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基準45側撞法規節錄如下:
7.4 撞擊後 ,應符合下列規定:
7.4.1 在不使用工具下應達到以下要求:
7.4.1.1 可開啟足夠之車門,或必要時可調整椅背,使人員能正常出入。
7.4.1.2 可解除人體模型之保護裝置。
7.4.1.3 可將人體模型自車內移出。
檢測基準46前撞法規節錄如下:
6.4 車體撞擊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6.4.1 在不使用工具下應能達到以要求:
6.4.1.1 每排座位至少有一車門被打開 ,以容許乘員離(針對硬式車頂型 )。
6.4.1.2 可以小於或等六0牛頓的力移出人偶之保護裝置。
6.4.1.3 無需調整座椅可將人偶自車內移出
正面撞擊,四個門有一個門可以開即可
側面撞擊,對面的門都不會壞,所以幾乎都能過
就算是兩個氣囊,照樣過法規。












在假人數值標準的部分
7. 檢測標準:
此外對於配備電能動力傳動系統之車輛,應符合7.4之規定。倘若電子零件不會影響7.1至7.3所規定乘員保護之性能表現,則若申請者要求且經檢測機構同意,則此規定之符合可以一單獨之碰撞試驗進行。在此情況下應以4.之方法確認是否符合7.4之規定。而側面碰撞人偶應安裝於前座側面座椅上。
7.1 碰撞後人偶各部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7.1.1 頭部傷害指數(HPC)應小於或等於一000,若無頭部接觸則只需註明「無頭部接觸」。
7.1.2 胸腔傷害指數:
7.1.2.1 肋骨偏離指數(RDC)應小於或等於四二公釐。
7.1.2.2 黏性指數(VC)應小於或等於一.0公尺/秒。
7.1.3 腹部傷害指數:腹部峰值力(APF)應小於或等於二五00牛頓。
7.1.4 骨盆傷害指數:恥骨聯合峰值力(PSPF)應小於或等於六000牛頓。
ARTC側撞的台車很低,通常只會撞到測試車車邊,假人頭部不會受到直接撞擊
加上只看頭部胸腔,不看頸部甩鞭效應,當然傷害很低,傷害高的不看阿...
就算是兩個氣囊,照樣過法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EXE7Gn-Q4E&t=55s
看看iihs的側面撞擊測試,看看那撞擊測試的台車多高,可以完整模擬休旅車,卡車等高車身側撞小客車
別人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再殺豬公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WurTOejrhI
Cloudy Shiau wrote:
你說的很可能是現況或是政府的意願
但是你的角色是什麼?
你的希望是什麼?
如果你不希望改變現況那就是延續下去也沒啥不好
但是如果你想改變
你就不需要對政府意願做太多臆測
而是清楚表達你想要的訴求
如果你的訴求是:我想要公開透明的資訊,但我想政府一定只顧財團不可能為我
面對你的態度
政府當然是選擇裝死不做
因為面對只有批評的態度
做了可能還是一樣被嫌只顧財團
吃力又不討好
當然你強力清楚的訴求後
政府還是可能不如你願
但是至少彼此對話有過了
你更清楚你的政府是不是你認為的那樣
且過程中你會更清楚問題的癥結在哪
不會被主流媒體或[民意]所蒙蔽
我再說白話一點好了,樓上一堆講測試拿幾分,車子安不安全都太遙遠了,ARTC已經告訴你們:我是車廠投資的,我才不會自己打分數呢!
政府規定上市車須完成碰撞檢驗,ARTC是台灣唯一合格檢驗場地,所以車廠拿車去ARTC撞,獲得合格證明之後給政府才能上市。
所以我們要做的不是要ARTC提供分數,而是透過政府要求車商除了測撞合格證明外,還要提供測撞過程,然後由政府進行公開,這樣車商就只能讓ARTC提供測撞過程給政府了!
然後其實也不需要ARTC或交通部提供安全量化數值,只需要給消費者自行判斷,這樣既不為難交通部,也初步達到資訊公開的目的。車商也不必煩惱分數怎樣打,反正都要撞,也都錄影了,到底有什麼好不敢公開?(應該說交通部不敢得罪車商)
從遠通事件就知道國內交通部實在是非常被動且沒作為,台灣交通混亂 車輛安全低弱 車禍死傷人數高 三寶一堆 罪魁禍首就是交通部。
羅柏江 wrote:
由於影像記錄工具的...(恕刪)
是要反思甚麼啦?ARTC給的東西照單全收?
ARTC這種半官半民,實則民間財團掌握的單位,確實很難要求公正,結果ARTC給你們的簡報把自己跟歐洲ECE當成是一樣的單位,請問歐盟經濟委員會(ECE)是官民不分的單位嗎?並不是!
NCAP也沒有一定要民間成立!中國的C-NCAP就是掛在官方的「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底下啊,而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以前也是民間企業成裡的單位,後來受到質疑公正性,又被收到中國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底下。這些是wiki上可查到的資訊,如果有錯歡迎糾正。
這裡不管C-NCAP以前被質疑收錢給星等的問題,那不關台灣的事情,但是現在這種不知道是民間還是官方、組成份子非常神秘外人難一虧究竟的ARTC單位應該要有個正確的歸屬,最好是歸類國家掌控,這樣才不會有財團老闆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發生,車輛測試才能真正公正執行,而不是放水車廠進口車輛,刁難個人或水貨商進口車輛。這就跟大家不相信二手車商聯盟認證,而是相信獨立公正的德國萊茵一樣。
總之本人意見很簡單,ARTC收歸國有管理,是否要成立T-NCAP或是就用國家管理的ARTC來執行這件事情,並且公佈測試結果與星等,車輛安全配備法規制定跟得上國際標準,才是台灣用車人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