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罪魁禍首在這邊
mobile01請保重
水喔!! 原來開槍的是比利喔!

PFC重整 來這幫你推一個
支持香蕉,
認同重判性侵兒童的人,乾脆剪掉算了

如果不能克制自己,那就跟動物一樣,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有大頭可以控制小頭

照片拍的真不錯,小朋友好可愛
台灣...有時候看那些檢察官/法官問案真是啼笑皆非.
因為他們受訓練是將法律套在現實生活上,
但求助法律的人士希望解決現實問題.
之間的橋樑就是"有錢人請的起的律師".

檢察官/法官 手上案件那麼多也不願意去改變,反正出是只要說"依法行事,有問題請立法修改."
所以才會出現「恐龍法官」.
nicholashan wrote:
比利兄,這拍的真好。
這,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是目前的司法制度...........................................這要改,也沒法可修也......>_<
不過,要改台灣的司法,就要先把那些拿錢的人幹掉,這事,在我們這輩子,應該是希望不高了。
大家,就....... 就....................勇敢的接受這些偷官和收錢人,讓他們好好的管理司法吧,心已死,別打我。
...(恕刪)

重複刪除1515115155115










hsiyen13 wrote:
訴求有可考量之處 不...(恕刪)



贊成網兄的的說法
問題的核心在於法條88年修正時造成的結果
客觀構成要件中加入被害人意願此一要件
本就會致生很多疑問
該方法亦無程度上之限制

且在加重構成要件中,整體準用基本構成要件所有要素
以致對未滿14歲之人所為性侵行為,仍需判斷該客觀要件

若88年當初真係考量保護未滿14歲之人可能並無性自主決定的意思
則於加重強制性交構成要件,自不應加入意願之要件
當初修法時,似未考慮清楚
既然加入此要件,法官基於罪刑法定原則
自不能法官造法,自行恣意違法判決


eunice11 wrote:
連小孩都不放過,連自己的親人都性侵

講難聽一點,管不住自己身上的東西就沒有資格擁有

這時候真覺得太監真的有存在的理由

現在失業率這麼高,關在監獄頂多不自由,做錯事情的是他們,但付出代價的卻是受害者還有我們這些納稅人~!

想了就有氣~!

我寧願國家施行鞭刑~!
關不怕,看用打的會不會怕~!

性侵幼童,判100鞭,限30天執行完畢~!

此例一出,我就不相信有幾個人敢不好好約束自己的下半身~!



對於性侵的縱容

這個國家還蠻適合實施鞭刑的

訓練有素的,三鞭就好,

訓練一百位鞭刑者,提升國民就業率。
acephate120 wrote:
大人亂就算了,連小孩也拖下水,美其名為小孩爭權益,但實質又如何呢?????????
真希望全世界的人類都能快點滅亡,這樣地球就會好起來了,老天有眼人類快滅亡吧!!!!!!!...

亂?
如果法律助長加害者犯罪,或造成更多的類似事件,你還覺得他們在亂嗎?

我不會說「萬一有天你家人遇到...」這種話啦~

假設你的下半身被歹徒強行猥褻及傷害,還桶到肚破腸流之類的,下半輩子只能靠水龍頭過日子
看你用什麼大愛去原諒對方!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eunice11 wrote:
現在失業率這麼高,關在監獄頂多不自由,做錯事情的是他們,但付出代價的卻是受害者還有我們這些納稅人~!
...(恕刪)

同意+1
這些畜牲 被關還吃免費牢飯
反而到像是處罰我們這些守規矩的納稅百姓似的

贊成修法 類似罪責以"鞭刑"代替坐牢
臺灣人怕挨打 比怕關還要怕
對付這種牲畜 談啥人權 鞭打個幾十 不 幾百下就是了

另外 公務員任職條例也應該修法
以企業方式來經營公家機關
淘汰不適任的公職人員 包含司法官 一般公務員
讓鐵飯碗也跟一般企業一樣 有丟飯碗的一天
只要不適任 就淘汰!!
這樣 公務員敢怠慢嗎~"~ 司法官敢收賄 敢亂判嗎
acephate120 wrote:
大人亂就算了,連小孩...(恕刪)


亂? 亂的是我們的司法...小孩被拖下水? 性侵幼童輕判才是拖小孩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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