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對方完全肇責 保險理賠不足的地方

車體維修的部分 是否可要求對方賠償呢 ?

心痛

說真的怎麼賠都不划算
文章關鍵字

蔡佳凱 wrote:
車體維修的部分 ...(恕刪)


為什麼沒辦法要求對方賠

不賠就上法院而已
現在人很欠打,我遇到都是給我保強制險,然後裝很皮不想賠錢修車的樣子,我只有走法院告他損毀
,然後對方馬上錢都拿出來了。
鄉鎮市公所協調 → OK(獲得賠償)

不OK → →→進行法院提告民事賠償訴訟


問題是這樣花費的時間跟金錢走法院訴訟,
如果只是為了得到對方賠償彌補自己損失,
那得先評估一下是否划得來,如果划不來,
要冷靜好好想想...

但若只為出一口氣.....無價(去告吧!)
當初保個車體險現在不就沒這煩惱了...

有保車體阿 但是保險不一定都是全額理賠吧

說真的 就算全額理賠 車也不是新車了 心理怎麼會高興

所以說差額的部分要進入法庭了

是否可以請求無形損失 也就是雖然修復 但是造成車價損失的部分?


蔡佳凱 wrote:
有保車體阿 但...(恕刪)


話不能這樣說,意外事件誰都不會想要
想想你自己,如果哪天你撞到十多年的車
人家的想法也是跟你一樣,希望賠台新車你願意嗎?
或是請你賠他車價的損失你願意嗎?
怎麼去界定~

如果你真的跑法院你也不會比較有利
在01搜尋一下,很多例子跑法院的結果反而對提告者一方不利
法院的算法可能會讓你吐血,不少是住在天龍國的檢察官和法官
法院不會是最好求償的地方,除非你人有受傷,不然最終大部分都是提告者吃虧


蔡佳凱 wrote:
車體維修的部分 ...(恕刪)

對方有保意外險嗎?如果有照理說會全部理賠,除非 1.對方保險的保額不足 2.自己的車子殘值不足 3.對方沒有保意外險 4.自己本身有責任 請說出你的困擾及事情經過,否則其他人無法替你解決問題,能夠把事情處理好才叫做解決問題,不是一定要上法院才能解決問題。
不太懂耶 車體險不是沒超過保額就可以復原嗎?
為什麼又有不賠的部份?
可以分享一下是哪些部份保險公司不賠嗎?
1.對方第三責任險額度不足?


2.保險公司說你的車子老了,而你的修車費遠大於車子殘值
只願意賠到車子殘值這麼多


1、2點天差地遠

1.跟對方慢慢耗

2.上法院不會判的比較多甚至更少,保險公司對這種法規超熟
印象中五年

當初我的車才八年,網路上開價都有25-28K
對方保險以殘直說僅肯賠20K(修車費要22K,前面全爛)

最後 殘值≠市價
肇責不是自己說了算,要判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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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賠標準不合理 「懲罰被撞」
全國轎、貨車車主注意!一旦愛車被撞訴訟求償,法院為免車主「舊毀賠新」不當得利,修車零件費用會依財政部課稅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打折如車體殘值剩7折,零件費通常約賠7折。但按此表規範,車齡5年以上車體殘值竟只剩1成,法院再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細算後,零件支出頂多拿回1成多,甚至有老車車主支出零件費4萬多元,只拿回2元。
關於這項令車主氣結的理賠計算,資深法官說,起因官方或車界並無各式零件逐月逐年的「折舊殘值」資料,因每輛車細部零件動輒10萬件,又分原廠、副廠、二手貨,耗用年限不一,損耗情形也與車主用車習慣等牽連,且新車不斷推出。法院欠缺憑據下,看上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但不符實際的是,據此,轎、貨車耐用年數居然只有5年,之後殘值僅剩1成。

蕭德洪車損案試算
5年車殘值僅剩1成
接著,法官若採「定率遞減法」,會有兩種計算修車零件費用的打折方式,一是5年以上比照剩餘1成的殘值,打「1折」判賠,第2種是不管車齡,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有幾年就折幾年。

前年11月,男子劉明旺駕駛車齡16年的貨車遭追撞,劉男無過失,求償換修零件6萬餘元、工資4萬餘元;今年9月二審判決,劉男的車逾5年耐用年數,但按規定折舊後殘值不得低於10分之1,因此以10分之1計算,所以,劉男修車所換零件支出也須比照折舊情形,打1折、判賠6千餘元,但工資不必打折,共判賠5萬餘元。
劉男受訪不滿表示:「我修車、請律師已花了17萬元,這樣的判賠計算簡直是懲罰我被撞!」

但類似的案例,每天在全國各法院上演。去年3月,中市男子劉政皇車齡11年的Smart被撞,估價換修零件要20萬餘元、工資3萬餘元,法院判零件費僅能請求2萬餘元,工資不折舊,共判5萬餘元。

「遊戲規則很奇怪」
商業攝影師蕭德洪今年3月駕駛車齡21年的VW T3遭貨車追撞,修理費包含零件4萬餘元、工資6萬餘元,彰化地院以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折了21年又11個月後,判肇事者賠「2元零件費」和6萬餘元工資。
蕭蒐集資料告訴法官,T3是很夯的休旅用古董車,5、6年前他花近20萬購買,現在恐怕30萬元都買不到。對判決結果他無奈說:「所幸工資不用折舊,少『虧』一點,但這樣的遊戲規則實在很奇怪。」

而除了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也有法官偏好用「平均法」計算。去年5月,北市男子黃駿駕駛10年的轎車被撞,修車零件費7352元、工資1萬5千元,台北地院採平均法,將零件支出成本扣除殘價後,再按5年耐用年數乘出「折舊額」,以此算法,黃男零件部分可獲判賠1225元。此種算法的判賠金額又稍高於定率遞減法。

沒更適合計算標準
台中市汽車公會理事長林進興表示,以2000c.c.國產車為例,在正常使用下開20年沒問題,5年中古車折舊後殘值應有6、7成,無法認同法院現行標準。

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目前沒有更適合的計算標準,司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擬定各種車款、各項零件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標準。
律師張欽昌表示,拿課稅用的標準來計算折舊賠償金額,確實不合適,且車子耐用年限5年也太短,但實務上沒有更好的方法。消基會律師陳智義則表示,雖然各界可能普遍會認為不合理,但這是不得已的公平原則,除非能尋求汽車材料商建立一套更公平的計算和鑑定準則。2013年11月06日 【綜合報導】蘋果日報

報你知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中區國稅局指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由財政部擬定、行政院頒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在1998年。當中將固定資產種類分為3大類、25項、157細目,供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做為固定資產分年攤提折舊的標準,其中非運輸業使用的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
另《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折舊攤提計算有定率遞減法、平均法、年數合計法等等。當企業採行「定率遞減法」則須依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折舊,例如汽車每年的折舊率為千分之369;但最後折舊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的10分之9。2013年11月06日 【綜合報導】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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