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酒駕值未超過,車子被撞,還被移送法辨,請問警察是否有違法??

小弟有些疑惑, 想請板上懂法律的前輩指點一下.
根據之前發表的文章, 只要肇事後被測出有酒精成分, 即使低於 0.25 都會被當成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可是根據國人做菜的習慣, 加點米酒好像還蠻常見的.
姑且不論薑母鴨, 燒酒雞這類明顯含有高酒精成分的食物,
如果只是炒菜或是路邊喝碗四神湯時老闆加了點米酒.
結果不慎肇事被測出 0.05 甚或 0.01 的酒精濃度, 會被當成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嗎?
小弟記得之前新聞有提過某些含酒精成分的漱口水如果剛漱完口就來測, 還有可能測出相當高的值.
既然如此, 我們法律所規定的 0.25 是不是就是為了避免這些爭議才會訂出這個值?
不然為什麼不是 0.01 或是 0.001 都不行?
那既然 0.25 是為了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而訂定, 為什麼在判定是否有公共危險的疑慮時又不是依照這個規定?

另外小弟對所謂肇事的定義也有點好奇.
如果今天甲車因為紅燈停在路口第一台不動, 旁邊跟後面也都停滿車輛所以無法閃避.
這時候有輛乙車逆向行駛而撞上甲車, 這時候甲車算不算肇事?
(請不要研究乙車是如何以這種方式開車或如何撞上的, 反正就當一個特例中的特例)
萬一甲車駕駛被測出酒精濃度超過 0.25 時要算他犯了公共危險罪嗎?
(請不要討論喝了酒就不該開車的問題, 小弟只想請教法律上的見解)
以上問題還請指教, 謝謝.
去打電話申訴吧
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02-23319448

或是你有認識的民代
會更快!!!

警察最怕的兩個單位
一個是督察室另一個就是民代!!

他們都是領我們納稅人的錢
是人民的公僕
所以不要客氣 盡量打去好好的申訴

如果是我被關到拘留室
一定超不爽!!而且也已經算是非法拘留了.....
michael yang wrote:
去打電話申訴吧警政署...(恕刪)

相信你應該沒有全討論串看完
板上大多數人提到的請督察室查...
沒錯
遇到壞警察、爛警察當然要提出申訴
但是就討論串的內容
我認為他是一個好警察
不但一切依法
甚至會為你著想
讓你先私下和解
只是你似乎又誤解了
大家不要以為
寫份報告就沒事了
大家將心比心
認真的做事卻換來誤解,還要寫報告
會不會把一個警察的熱血給澆熄了
pigeonking wrote:
各位版大大家好: ...(恕刪)


樓主自己找的相關法令內容一開始就寫的很清楚了.

節錄相關內容:
四、酒後駕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猜啦,會不會是如果只是一般臨檢沒超過標準值才不用移送,但樓主的情況是已經發生車禍狀況,
還好沒有人傷亡.
法律雖不外乎人情,但別太過自信自己喝酒沒有超過標準值,而開車上路,
感覺大部分的人好像都贊同只要不超過標準值,開車上路沒有關係?
願大家開車都平平安安的.
帥可愛 wrote:
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恕刪)

請您先搞清楚,無照歸無照,車禍歸車禍,你撞一位無照駕駛的人(他沒違規的話),肇責還是在你。你要賠他,他只是多收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
老頭我跟我的20年FZ2,於2011年7月第三次環島平安歸來。 就是愛騎檔車。
基本上酒後駕車本來就不對,
今天還好你是被人撞到,你沒事
那如果角色互換,而另外一個當事人若受傷,你的責任又如何

而你經酒測後值為0.18,是沒犯法也沒錯
但是車禍發生了,你被撞,不是你的錯,雙方均有肇責
並不是說一切都是你的錯
舉各例子來說:今天我酒駕結果被他人撞到,卻是我受傷,酒測也做了,有酒精濃度。
那麼警方會對雙方做出該做的程序,比如說筆錄、刑案紀錄表、事故現場圖、及事故調查表等等。
而我會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有酒精濃度〉;對方則是以過失傷害函送。
現在當事人是你,警方依法當然會將你移送法辦,而不會開立告發單,但因為你們雙方都沒有人員受傷,所以對方也才不會以過失傷害來移送.....

另外一點,拘留室的問題
唉,那真的不是人呆的
你知道那個地方什麼人都睡過嗎
吸毒的、有傳染病的........哦ˊ,在裡面真的是爽吧
但是你的質疑是為什麼要進拘留室?
因為派出所的員警不想這麼麻煩,晚上偵查隊的也要睡覺
沒有人可以戒護你,當然要把你拘留,怕你變成落跑雞囉

車禍經過酒測後,若有酒精濃度本來就是要依法程序來做
這可能是牽扯到一些公共危險的問題
若當時員警將你放走,他們有可能會牽涉到瀆職
所以儘管你酒測值多少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來做
你想警察會拿他的職業來開玩笑嗎
帥可愛 wrote:
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恕刪)


有錯,而且錯得離譜!
無照駕駛屬行政責任,跟肇事所發生刑事責任與其附帶的
民事責任無關,請勿以錯誤觀念做不當聯結.
-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
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快哭了
很多人都說警察的知識常識不足

真不曉得他們有沒有平心靜氣來看待一件事
或許台灣人的EQ真的要加強吧0...................

帥可愛 wrote:
沒錯!只要你無照駕駛...(恕刪)


這位大大您的觀念可能要改改了唷! 目前可沒有任何一條交通法告訴我們:因為別人有錯在先,我們就可以免責在後。而且有一點很重要的:無照駕駛與事故的發生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在這樣子的前提下,這樣子的因果關係法官不會認同的。

舉例來說:前車無故急停在路中間,你因反應不及而撞上,你就是全錯→你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這才是絕對的因果關係)。
amgabt wrote:
非也!刑事案件檢察官...(恕刪)

所以是否提起告訴全憑減察官所認知的自由心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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