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定義幾乎是後車的錯,但我一直覺得除非是不可抗拒之特殊情況,前車緊急剎車都有道義上的責任(雖然法律不認可,網民可能也不認同),我就遇過計程車為了載客在我前方緊急煞停,害我"犁田",當下臭罵計程車司機,所以我從來不緊急剎車(除非快撞上),給後車留一線,很多時候市區車流量大,機車一台貼一台情況下要與前車保持遠遠距離還蠻困難,尤其天雨路滑的情況下,自以為距離夠,其實多數人遇到狀況根本就不足以煞住,當然 "正義磨人" 車技高超可以0秒瞬間煞停不在此限!
mr.壹陸捌 wrote:沒有行車記錄器的情況下...(恕刪) 沒影像証據, 雙方各執一辭那身為看不到現場的裁判, 就只能依路權, 大數據...因為大多案子都是對後車不利, 所以, 打官司時, 前車會比較吃香...
mr.壹陸.捌 wrote:有時候閃出一隻貓貓狗狗穿過馬路後就不見了怎麼證明呢?沒有行車記錄器的情況下.(恕刪) 筆錄就這樣說,最後交給車禍鑑定去判斷除了惡意逼車急煞和後車駕駛死亡外,就算無故急煞,通常都是後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後方責任較大不過我很好奇"無故"急煞,總有原因的吧,總不會突然想到去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