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大法官釋字603號是錯誤的,原因很簡單:

釋字603號的爭論事由是戶籍法有關於「行政機關大量蒐集個人指紋資料」的問題,與民法或刑法中有關隱私權保護規定無關。大法官只對可以辨別個人身份的指紋資料發表見解,並非民法或刑法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權之法律解釋。
603號主要結論在於行政機關可以基於特定公益需求,大量收集個人資料,但必須收集資料所預達成的目的與收集手段相當,且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換言之,國家大量收集個人資料符比例原則且受法律規範。這與一般人在公共場合拍照所引發的法律問題無關。

法律不是自己引條文、或某個司法解釋就算數,自以為是的解釋方法只會引來更多誤會與爭執。

在書局裡頭很容易就能找到憲法、民法教科書,好好地研讀一下再來討論,才不會浪費時間在無謂爭執上。


allen640829 wrote:
(恕刪)
在講拍照這件事 ,
卻又扯到監視器 ,
又扯到用眼睛盯著看 ,
為什麼不敢正面去回答這個問題 ?
卻去扯出一堆假設性問題 ,
重點在講 " 未經同意下 , 針對某個人拍照 " 這件事 !


里長在巷口裝置監視器 請問她有徵求路人的同意嗎?
拍了之後 存在里長辦公室的硬碟裡 跟拍照不是一樣?

超商的監視器 有先徵求每位客人的同意嗎?

我只能說 如果您的道德這麼崇高 那會錯失很多好照片的機會

我不說了 等看戲吧...

XTR-tang wrote:


里長在巷口裝置監視器 請問她有徵求路人的同意嗎?
拍了之後 存在里長辦公室的硬碟裡 跟拍照不是一樣?

超商的監視器 有先徵求每位客人的同意嗎?
(恕刪)


這是兩個不同問題,差異點在國家大量收集資料之合法性爭議,與在特定場所進行監視行為之合理性

前者的合法性爭議在於:國家透過強大公權力作為後盾,收集個人資料時,若無適當管制將可能造成侵害人民權利結果。此爭議來自實際案例:英國官方在街頭設置監視器,監控交通情況,而後發現這些資料用來抓扒手、通緝犯很好用。因而引入臉孔辨識系統,便開始有合法性爭議,除了可能侵害「個人私密」(因這些監視器會拍到住家內部,但不是街頭巷尾的公共場合)。另外大量收集資料若不接受監督,有誤用危險,又透過辨識臉孔與犯罪資料庫比對方法,也造成預設「大家是犯人」的後果。

近年,台灣大量收集個人資料爭議案例為「收集指紋案」、「收集原住民DNA案」。

其次,在特定場所進行監視常可見於:金融機構、政府官舍、軍事基地、便利商店等地,由於場所安全之公共目的,大於個人「主觀」主張自己的私密(或說隱私),因此每個人必須忍受在特定場合接受監視。

以上所談第一點,至今仍有爭議。但無可疑問地,國家大量收集個人資訊行為需要受到監督。後者則是社會生活必須接受的規則,個人權利不可無限上綱。

注意:這些事情跟街頭攝影牽涉的法律/道德,仍為二事,不可不辨。
ianwu99999 wrote:
換言之公眾人物沒有隱...(恕刪)

因為可能會與新聞自由相牴觸.所以我認為您舉狗仔一例不妥..畢竟狗仔是記者.媒體會給予記者証.非一般拿著單眼的尋常百姓
新聞報導難免涉及人物.涉及人物未必會屬侵犯隱私權.在下列情況記者可比較不受隱私權的制約:
1.合法的公共利益與公眾興趣事項
2.關於捲入有新聞價值的個人事項
3.公眾人物的個人事項.通常有刊登的特權
4.純係受自公開紀錄的事項.有刊登的特權
5.如果將事實小說化.不可確證其人
6.個人照片與新聞有關時
7.涉及私人事物時.所刊登具有新聞價值.亦合法
狗仔假使報導是大眾關切且非捏造自然在這類隱私權控訴案中較立不敗之地.何況您舉吳x昇不僅僅是公眾人物.更身負公職.明顯關乎大眾利益!君不見吳X昇有對媒體提告亦勝訴嗎?沒吧...還不是摸摸鼻子出來道歉..
基於以上所以我說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並認為您舉狗仔一例不妥..都一樣拿單眼.但拿狗仔比擬一般民眾實屬不當...也因此有人戲謔媒體為無冕王
風之和子 wrote:
引用大法官釋字603號是錯誤的,原因很簡單:...(恕刪)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之
戶籍法第八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本院於本案作成
解釋前,宣告暫時停止戶籍法第八條之適用。

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603號解釋文中提到: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
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
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請注意是聲請 " 解釋憲法 " !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
法律不能違背憲法 ,
"隱私權"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
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大法官會議解釋"具有一定的效力.

憲法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188號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
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
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
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
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理由書中提到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所發生之歧見得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係基於憲法第七十八
條司法院 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使本院負責闡釋法律及命令之
正確意義,俾為各機關適用該項法令之準據而設。









求求你去找本憲法教科書來讀。

光引用這些文字資料是沒有用的,根本完全不懂解釋憲法學理下,自己解釋與適用憲法與法律一點用處也沒有。

祝福你。
allen640829 wrote: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恕刪)


這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原因風之和子前輩已經說過了,釋憲是針對現有法律條文(戶籍法),怎麼能直接援引到刑法上呢?請仔細閱讀風子和子的發言。
刪除
1515151515151515
elwynn wrote:
這個鳥人判例和原來的問題有點落差…

1.照片中的野生動物雖然和你我一樣生長在美麗寶島,但似乎並不受民法保障,我也很好奇牠們要如何主張肖像權?鳥人的爭執在於著作權中關於"重製"的爭議。

2.女子可對畫家主張肖像權,我只找到大陸的判例,台灣的反而找不到……但我覺得「畫得再像都算創作」這句話是有瑕疵的。可以參考章忠信律師於關這部份的見解,搜尋"肖像權"會有一些FAQ: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

我覺得很多的爭議不是你我說說就定案了,這可是律師賴以為生的技能啊!

試以相同時脈下, 效能超越 Intel 產品 25% ~ 40% 的聯華 486 (UMC 486) 為例

有專利律師幫忙是很好, 不過大多數時候站在後排的 RD 人員還是得親自披掛上陣迎戰. 畢竟東西是他們設計的, 很多技術細節與改進都是這些 RD 才能看出來. 專利律師只適合做最後統合整理, 實際的分析辯證 (e.g. UMC 486 FPU v.s. Intel 486 FPU) 還是得 RD 自己來做.

回到肖像權的問題, 假設畫家拿出一點功夫研究 "肖像權" 的精神. 然後請女子依繪畫中角度拍照片再傳上電腦上把畫像與女子照片疊合, 通過 XOR 運算取出兩圖之間的相異之處. (e.g. 單眼皮變成雙眼皮, 隆鼻, 隆乳, 點痣, 除皺, 磨皮, 瘦腿, 瘦腰, ...)

再退一步想, 天下人口何其多. 要是畫家發動網友人肉搜索, 把所有與畫中人臉孔類似的女人點名出席這一定超級有趣.

攝影著作權AND肖像權
http://www.cdtek.com.tw/viewthread.php?tid=4910
P.S. 標題改成 (攝影著作權 v.s. 肖像權) 也許更切合文意

神像,有肖像權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job_id=125823&article_category_id=2094&article_id=61470

影像的力量…
http://forum.ncphoto.cc/lofiversion/index.php?t488.html
注意這篇文章傳達的概念: 有權利方有義務, 無權利則無義務. 講得更貼切白話一點, 那就是 [用於商業營利行為方需考慮攝影師之創作權與模特兒的肖像權, 單純貼圖分享則無須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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