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2006 wrote:
小弟開了十幾年車,也...(恕刪)
交通法規中有說明
可以回去翻翻當時考筆試的冊子裡有寫喔
(剛查了一下
是第一百零六條 第三款)
chilan wrote:
話說回來,台北市開車真的是受罪,
有時候目的地明明在前面,卻還要繞一圈才能到達,...(恕刪)
toraemon wrote:
看了真的無言
還牽...(恕刪)
skyline01 wrote:
人家在說什麼你...(恕刪)
jerrycfs wrote:
其實,警察是認同我的講法。
jerrycfs wrote:
汽車本身變速箱有問題爆衝,若是駕駛已經善盡駕駛的責任,
汽車製造商不用負責任?
jerrycfs wrote:
有免責聲明的話,是一定告不成的,
就算告的成,
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刪~
這次發文,只是想說為何導航系統不能規劃的更完善,
反而發生叫你違規的行為,
若是不認識路或是急於找路,
便會疏於注意一些禁止標記,
這時,導航系統反而害了你!(恕刪)
jerrycfs wrote:
~
便會疏於注意一些禁止標記,
這時,導航系統反而害了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