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解釋下為什麼佔著超車道的人就是不讓開

話說這陣子比較少開高速公路,對廣大鄉民戰的內車道就比較沒那麼感觸良多,直到星期六開著愛車從高雄回台南時發現,大家真的很喜歡佔用內車道,不論我閃大燈(快速閃兩下)還是按喇叭(按兩聲0.5秒上下的急促聲)不讓就是不讓,來回共碰到10台~時間約晚上七點跟晚上十點半。沒有一台願意讓出車道,
其中一台更瞎,還鬆油門到七十不到.......本來想po上來讓大家看看,想想......我為什麼要浪費這種時間一一|||,講一下我開車慢速超過這幾台車看到他們車內的況,只看的到幾台車窗顏色比較淡或沒關車窗的。
有一台是兩小無猜應該是聊天,有一台是老狼,放慢車速這台絕了~感覺看起來是上班族年約3X歲~看的不是很清楚,還放下車窗看了一下我(一一|||沒看過型男唷)。
所以我猜他們的心態就是..
1.旁邊那麼空,你瞎了呀,不會往外切唷,還閃燈勒.......不知道這邊是台灣唷
2.你不知道我很忙唷,還要看路況還要聊天....旁邊有路你不會開旁邊唷......第一天來台灣唷
3.你不知道要禮讓老弱婦孺唷.......旁邊路很大條,你不想阿備忽然腦溢血去撞護欄吧,台灣人敬老尊賢的
4.殺小...朋友,給老子閃燈還送喇叭,觸我霉頭唷~送我葬是吧,我就是不讓,安那~~~這是台灣講法 治的國家有本事到我前面急煞呀,老子有行車紀錄器還送你上新聞,

其實時速有到110要占著內車道不放,我是不表什麼意件(XD也沒人問你的意件呀~),不過不到110讓一下可以讓後車可以快速通過慢車,國道會更流倡,或許有人會說沒有紅綠燈了還不夠流倡唷,但如果你願意,在時速不到最高限速而開到中線,我想可以超你車的人都會心懷感激,試一下讓一下車道給後面欲超車的人感覺會不一樣唷。
不過後車要超車也不用大燈霧燈光明燈全都打開,前車會很不舒服,閃一下就好,萬一不讓就切到旁邊等待機會吧,不用跟這種人計較太多,你看過垃圾車司機會轉頭罵垃圾說"幹,為什麼你怎樣那麼臭".....

題外話~星期六那天雨下的不小還可以看到BMW一台Z4跟另一台不知道啥的BMW競速運氣還真好,車流不小還可以不用方向燈猛切~~~好強,等我長大也要買一台來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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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超速,警察說了才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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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 Lee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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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直接看紅字,懶的再說
eadison.liu wrote:
直接看紅字,懶的再說


如何知道你是最高速???懶得說..你是不看你不想看的吧!樓下那一個也是一樣!!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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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藍色部分:前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違規
紅色部分:後車要超速超車,因為已經違規,前車不離讓,不構成「堵塞超車道行車」!

高公局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如同「修法前」宣導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一樣,所以不用把已讓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前車講得十惡不赦

要譴責的是「讓後車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前車,這才是「真正的龜車」!!







Passenger wrote:
如何知道你是最高速?...(恕刪)


持續表速120,就算gps誤差5~8km,也是超過110,當然是在規定最高速限以上(但在寬限值內不罰)

懶的說是上面高工局的回覆都寫的那麼明了(除非你認為高工局的回覆是無效的)

Passenger
我不叫樓下那個
我跟你不熟
請你不用這樣叫我

還有「如何知道你是最高速」這個問題
我想我也跟你討論過很多次了
你認為我的論點有問題
請確實討論
不要一直跳針...




大家誤會我的意思了!!其實我想說的是!
換個角度想,旁邊沒車讓一下就過了,沒必要大家都對立
但是習慣占用超車道的朋友,或有同車的長輩當駕駛 勸一下讓出來沒比較不好,既然沒有要開快車了,
那何必又不讓開呢?習慣一下就好了,久了就不會占用超車道了

台灣其實已經很習慣對立了,其實相讓一下,也可以很歡樂的!既然有規定就照法規走,沒有法規??那就照道德走.....沒有道德??那就等著跟閻王走.......
台灣人其實都很優秀也很有主見更有正義感~但其實溝通不要太尖銳,大家都很好相處的!
happyanimal wrote:
話說這陣子比較少開高...(恕刪)


簡單講好了

今天限速110 你可以開到最高119....

今天限速100 你可以開到109

我個人習慣在115~120 上下

所以會開限速剛好的人(100 or 110) 我覺得都太慢...個人感受

至於龜內車道的人 繼續龜吧 反正內車道在我看來是最危險的車道

遇到危險 只能往右靠 或是撞護欄 對向車道出事 第一個中招的也是內車道

所以 讓它們繼續龜吧...

至於我 只能繼續打著方向燈 遊走三個車道....
不讓 想辦法讓它讓路 不然就是自己繞過去 一樣都是自己想辦法 做與不做的問題

小弟都是遇到自己切車道比較快 沒辦法超車道一堆龜
挖洞給你跳 ˋˇ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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