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Daniel Blue wrote:
只要前車在內線行駛時...(恕刪)


回頭看開板第一篇,發文的人根本沒說他開在內線的時速多少啊

結果幾乎全部的人以開在內線的最高速限來討論了?

搞不好他是在內線開80被閃燈勒(純腦補,勿爭論)

或許可以用以下幾個問題來反問一下自己(都是未塞車情況)


1.你在內線開到100(表速)被擋住了(再前面沒車),中線切不出去,你會不會希望前車讓路?

2.你在內線開到80(表速)被擋住了(再前面沒車),中線切不出去,你會不會希望前車讓路?

3.你在內線開到120(表速),後面有車閃你,中線沒車,你會不會切中線讓位?

4.你在內線開到90(表速),後面有車閃你,中線沒車,你會不會切中線讓位?



kuoyuan1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恕刪)

高速公路之所以區分三車道、立意應為各車道之使用用途
相信這些應該不用贅述!
內車道問題之所以爭論不休、原因無他
只是該車道為立意規範的「超車道」
當欲超車時、中線車道長串車陣以110速度行駛時、欲變更車道行駛於內側又遇前方車輛亦以所謂「最高速限長期行駛」且其前方已無跟隨之車輛、請問單兵如何處置?

這問題其實就那麽簡單
內側為超車道、當沒有超車意圖時請行駛中線
當完成超車動作請返中線行駛


個人就曾遇過在中線看到前車速度略慢、欲切換內側超車時、湊巧前車竟也內切、本以為前車會加速超越!結果確是肩並肩形成「哥倆好」、該車前方至少空了100公尺無車
這樣的話換任何人都是難以接受的駕駛行為

所以法條上的應該不用再做正反方辯駁

而是回歸「行」的觀念
內側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請盡快返中線行駛、將內側提供給與欲超車的駕駛人使用


這些問題讓我想起某些畫面
以往的駕駛人都蠻有禮讓觀念的

山路行駛、大車偶會打方向燈靠右切、示意後面小車先通行、超越後再以喇叭短聲兩聲表示謝謝!
省道行駛、偶會見對向來車閃大燈提示前方有警察、或照相或攔檢或⋯⋯⋯
這些僅僅是駕駛者互相的行為默契、有法條規範?
以上分享的兩點、又有多少人懂?

回歸正題!內側是超車道用於超車行為、非車輛堵塞下、請使用完就駛回中線(勿長期佔用、就算佔用、當遇後方來車速度快者、就趕緊切中線禮讓、除非只懂看前不懂看後視鏡的)
違規與否討論無用!

花費買路權
超速要被開罰!
那麼當行車速度未能滿足最低法定速限供用路人時
請問
有賠償金?
有賠償金嗎?

搖擺天秤 wrote:
前後矛盾都寫了是否超...(恕刪)
如有誤解文意先行致歉

但老頭萬萬無法接受超速繳罰單是所謂花錢買路權
高速公路是多人同時使用的開放式道路
超速行駛之車輛不僅可能對自身造成危險
亦可能波及其他駕駛

真要享受高速行駛的快感
煩請移駕賽車場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kuoyuan1 wrote:
是這樣啊你說的是德國...(恕刪)


讓出內線才是道路利用率的最佳使用方法
大家都從左側超車才是最安全的開法
不要為了自私,或是為了辯論而去灌輸別人錯誤的觀念
不懂可以多上網查看看,看”德國“的這種開法有什麼好處(其實整個歐盟都是這樣開,美國也是這樣.........為何台灣萬年都是開發中國家,實在就是因為民風不開造成,別人有好的方法不學,堅守損人利己的格局.......)
既然你自己都說內線是超車道("超車用"的道路), 那你被追上時代表你速度比較慢(可被超車), 你不內閃別人怎樣利用超車道來超你的車, 其實不內閃也有一個辦法, 你可馬上大腳加油(若有本事的話)請原本想超你車的傢伙吃塵........
kuoyuan1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這個網址早就連不上了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以您所引用的這個說法, 違規行為構成要件:這是說這樣做是構成違規的
正常車流+無特殊原因+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有超車行為+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加起來為違規, 適用(處罰條例33-2)處罰

然而, 這個內容卻是牴觸法律, 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不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下面所說, 根本和(處罰條例33-2)完全不同, 南轅北轍
(1)正常車流。? 是什麼? 是F車流? S-stable車流? S-metastable車流? 還是J車流 (很多人都說,台灣國道的正常車流是J(廣域堵塞)車流), 在處罰條例33-2,法規並沒寫何種車流
(2)無特殊原因。 ???????????????(處罰條例33-2)法規並沒寫
(3)行駛於內側車道。處罰條例33-2寫的是"超車後"如何如何", 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如何如何"?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處罰條例33-2)法規並沒寫,此為法條引用錯誤
(5)有超車行為。(處罰條例33-2)這是對的, 怎麼是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處罰條例33-2)法規完全沒寫"最高速限"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之”法律事實”=>尋求適用之法條
不是把其它法條自行推衍 =推論出=>其它不同的“法律事實”

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造出新法

處罰條例33-2 當中,法律事實為
"超車後"
"有安全距離"
"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應該就這些"法律事實"=>尋求法規
和 正常車流+無特殊原因+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有超車行為+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無關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反而在現行法條當中找不到!
不能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而(處罰條例33-2)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它在說"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和"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存在因果關係
此法條認定,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若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要處罰
和速限完全無關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 車流因此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一旦降等,車流情況將難以控制。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S-metastable車流的發生, 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不離開內側車道”, 有前後因果關係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這在上面119F已有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kuoyuan1 wrote:
注意!後方車輛只要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或是前方有不正常車流(這算高速公路常態,例外情形極少),持續行駛在內線道都不構成違規處罰要件。
..(恕刪)

法規當中, 並無"持續行駛在內線道"的條文
不取締的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 在此 119F ,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 586F 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kuoyuan1 wrote:
但是若前方一片空曠(正常車流),其實就由中線道超車就解決了。這也是大部分合法開車的人的做法。根本不需要計較是否有人龜在內線道。
..(恕刪)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中線車道是在右側, 此為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內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右側超車" 是要罰的
timmyshen wrote:
超車道說明

剛好看到這篇,請注意文末提到的,120還是要讓,超速歸超速,佔用超車道歸佔用超車道,兩者是獨立事件

這篇報導是錯誤的

完全是記者自行解讀法規的產物 就如樓上H神一樣

herblee wrote:
這個網址早就連不上了...(恕刪)


受教了,比某位不提出任何立論基礎,只會一味反對再反對的板友更有說服力得多。
H神胡說八道一堆的東西都不知道被主管機關打臉N次了...

看來有人的駕照也是用雞腿換的...
simonyou wrote:
讓出內線才是道路利用率的最佳使用方法
不要為了自私,或是為了辯論而去灌輸別人錯誤的觀念
不懂可以多上網查看看,看”德國“的這種開法有什麼好處(其實整個歐盟都是這樣開,美國也是這樣.........為何台灣萬年都是開發中國家,實在就是因為民風不開造成,別人有好的方法不學,堅守損人利己的格局.......)

讓出內線道?

會長期占用內線道的,不就是那些要求別人讓出內線道,好讓它一路從高雄超車到台北的人?

每次就是這些人死守在內線道,閃燈按喇叭要前車快閃。不然就是蛇行、逼車。

對付這種垃圾,不是禮讓它,助長其歪風。而是檢舉它,讓它連車都開不了。

這種人消失後,交通就會順暢。


還有,不要老是提德國,德國超速一樣吊車吊牌。德國在雙線或三線道,內線道一樣可以行駛,不算超車道。

不要以為只有你在德國開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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