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資法上路,以後『肖像權』的定義要重新洗牌了

aquaaqua wrote:
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定義...(恕刪)


對呀所以你拍的照片"萬一"不小心拍到別人就準備拍完了回去一個一個找人問能不能PO上網吧.....

就跟之前急踩煞車的"菸害防制條例"一樣的愚蠢,世界上第一個在非室內空間邊走路邊抽菸或邊騎機車邊抽菸會被罰款的那條蠢法令是一樣的....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就要上路.....真是笑掉人大牙...
aquaaqua wrote:
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定義肖像權,
肖像權嚴格來說是算在人格權理,
理論上在沒有侵權行為時並不違法,但是有沒有侵權不是你說了算。

的確,『法』的問題通常還是有很多模糊空間
所以才會有法官和法院的機制來作為彌補與斷定。

aquaaqua wrote:
不過講這麼多,我很想問你到底想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
真的想尊重在你PO上網時就該認真地『處理』這些照片,
而不是找一堆像『不經意』藉口,
說穿了你根本就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你只在乎會不會被告吧。

大哥您憑什麼這樣批判我呢?
我的確怕被告阿,因為我的無心之過而被告,如此而已
而且打從一開始就停留在『猜測』以及『討論』階段,當然我可以作無限多種假設
我也希望能夠認真的處理上千張,甚至累積起來上萬張的照片
我謝謝您給我的激勵,我應該更認真處理這些照片
但是您憑什麼說我找藉口?
您憑什麼評斷我說『你根本就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

難道不能就事論事,好好的討論嗎?
請留點口德好嗎?謝謝!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weilun wrote:
想太多....他應該...(恕刪)


但是別忘了 他最會順應民意
aquaaqua wrote:
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定義...(恕刪)


民法的防止侵害請求權?
那是以實際有侵犯到他人利益為前提...還是你認為你精神受到侵害?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能請你不要踩過我家門前的公寓樓梯因為你弄髒它了?
aquaaqua wrote:
爆料一定要洩漏個資?...(恕刪)


你爆料之前都沒有確切的實證的時候是不是觸犯妨害名譽?
你沒有收集他人資料請問你要怎麼爆料?
有辦法你不收集他人資料爆料看看?
公開告訴他人曾經做過甚麼事情是不是需要收集實證?
沒有照片沒有實證沒有簽名這些全部都是"個人資料"你爆料給我看看?

反觀這些全部都是"證據",如果連"證據"都沒了,是問你怎麼爆料?怎麼揭發他人惡行?
威小豬 wrote:
但是您憑什麼說我找藉口?
您憑什麼評斷我說『你根本就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

留點口德好嗎?謝謝!
咳,我自認為已經講得很客氣了。
在我認識的人中,
真正會尊重他人的人,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該『處理』的事決不打馬乎,
真的不小心犯錯的時候,不會拿『不經意』『無心之過』來說嘴,
也不會特地跑去問人,當他不小心犯錯時會怎樣。

算了,就當我少見多怪吧。

就講到這邊吧,你也應該得到你想要的答案了。
看來.....
以後照片都要上馬賽克
真的是無限上綱的法條
aquaaqua wrote:
咳,我自認為已經講得很客氣了。
在我認識的人中,
真正會尊重他人的人,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該『處理』的事決不打馬乎,
真的不小心犯錯的時候,不會拿『不經意』『無心之過』來說嘴,
也不會特地跑去問人,當他不小心犯錯時會怎樣。
算了,就當我少見多怪吧。
就講到這邊吧,你也應該得到你想要的答案了。

您的確是『自認』了…因為您的用詞不理性,我覺得蠻遺憾的
至少前面我還蠻仔細閱讀您的看法也理性討論,但是您這樣的發言真的是…

不過還是謝謝您,或許我不該『假設』如此的碼虎,讓您覺得有少見多怪的感覺
不過一邊看您的答案,一邊看您和另外一位朋友的發言,讓我覺得…
還是聽聽別人的意見好了

aquaaqua wrote:
也不會特地跑去問人,當他不小心犯錯時會怎樣。

阿!還有,一開始主題就不是在討論『不小心犯錯時會怎麼樣』
原文主旨在討論
這個法條上路,對於肖像權的定義是否要重新定義(法律層面上)
道德層面您前面也提到,是的,不用討論,道德層面本來就是最高標準
但是法律層面我想這是主旨…
如果您的想法一開始就以為我在找脫罪理由……那就更令人遺憾囉
如您所言,就講到這邊吧…(發現您一開始就搞錯討論方向了…)
而且都這樣被評斷了…我想再跟您討論下去也沒意思了
總之,還是謝謝您參與討論喔!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威小豬 wrote:
長久以來01上總是在...(恕刪)


沒看到法條的細節,別太早下定論。

我個人認為是不該未經同意,任意張貼「強調某特定人物」的照片。所謂的強調,包括特寫鏡頭、後製加強、文字敘述強調
怎感覺是立法來保護有錢、有權、有地位的人
以後報新聞時照片要打馬賽克、有關個資的部分也要用替代字取代
例如:藝人 陳某某 潮T惹爭議 社X局:拿掉「義賣」就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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