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上許多留言說"直行車應禮讓轉彎車"的討論


8924132 wrote:
或許小弟看了太多車禍的影片
心裡留下了陰影,行為變得保守
總覺得不減速,有些狀況沒把握閃掉

小弟沒有把兩種概念混在一起吧
本來速度慢,就更有反應的時間

所以你開車多慢?

你開車都一直在減速?所以你是大家口中的龜車?


開高速公路也一直在減速?

因為沒減速=來不及注意?


知道自己邏輯哪邊出問題了嗎?


8924132 wrote:
在很多情況下不減速的確是違法的

有人說不是嗎?

而且別忘了這段【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你開車多慢?你...(恕刪)


大大....高速公路是封閉道路
跟市區道路是截然不同的

光那其他人車擁擠處所、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就很有議論空間了
更別提彎道、坡度這種種陷阱...

小弟口中的減速,跟龜車有甚麼區別
大家心裡有數

您沒有減速的話,上法庭怎麼說服法官
說您已經盡力避免事故發生,盡了應注意的義務呢?
8924132 wrote:大大....高速公路是封閉道路
跟市區道路是截然不同的

在高速公路就不用注意???

這你不就自己打自己的【不減速,來得及注意?】



8924132 wrote:大大....高速公路是封閉道路
更別提彎道、坡度這種種陷阱...

有何陷阱???


8924132 wrote:
您沒有減速的話,上法庭怎麼說服法官
說您已經盡力避免事故發生,盡了應注意的義務呢?

遇到狀況再減速=【時時刻刻都要減速不然就會來不及注意】???

知道自己的說法哪裡有問題了嗎?

法官都打你臉了:
【被告於綠燈號誌行駛於快車道上,在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只要注意車前狀況,在限速
範圍內行駛即可,應無減速慢行之注意義務,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未減速慢行之過失,似有誤會。】
黃色小鸭 wrote:
在高速公路就不用注...(恕刪)

這是判決嗎?
代表已經撞下去了?
那檢察官為什麼會那樣寫呢?
代表每個人心中的尺不一樣吧

如果倒楣一點碰到個這種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此一條文通常也是車禍案件常被使用的一個【定律】"的法官
那不是倒楣了

小弟的減速之意,前面有提過了
在可預期有人車行經的路口
將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
(除非您的車有偏時點火,不然應該是不會加速了)
以期有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反應
就算不能阻止事故,起碼可降低傷害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此案中,游男雖有優先路權,但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右方車輛有無擋住視線造成死角,即貿然起步而撞傷江男,則仍須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負起過失傷害刑責;至於游男造成江男的傷害,另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也許小弟對台灣交通已經膽寒了


絕對路權只是讓辦案比較方便而已, 跟人命一點關係都沒有
雖然你是對的, 也堅持你是對的, 但車禍鬧出人命來時誰都沒有好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交岔路口有行人,行人優先通行
不超速,也很難堤防出現的行人吧
反正您認為怎樣,就怎樣了
您是對的,OK的
8924132 wrote:
這是判決嗎?
代表已經撞下去了?
那檢察官為什麼會那樣寫呢?
代表每個人心中的尺不一樣吧

判決書啊 有問題嗎?

因為檢察官跟一些人以為法規規定綠燈過路口就要減速一樣瞎

這叫恐龍檢察官

尺不一樣 就依法規定 有問題嗎?

8924132 wrote:
如果倒楣一點碰到個這種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此一條文通常也是車禍案件常被使用的一個【定律】"的法官
那不是倒楣了

我有說不對嗎?

前面不就說過 這種就是未考量實際情形把應注意無限上綱的法官

8924132 wrote:
小弟的減速之意,前面有提過了
在可預期有人車行經的路口
將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
(除非您的車有偏時點火,不然應該是不會加速了)
以期有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反應
就算不能阻止事故,起碼可降低傷害

再來
能反推回去說 綠燈過路口沒減速=沒注意=違規嗎?

只有路口會有狀況產生嗎?

所以你平常開車在任何路段都是【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不然會來不及注意???

這樣要怎麼開 可否示範給大家看?



再重複一次:
法規規定和防禦駕駛是兩回事
不要搞在一起講
8924132 wrote: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此案中,游男雖有優先路權,但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右方車輛有無擋住視線造成死角,即貿然起步而撞傷江男,則仍須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負起過失傷害刑責;至於游男造成江男的傷害,另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PO這篇舊聞想表達啥?

我當初還力挺此法官 力戰不懂法規的網友勒


游男是綠燈起步 請問要如何【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

8924132 wrote:
雖然你是對的, 也堅持你是對的, 但車禍鬧出人命來時誰都沒有好處

對啊 所以你平常開車都是【右腳離開油門踏板,做出煞車的準備】???

不然會來不及注意>?
8924132 wrote:
----------------------------------------------------------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又PO一個完全不相干的法規想表達啥?

8924132 wrote:
交岔路口有行人,行人優先通行
不超速,也很難堤防出現的行人吧
反正您認為怎樣,就怎樣了
您是對的,OK的

所以才有信賴原則 瞭嗎?

況且路口行人雖有優先路權 但不代表行人可以隨意穿越 瞭嗎?
轉彎車本來就該禮讓直行車,以避免塞車影響車流

任何影響直行車車流的行為都不能允許,明知不能轉不要轉,我最痛恨轉彎的惡劣行為了,開車錢本來就該好好規劃行程,減少需要轉彎的路線

herblee wrote:
我國於96年起交通...(恕刪)

之前一直看不懂甚麼絕對路權,
google也說不清,看不懂,
總算有專業的出來解釋了。
感謝大大。
也想知道這些資料與相關知識要去哪裡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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