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D2 of HTC there are some bug's, the HD2 does not solve milestone of the problem .
HTC的HD2之BUG,官方無修正解決並沒有時間表,也未知是否支援windows phone 7,要買
的人則暫緩看看是否解決及支援wm7再說。
我個人在2010年1月4日購入HTC的HD2手機,期間發生許多問題,除了簡訊
發送不良外,還發生令人難以忍受的:「破音」BUG。也就是可能是揚聲器品質不佳。
HTC曾指示聯強國際換台新機給我,但「破音」的BUG 沒有解決外,該台新機卻出現
白色區域出現一明一暗的情況。不得之下又換回原始那台HD2。
至今二個多月了皆徒勞無功溝通過數十次了;依然不能解決。
目前已知HD2 的BUG如下(官方回覆不敢承諾改善之時間表(HT經理講不敢承諾修正時間,這種售後服務水準與品質,買了人倒楣);如果早知無修正時間我寧可不買)
1.在擴音時會產生破音及爆音情況(多次溝通HTC 不敢承諾提出改善時間表;已經申報消基會申訴)。
2.通話中會出現電流雜訊聲音。
3.擴音時,無法調整大小聲,但HTC的TATOO可以通話擴音中調整大小聲,HD2反而表現不如TATOO正常。
(多次溝通HTC 不敢承諾提出改善時間表)
4.簡訊發送不良問題仍待測試。
5.實際HD2的ROM FLASH 容量只在手機內顯示169MB,但實際更少卻只有119MB可用,以2萬多元的手機而言容量太少。
6.對於Windows Phone 7的支援官方仍沒有確定是否可以支援或升級。
7.美國版的HD2 ROM FLASH容量為 1GB 但台灣只有512MB。
8.美國版的HD2 RAM 容量為 576mb 但台灣只有448MB。
9.不支援藍牙聲控撥號(賽微輕鬆說在藍牙無法用)。
10.當HD2通話時,若不使用耳機而使用擴音,那將是一場惡夢,因為通話過程中,你會聽到對方的聲音破音又大聲,而無法調整音量。換言之-通話中一定要使用耳機或者把HD2貼近耳朵講話。擴音功能等同多餘的。
明顯台灣容量比美國版少,也很不合理,台灣人明顯低人一等;台灣被看低,所以規格上也不如外國人???。
美國版的記憶體容量:1GB ROM/FLASH 、576MB RAM 。
以上對於HTC在問題及處理狀況進度及態度上以及申訴消基會做瑕疵賠償,我會時常上來回覆網友們。
ROM寫明512,但實際可用169MB 合理嗎?不應是512可用嗎?
規格,根本是標示不清誤導消費者。
破音問題,不告知消費,就是合約有欺騙之嫌疑。消基會己接案並發函給HTC 限期改進。
而不是簽了約才在說使用維修就好了。
---瑕疵賠償:
依據民法規定:
如果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經過二次送修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損害賠償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另外,台灣HD2的RAM及ROM 都明顯比國外少,主要也是擔心國外的人不買,所以給他們大一點容量吧?!
台灣人還真的被看低了。根本是差別待遇。
PS:HTC 經理竟然講:「修正問題,沒有修正的時間表可以承諾」。那是不是手機保固也需要沒有時間限制呢?
TATTOO 的手機在擴音時可以調整大小聲;反觀HD2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