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500012&last=4743420
的公共場所隱私權問題..挪來這邊討論吧..

以下是小弟用google 找的一篇內容. 給大家參考參考


另外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就是..
如果你拍的是你女朋友..
你要 PO 到網路論壇上你會不會問問她的意見呢?
如果會的話..
那陌生人是否就更應該給予尊重呢?


很多時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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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fsj&article_id=8308060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

卡維波 中國時報 2007.08.03

在公共場所用相機對不認識的人拍照,但是不涉及隱私部位,最近被台灣法
院宣告無罪。有些人則認為這個判例會使個人隱私權不保;其實這涉及了「
公共場所的個人隱私權」問題,但是也和觀賞裸露表演的「公共場所的集體
隱私權」相關。

早期關於公共場所的隱私觀點,主要是保障新聞採訪的特權,基本上認為你
走到公共場所就等於放棄了臉孔與外觀的隱私權,別人是可以對你的外觀拍
照與刊登的。由於被刊登與拍照的往往是公眾人物,本身隱私權就受限制,
所以爭議不大。

但是隨著民眾的權利意識的高漲,有時報章雜誌會刊登街頭路人照片的做法
就引發訴訟,美國某雜誌曾以「一般中產階級黑人」為專題報導,配合路上
某位黑人民眾為封面照片,結果造成該民眾的困擾而控告該雜誌。逐漸的,
近二十年來國外媒體不再隨便刊登類似照片,電視的街頭整人節目也必須告
知被整民眾。

當前由於相機與手機普遍且便利,網路也成為新的流通媒體,所以對平凡陌
生人的拍照,也可能面臨過去新聞媒體同樣的隱私問題。

對於公共場所隱私問題的解決之道,「隱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觀點,
亦即,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
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因此向街頭人群
拍照並非侵害他人隱私,因為人群根本不在意或不注意你。

其次,如果知覺自己被拍的人不同意被拍,而被拍照者又不是公共人物,那
麼拍照就會損及被拍者的隱私權。在拍照遭到被拍者抗議或制止的情形下,
更不應將照片放在網路上流傳。不過由於這類行為通常不會嚴重傷害當事人
身心,故而不應該是刑法入罪的行為,而可尋其他保障救濟途徑。

「共同在場者的同意構成隱私」的觀點還有其他應用。例如,兩個人在公共
廁所內、汽車或公共場所的隱蔽處裸露,由於是彼此同意,又沒有其他共同
在場者,所以可享有如在私人家中的隱私權,警察不應該刻意破壞其隱私而
闖入取締。但是如果有人在隱蔽處強姦他人,由於不是彼此同意,所以不受
隱私權的保障,警察可以闖入中止。

這個「隱私即同意」的觀點也可以應用到最近日本樂團在台灣演唱的露鳥事
件,以及旅奧編舞家余能盛的全裸芭蕾舞演出。如果參加這類表演的觀眾同
意演出者的裸露,那麼表演者與觀眾就可以享有(集體)隱私權而不應受警
察干擾。若事前觀眾知道表演內容或活動性質涉及裸露,仍然購票入場或前
往圍觀,均可視為同意。即興的裸露表演或有爭議,但若能得到當時在場大
多數觀眾的認同,也可視為同意(並保障立即離席的少數之退票權益)。

在國際社會越來越多裸體演出和裸體抗議活動的今日,台灣也要向開放社會
邁進,能兼顧個人與集體隱私的觀點,值得我們參考思考。(作者為中央大
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文章關鍵字
小弟剛好有些疑問:

對於"公眾人物"的定義? 定義為何? 在哪裡定義? 還是各自表述?
所有機關首長、部長、民意代表、甚至是里長鄰長都是公眾人物?
那...在政府機關裡的職員呢?

一位大牌明星與一位剛參加歌唱比賽的參賽者
大牌明星或公眾人物在私人場所被狗仔偷拍?

如果一般街拍若刻意去避掉臉部的部份(使其無法辨識身份)~放在公開相簿??
侵害個人隱私屬告訴乃論or非告訴乃論?

一些些疑問


現在01神壇都不用正名了? 一堆神來神去的文章不管~雙重標準!不曾認真~所以不會輸
法律的議題由一位哲學系教授來論述是有點怪啦!
法官對台灣的法律一定都有很深的鑽研
會判無罪也是有一定的立論基礎

我個人是認為
一個人到了公共場所
他的穿著、打扮、行為
應該都是經得起大眾的注目(就是不怕人看啦!)
被別人拍了照
只要沒有另外加油添醋的文字註解
或是用特殊角度拍到當事人不願意露出之身體
應該都還OK

rice7361 wrote:
法律的議題由一位哲學系教授來論述是有點怪啦!


我也覺得怪怪的@@
等等去找找那篇報紙所說的判例好了
學習永無止境
查了一下~發現沒有相關類似判例
資料從民國90年1月1日~97年1月1日
關鍵字:隱私權
搜索範圍:民事判例

在去努力翻翻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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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關鍵字(肖像權),查到了

裁判字號: 94 年 簡上 字第 16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
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
,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
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又何謂情節重大,法
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
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
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
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
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
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
,應認其情節亦屬
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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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列紅字的地方,應該沒什麼好說的了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看完列紅字的地方,應該沒什麼好說的了
怎麼會沒有什麼好說的?可以討論的可多了!

1. 肖像權跟隱私權是不同的概念。只要討論肖像權,不討論隱私權?
2. 肖像權是否被侵害,要考量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全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要適用到街拍的情形,可沒有那麼簡單。
3. 肖像權的保護,國內的法制尚不健全。有學者提出更為先進的主張,但尚未被實務採納。所以還是一片有爭議的領域。

下面這個主題有不少關於肖像權的討論,很長,而且有法律人參與討論。有興趣的人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print.php?f=164&t=347940&p=1
Dave5136 wrote:
怎麼會沒有什麼好說的?可以討論的可多了!


我是就原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500012&last=4743420
所提出的結論

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
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

該發文的樓主,發文的本意係出於善意,其未有損照片上人之行為,意味將照片拿來當負面教材使用
相信以上判例都說的相當清楚而明白


Dave5136 wrote:
1. 肖像權跟隱私權是不同的概念。只要討論肖像權,不討論隱私權?

隱私權...要不要先請你說說你自己對於隱私權的定義,廣義或狹義都可

Dave5136 wrote:
2. 肖像權是否被侵害,要考量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全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要適用到街拍的情形,可沒有那麼簡單

就算其非公眾人物,但拍照者係出於善意,且於公眾開放之空間,未有損害公序良俗之行為
依本人見解都是許可的!

Dave5136 wrote:
3. 肖像權的保護,國內的法制尚不健全。有學者提出更為先進的主張,但尚未被實務採納。所以還是一片有爭議的領域。

關於這點,我也還在找資料中
不知道你說的學者,是哪位阿...王老師,鄭老師,史老師還是???
學習永無止境
這個問題在某節目中有上演過。(快樂xx正)
記得"謝律師"說:
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只要不是有不良意圖或拍攝部位是私秘處。
是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的。

街上那麼多監視器,每天都會被拍吧。
不管法律層面
只是個人感覺

不會反對街拍
也不會太在意被拍攝到畫面裡
當然很明顯衝著你或跟著你拍的時候
會想閃開鏡頭或是去制止對方

也很不喜歡完全未被告知之下
照片就被公開張貼出來
特別是照片還很明顯以你為主題的時候

覺得沒事走在路上被拍
剛好上網還看到被貼出來
真是會感到蠻莫名其妙的
如果拍攝的畫面不雅或是不好看
也會讓人蠻難堪的

照片若是帶點故事性質的情境
譬如我正在扶老人家過馬路的畫面(只是譬如啦)
或是我亂丟垃圾的畫面(被拍也就認了^^)
或只是整個畫面中的小點綴
至少至少能夠一眼就看出被拍攝的理由吧
這樣子被紀錄下來的話
可能會比較可以接受一點
若都是些臉部或表情特寫之類的
真的是會有受到侵犯的感覺


以上只是個人比較主觀的想法
覺得認同或反對都沒關係

假設今天路人甲走在馬路上,被他人拍攝,然後po上網供不特定多數人來觀覽,
個人覺得這部分好像在法律上有爭議,我也不知此部分在國內法界實務操作上有定論嗎
(之前有看到文章說國外有些國家禁止街拍,沒想到國外對隱私權保護如此嚴密,不知道是真的嗎)

--------而小弟愚見認為,路人甲的肖像被他人拍攝,然後po上網任由不特定多數人來觀覽,
此部分個人認為路人甲的肖像權已在時間上及空間上被移動,若未經路人甲同意
在民事上可能會有侵害甲人格權問題{此部分在國內若無拍攝甲的身體隱私部位,好像無刑事責任,但是我不確定阿,有人明確知道嗎},小弟認為甲的肖像權已在時間上及空間上被移動了,且甲走在路上時並無法預期他會被拍攝並po上網,所以可能有民事侵權問題[此部分我不確定阿,有法律專家幫忙解析嗎,感恩,謝謝].


而小弟之前大學同學有被街拍po上網,因為她的表情不好看,所以我也沒跟她說我有在網路上看到她的照片,網路世界真小阿[此外她有憂鬱症阿,常常愁眉苦臉地,但心地很好],我想她看到她的苦臉被po上網一定傷心,所以決定不說了


因為這樣所以我認為應該對隱私權做更嚴密的保護,以更高標準來檢視[我相信未來在法律上對隱私權的保護是越來越嚴格的,因為這是世界潮流],以上為個人愚見,我也不確定此街拍會有法律上的何種問題,但是於道德上個人覺得是有問題的.


希望有懂法律的網友說說實務上是如何看待此灰色地帶的--------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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