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酒駕值未超過,車子被撞,還被移送法辨,請問警察是否有違法??

以我成年以來這些年來和警察打過交道的心得看來
台灣的警察大概主要只會交通規則條文吧?!因為開單做業績有需要
不然除非是他要準備考司法相關職務(以前認識一個)
否則真的要遇到懂多一些交通以外的法律條文的警察可能蠻難的
之前遇到有件可能會牽扯到刑事的案子去問管區的警察
後來還問到分局局長了,結果也只是給個模擬兩可的答案而已
更令人火大的是去年底,我的車子被破壞門鎖闖入偷竊
雖然只有七張回數票被偷,但是好歹修復也花了我四千多
結果我到附近警察局說要備案,不但不給我備案
還被當作刁民看待
法規小弟不是很懂...想題出一些疑問~~

有人說提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

民事先除外...

有人說行政責任是0.25才算酒駕...刑事責任是酒後駕車(不論濃度)且肇事就算..

若有人被攔下酒測0.20...警察放他走...

"下一個路口就肇事"難道就算你酒駕有刑事責任嗎??

既然酒測0.20警察就算認定你能駕車了...但一肇事就變刑事責任??是不是很不合理??

那這條行政的法律不就成為肇事的幫兇?

PS.樓主還酒後還是別開車的好!!
警察有好有壞~

開版大遇到的應該是比較機車的那種!

我好的壞的也都遇過,好的在我出車禍時會一直主動幫我解決;壞的~你把輪圈加大,就算你慢慢開,旁邊有幾台嘣嘣叫很大聲的衝過去,他照樣把你攔下來說你非法改裝!

小市民就是攀仔,"好運中時鐘、歹運中龍眼",你繳稅,但你遇到的不一定都是好警察!
eric3947 wrote:
更正您的標點符號觀念...(恕刪)


謝謝您 不過還是提出

原文就是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有頓號、 應該解釋為毒品或麻醉藥品或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所以
整條條文應該解釋為 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或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且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不然,若解釋為或... (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或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每個出點車禍的,不管有沒有喝酒,而且沒有死亡或受傷的 全部都依刑事罪全部居留再判斷嗎?
不過這個觀念,好像是某樓層自稱是警察的提出,就這樣

基本上一點點酒是不會影響安全駕車的
若是會 法規就是規定只要超過0.1 就開罰 !那既然有規定,就不該模糊解釋 ,無限上綱
一定有情況是 喝一點點酒,絕對能安全駕車,(姑且不從道德論)
警察這地方執法就是過當! (依條文)

不要告訴我法規不清楚,法規規定不清楚的部分不是自由心證,是不罰
法規規定不清楚的,是法律人要去修訂的!

的確我不是司法警察人員
或許該從司法改革修訂清楚法律吧
不然辛苦的好警察,因為法規不清 ,被陷害為 執法過當也是不好

說句真話

大家要嘛要告要嘛要找媒體找民代
然後搞得這國家的警察越來越不敢(想)處理事情
看看飆車族,抓到了,家長來鬧,立委來鬧
然後呢,大家不覺得國家真的越來越亂
我個人認為,真的讓這國家恢復法制
不要再找什麼立委有的沒的了
不合理就去申訴,該怎補償就怎補償,如果是警察內部的規定,也好改一改
如果是警員搞不懂,一個申誡也夠了,畢竟人家也是執法,只是也許過當,但真的比都不執法好太多了
以後喝酒也別開車了,大家也別再找立委找什麼的了
就依法處理就好,好嗎
romberg wrote:
謝謝您 不過還是提出...(恕刪)

抱歉引起你的誤解
之前沒有講清楚
我之前的確是說
出了車禍就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機械
因為我是針對這件案子
所以前提是有喝酒


所以重新說明一次

在有喝酒的情況之下
也就是酒測出來有反應
只要有出車禍,都要移送
至於你能不能安全駕駛跟喝酒有沒有關係
那是檢察官判斷了
先照法規走 在按照"常理"來

如果說
無照就可以開上路 被撞還有 賠 ?!
那喝酒的沒超過開罰標準,為何不能上路??~~~~(那位大大說不行~你理和法都失格)
(政府都有煙酒公賣,有種就禁煙禁酒~~再來跟我講法理)

什麼是法 ~台灣人永遠搞不懂 這種時候 不要"理"(你們的常理) 超越法
什麼是理~台灣政府永遠不懂


我只能說台灣人食古不化 腦筋被洗腦太久了

.....................................................................要辯理的歡迎來訊
問車種車價比較的自己先去問~~~~~~~~~~~~~~~~~~~~~~~~~~~~~再來發問
我不想跟你辯
我只告訴你台灣的判例
都是看肇事的原因
雙方的責任
無照的話只是多開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
所以如果闖紅燈撞死無照騎士
還是要賠

題外話
如果無照騎士闖紅燈被車撞死
還是要賠
因為車子應注意而未注意
台灣流行死者為大

你很無奈
我也很無奈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
這跟法理還是常理沒關係
這是事實
整篇下來,很多人單純的把『在體內有某數值的酒精量的狀況下開車』當成個原罪----事實上這個世界上酒精並不是最可怕的東西,許多人無意間攝取的藥物所造成的生理症狀(因每個人體質不同也有不同的劑量反應),如暈眩、倦怠、嗜睡,甚至不用藥物--只是單純的加班過勞,所隱藏的公共危險性遠比單純測到某個數值得酒精量來得危險得多。

至於酒精:有的人喝不少,但是反應速度、方式還是很正常;而有些人,喝一小杯啤酒就反應變慢或行徑張狂。

因此除了酒測數值,給個簡單的臨場測試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正常的駕駛能力,並當場用錄影蒐證,其實更是一個很必要的作法---無論當事人喝多少酒或吃了什麼藥或者過勞。我想都有助於在酒測之餘,保護行為正常的駕駛人。

但如果執法者自己疏忽了,或當下沒機會作酒測之外的臨場測試,那也應該至少依據法律的規定,把酒測數值數值符合正常的人視為一般正常人,並且給予應有的權利,單純按照交通事故面去處理。

至於之後若有相關民事或刑事訴訟,再由法庭裁決是否當事人該為法定數值內的酒測值付出代價---畢竟體內有合法數值內的酒精不等於有『喝酒』,也不表示他的行為必定有公共危險性。

ps.至於上頭幾位說自己是執法者『警察』的人,最好不要忘記自己的身份,是不是可以只『說』自己是警察身份,而未認證自己身份就慨慨而談一些似是而非、雖是普遍權宜作法---但其實違憲違反人權精神的論述?

如果有人因為你說自己是『警察』的身份而相信了你的言論,但卻因此危害自身權益、成為社會事件;若你不具備發言人的資格,也許到時可要來追究『非警察』的冒用之責,或『真警察』的濫權瀆職之責。

或者,既然敢在上頭亮你警察的名號,請務必在每篇發言簽名中提供你的真實身份、編號、所在的機關職稱,甚至真人照片、電話、或分機。不然被人當成招搖撞騙之徒,恐怕不是太好。




在看了Anakin911的解釋後, 我大概可以理解警察的出發點.

1. 根據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因該是公訴罪, 警察只是移送, 但是起訴決定在檢察官. 不過, 我想爭議點是在為何未達酒測標準也要移送. 個人在讀了文章後認未因素在, "有車禍發生". 這代表駕駛無法100%防止車禍發生, 所以就算酒測未達標準, 也是違法. 我想相同狀態如果只是因為吃感冒藥, 讓駕駛在昏昏欲睡的狀態下發生車禍, 因該也可以依185-3條起訴. (請Anakin911 確認一下)

2. 和解部分. 我想警察覺得雙方都有錯. 但是因為其中版主是身背著"酒駕" 的嫌疑, 可能到時候去裁決時候, 反而輸面比較大, 並要負起較大的責任%. 因此, 不如事先趁著對方也感覺到自己有錯的時候趕快處理掉, 不然裁決出來後, 版主要多負起責任時, 對方就可以大敲竹槓了.

個人的解讀, 給大家參考, 有錯的話, 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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