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今天在highway上,超過10輛警車。 (政府還真窮啊)
不幸地小弟今日被也警察停了下來,理由因為有警車停在路邊,我依然還走慢車道。 (靠近警車,危險駕駛。。。)
但我想說是因為一開始見到警車閃。我已經想轉去快車道,但一看後邊很多車已經轉去快線,所以沒有機會轉,因為時速都55miles,基本別人都60miles以上。我只好減速(40miles左右)靠近警車而行,然後又看見一輛車被警車攔下來。何其壯觀,一條路有四輛車被攔下來,沒想到我就是第五輛。

先說明,過了第一輛警車之後,的確後邊少了很多車,我有足夠的機會可以轉去快車道。這也是警察的理由。
被警察開了一張罰單,base fine $297,下個星期上法庭。人生第一張罰單。
所以想請教版上的大大,我是不是應該認罪,乖乖的交罰款。 (有獲勝的機會嗎?因為警察說,你第一次,法官會判得輕)。但是我心有不甘,還是上庭跟法官爭論?
有爬文。有機會警察那天不來,我就可以獲勝,但今天他們開了那麼多罰單,會放過他們嗎?
還有就是可以跟法官求情,減輕罰款?因為是第一張ticket,只要pretrial diversion,上完課,第一張ticket就不會影響到我的保險費嗎?
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