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兩次案例,自己是前車;但判決肇責比例 差異很大
一次是後車煞不住推撞(直線紅燈),判決 後9:前1
另一次很精彩,但個人--我 也很火大
後車"無照"煞不住,我方向燈待轉被推撞(左轉),判決 後3:前7
後車受傷,警察叫救護車來擦藥(1cm)手破皮擦傷
交通警察:直接告訴對方,可以告我,過失傷害;可以拿賠償金,可以叫保險公司出險,拿我的出險金;有需要他可以代位求償
初次事故圖判定(交警的,圖還畫錯):前車開車未先靠右行駛確認後方無來車,再靠左行駛待轉,故判定肇責主因
我方認為:後車煞車痕長達4個中央分隔線以上,並越過紅燈及在50公尺後才推撞前車,才是肇責主因(超速),且對方"無照"可駕動力工具
但事故初判不採納(無可確定"超速"為肇事主因、無駕照不認為成因)
(所以我去考駕照,是笨蛋就對了)
第一次事故單位判定 維持原判,個人提異議
第二次判定修正 判決 後7:前3
個人再提調解及法院,經多次協調及浪費個人時間,
走了一大圈,浪費近3個月的時間; 最後.......不玩了,付錢了事
此事過了二個星期,又收到那位交通警察開的罰單(日期是事故那天):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導致發生事故
(真的很生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