是誰甘冒槍林彈雨去抓張錫銘那些人,殉職這社會也不在意?不要說那是他的工作,那你做不做?我們承認每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那就抓出來法辦嘛!!但是不要抹煞其他辛苦的員警。國賠,你酒後駕車,警方依法處理又無誤失,更加沒有侵犯你的權益,要向誰要國賠。你酒後駕車是涉犯刑事犯罪耶!有沒有搞錯啊!是涉犯刑事犯罪耶!警方進行調查哪裡不對。還有,本件可能對方有受傷,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才會隨案移送。至於第一次開庭時檢察官對你說的話,因為現在的司法講究便民、親民,安慰你一下是有可能的,並不算是檢方最後的決定,被告是否「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仍要承辦檢察官最後決定。抱歉,有些部分語法上有些激動,請大家見諒。本案警方按照程序處理,並無任何違誤,但是竟然變成大家都在罵警察(甚至還有不喝酒都可以測出酒精濃度這一類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基礎,顯然是個人想像或道聽途說之空想發言,這裡又不是奇幻版),實在替警方人員有些不值,所以有些不禮貌之處,請大家多多包涵。仍舊要提醒大家,開版文係「涉嫌刑事犯罪」之被告所發言,依目前資料看來,本案警方處理實無任何程序瑕疵。我又不是警察,幹嘛替警察說話?不過,以上還是請大家卓參。
enochlin wrote:我記得之前似乎有一個...(恕刪) 麻煩大家,這種發言可不可以少一點,通篇都是「似乎」、「好像」,既不是發言人個人經驗,問他哪來的資料又說不清楚,不知道是不是隨便亂說,搞得法官好像是笨蛋或弱智。請發文大大把判決文號公布,讓大家參考一下。如果沒有,那我不相信。就算是無罪,也絕對不會是那個「沒有駕照」的理由,一定有其他的!!
帥可愛 wrote: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恕刪) 先生你這個說法有錯~沒駕照是違反交通法規~處交通法規處法至於無照上路出了事~還是要送鑑定來歸咎肇責(如果有體傷,對方還是可以告你過失傷害.........)對方頂多會吃一張12000的罰單而你只要有一點的肇責,還是得賠償只是對方會因為沒駕照 肇責比例賠償會有折扣(如對方請求過失傷害要求賠償100萬會因對方沒駕照也有責任折扣幾%)所以還是要賠償................總歸一句~沒受體傷的交通案例都很好處理要是有人傷害........還有得上法院.........到最後~你還不一定贏............................
我並不這樣認為法律並不是無限上綱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裡應該是指"且"舉例而言,路上有人帶球棒準備去打棒球,因為警察懷疑可能危害國家元首,以內亂罪先居留後調查然後再放出來嗎?酒後駕車處罰規定:(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未滿0.11%者: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這裡寫得很清楚,是有規定明確的 ,就是在保護這種模糊地帶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和玩法的人一如這兒有不少不同的解釋,每個人自由心證都不一樣今天一瓶啤酒酒駕,只能說你遇到 過度執法的員警。沒聽說酒駕交通警察撞倒人還可以先閃之後再測酒精嗎? 有沒有被拘留?要讓大眾相信員警,扣除掉害群之馬, 至少執法標準就該一致
romberg wrote:我並不這樣認為法律並...(恕刪) 更正您的標點符號觀念。中文標點符號的使用,都有其他所代表的意義與使用時機,在樓上網友文中有提到(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裡應該是指"且"),標點符號"且"的用法應該是用頓號而非逗號,公文書尤其是法律方面對於標點符號的引用相當的注重,每個標點符號都有其涵義。以上供參。標點符號的用法請參考以下網頁http://www.hkskyhouse.com/index/main3/punctuate/punctuate.htm
前面許多人講的似乎的頗有道理,是非對錯的部分我不予評論,但如果樓主真的覺得這麼不爽的話,覺得一定要讓該員警受點怎樣的處罰的話,建議你去申訴吧!基本上警員只要遭到申訴最基本的就是申誡一支且無論對錯事實與否!!目的是為了讓警察謹慎行事(當警察的朋友告知),而且還要寫一份報告,足夠讓他苦惱一下了!!如此樓主會不會覺得舒坦一點?對該員警也佈置於有太大的傷害,順便發洩一下吧!我這麼說並不是鼓勵大家都亂投訴警員,只是有時候真的遇到不合理的狀況時,有可能可以讓該員警警惕一下,也許以後他就不敢了,當作造福其他人吧!放心的投訴不用擔心遭到報復,如果沒人告訴他他也沒證據說是你投訴的,如果他能夠得知是誰投訴他的,表示有人洩漏投訴人的身份,這樣事情會鬧的更大!
法規處罰的可是“酒後駕車“而不是“酒醉駕車“啊酒測值0.01、0.02都一樣是“酒後“。0.25應該算是“取締酒駕之酒測寬限最大值“罷了!哪有低於0.25就不算酒駕的道理?就跟超速的寬限值一樣,在速限50路段開55,沒事不會吃超速罰單。但萬一撞上人了,你還是算是超速肇事!沒得強辯的。在這裡只能祝福樓主早日達成和解......若運氣不佳,就盡可能爭取緩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