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或許小弟看了太多車禍的影片
心裡留下了陰影,行為變得保守
總覺得不減速,有些狀況沒把握閃掉
小弟沒有把兩種概念混在一起吧
本來速度慢,就更有反應的時間
所以你開車多慢?
你開車都一直在減速?所以你是大家口中的龜車?
開高速公路也一直在減速?
因為沒減速=來不及注意?
知道自己邏輯哪邊出問題了嗎?
8924132 wrote:
在很多情況下不減速的確是違法的
有人說不是嗎?
而且別忘了這段【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8924132 wrote:大大....高速公路是封閉道路
跟市區道路是截然不同的
8924132 wrote:大大....高速公路是封閉道路
更別提彎道、坡度這種種陷阱...
8924132 wrote:
您沒有減速的話,上法庭怎麼說服法官
說您已經盡力避免事故發生,盡了應注意的義務呢?
黃色小鸭 wrote:
在高速公路就不用注...(恕刪)
8924132 wrote:
這是判決嗎?
代表已經撞下去了?
那檢察官為什麼會那樣寫呢?
代表每個人心中的尺不一樣吧
8924132 wrote:
如果倒楣一點碰到個這種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此一條文通常也是車禍案件常被使用的一個【定律】"的法官
那不是倒楣了
8924132 wrote:
小弟的減速之意,前面有提過了
在可預期有人車行經的路口
將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
(除非您的車有偏時點火,不然應該是不會加速了)
以期有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反應
就算不能阻止事故,起碼可降低傷害
8924132 wrote: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此案中,游男雖有優先路權,但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右方車輛有無擋住視線造成死角,即貿然起步而撞傷江男,則仍須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負起過失傷害刑責;至於游男造成江男的傷害,另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8924132 wrote:
雖然你是對的, 也堅持你是對的, 但車禍鬧出人命來時誰都沒有好處
892413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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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