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Q毛將 wrote:
我認為該案例只說明即...(恕刪)

.....
+1
stp0936 wrote:
P大...您的案例來...(恕刪)


我們引的是相同判決嗎?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樓主才剛提告
馬上就上演法律攻防戰了嗎?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stp0936 wrote:
P大...您的案例來...(恕刪)



你引的判決發回更審還是維持無罪

這不更證明我的論點嗎?



【裁判字號】 87,上更(一),540
【裁判日期】 8812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 原設美國加州洛杉磯南大道一二九○二號
即 自 訴 人 有限公司 12902 S.BROADWAY,LA.CA.USA
代 表 人 李.約翰(J.Lee) 同右
上 訴 人 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 原設同右
即 自 訴 人 限公司 現事務所營業所不明(公示
兼 代 表 人 尼爾諾曼(N.Norman) 同右
上 訴 人 新際領帶
代 表 人 官居平
被 告 林達光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
八一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按著作權法所定刑罰罰則之適用,均以行為人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罪故意為其
前提,此項犯意之有無,在訴訟上須依確切之積極證據而為認定。本件原判決依據
證人美商 MBI公司總裁瑪麗琳. 高柏之陳述,認定被告既經正式獲得畢卡索繼承人
同意使用原畢卡索之美術著作,尚難認其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因認自訴人
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尼爾. 諾曼(此二部
分於本院前審判決後雖未聲明上訴,但同一自訴事實既經最高法院據其他自訴人上
訴而判決發回,本院仍應併予審判)、新際領帶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侵害著
作權部分為勿能證明犯罪,所為判斷並無違誤。上訴人雖以原判決對於畢卡索畫作
在美國之代理人究為 MBI公司抑或SPADAM公司先後認定似有出入、畢卡索之美術著
作是否已成公共財產而屬任何人俱可重製一節亦未明確認定,指原審判決理由不無
矛盾云云,但原判決所為上述各項論斷,皆係分別由不同角度,窮盡調查被告是否
具有違反著作權法故意之能事,無論自何種立場加以觀察,就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之判斷結果均無不同,難認有何理由矛盾可言。又公平交易法於本案訴訟繫屬後
業已修正公佈施行,就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部分,明定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為先期預警處分之後始得科以刑罰,本
案自訴人所指被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既未先經該管行政主管機關為預警處
分,亦屬無從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名。上訴論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
銷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尼爾. 諾曼經
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叡 輝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啟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其實這個案情一直都很明確,
只是總是有人想要複雜化,
拿一些與本案無法類比的案例與法條來混淆視聽。

首先是改作權,
樓主在授權時就限定了改作不能再授權,
所以建設公司的改作是無法再授權的。

緃使樓主沒有限定改作的再授權,
依章忠信先生的見解:
甲之A著作授權乙改作,而產生B著作,A著作是原著作,B著作是衍生著作,這兩個著作各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

電影公司要使用該照片必須取得建設公司及樓主的雙重授權才行。

所以電影海報侵害了樓主的著作權這是沒有疑問的。

再來是要告誰?
如果電影公司是善意的第三者,
不知道建設公司的圖是衍生著作而獲授權,
那確可能錯不在他們。

但很不幸的是電影公司担承是先跟樓主請求授權後,
並未使用,轉向建設公司要求授權拿圖去改,
電影公司清楚兩者的從屬關係,
所以善意的第三者這點也是站不住的。

今天如果電影公司把授權書拿出來,
樓主當然兩個都告。

但電影公司以建設公司是善意提供,
而拒絕透露授權來源及授權書,
建設公司也沒跳出來說這是他們授權的情況下,
這時樓主無法證明建設公司有違約擅自授權給電影公司,
自然不能告建設公司違約,
那當然就只能單獨告電影公司侵害著作權。

這些事證都很清楚,其他的托詞都是煙霚彈,
請直接無視跳過即可。
stp0936 wrote:
P大...您的案例來...(恕刪)


【裁判字號】 87,上更(一),540
【裁判日期】 8812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 原設美國加州洛杉磯南大道一二九○二號
即 自 訴 人 有限公司 12902 S.BROADWAY,LA.CA.USA
代 表 人 李.約翰(J.Lee) 同右
上 訴 人 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 原設同右
即 自 訴 人 限公司 現事務所營業所不明(公示
兼 代 表 人 尼爾諾曼(N.Norman) 同右
上 訴 人 新際領帶
代 表 人 官居平
被 告 林達光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
八一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按著作權法所定刑罰罰則之適用,均以行為人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罪故意為其
前提,此項犯意之有無,在訴訟上須依確切之積極證據而為認定。本件原判決依據
證人美商 MBI公司總裁瑪麗琳. 高柏之陳述,認定被告既經正式獲得畢卡索繼承人
同意使用原畢卡索之美術著作,尚難認其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
,因認自訴人
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尼爾. 諾曼(此二部
分於本院前審判決後雖未聲明上訴,但同一自訴事實既經最高法院據其他自訴人上
訴而判決發回,本院仍應併予審判)、新際領帶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侵害著
作權部分為勿能證明犯罪,所為判斷並無違誤。上訴人雖以原判決對於畢卡索畫作
在美國之代理人究為 MBI公司抑或SPADAM公司先後認定似有出入、畢卡索之美術著
作是否已成公共財產而屬任何人俱可重製一節亦未明確認定,指原審判決理由不無
矛盾云云,但原判決所為上述各項論斷,皆係分別由不同角度,窮盡調查被告是否
具有違反著作權法故意之能事,無論自何種立場加以觀察,就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之判斷結果均無不同,難認有何理由矛盾可言。又公平交易法於本案訴訟繫屬後
業已修正公佈施行,就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部分,明定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為先期預警處分之後始得科以刑罰,本
案自訴人所指被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既未先經該管行政主管機關為預警處
分,亦屬無從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名。上訴論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
銷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美商畢卡索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達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尼爾. 諾曼經
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叡 輝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啟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九 日


dawsonliu wrote:
其實這個案情一直都很...(恕刪)

.....
支持.....
dawsonliu wrote:
其實這個案情一直都很明確,
只是總是有人想要複雜化,
拿一些與本案無法類比的案例與法條來混淆視聽。

首先是改作權,
樓主在授權時就限定了改作不能再授權,
所以建設公司的改作是無法再授權的。

緃使樓主沒有限定改作的再授權,
依章忠信先生的見解:
甲之A著作授權乙改作,而產生B著作,A著作是原著作,B著作是衍生著作,這兩個著作各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

電影公司要使用該照片必須取得建設公司及樓主的雙重授權才行。

所以電影海報侵害樓主的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

再來是要告誰?
如果電影公司是善意的第三者,
不知道建設公司的圖是衍生著作而獲授權,
那確可能錯不在他們。

但很不幸的是電影公司担承是先跟樓主請求授權後,
並未使用,轉向建設公司要求授權拿圖去改,
電影公司清楚兩者的從屬關係,
所以善意的第三者這點也是站不住的。

今天如果電影公司把授權書拿出來,
樓主當然兩個都告。

但電影公司以建設公司是善意提供,
而拒絕透露授權來源及授權書,
建設公司也沒跳出來說這是他們授權的情況下,
這時樓主無法證明建設公司有違約擅自授權給電影公司,
自然不能告建設公司違約,
那當然就只能單獨告電影公司侵害著作權。

這些事證都很清楚,其他的托詞都是煙霚彈,
請直接無視跳過即可。


說得好
明明不是善意第三人坳再多都沒用。
dawsonliu wrote:

其實這個案情一直都很明確,
只是總是有人想要複雜化,
拿一些與本案無法類比的案例與法條來混淆視聽。

首先是改作權,
樓主在授權時就限定了改作不能再授權,
所以建設公司的改作是無法再授權的。


大錯特錯

著作權法看清楚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樓主既然授權國揚建設改作

則國揚建設取得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而受法律保障

再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則受授權他人使用該衍生著作

樓主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對該衍生著作主張任何權利

只能以違約為由向建設公司求償

而此約定為債權契約無對抗第三人效力

跟衍生著作為準物權具有對世效力是不同的

基本民法基礎學好再來辯


powerslide wrote:
都可以授權了

還侵害什麼原作的權利?
...(恕刪)


小弟認為

授權衍生著作是一回事

利用衍生授權再修改利用有否侵害原作又是一回事

並不相斥阿

A的英文小說 ,B取得授權翻成繁體中文

C1取得B的授權,原封不動發行
C2取得B的授權,從繁中再把它翻成簡體中文,再發行



B不跟C2計較 ,C2說他只是將繁簡用語小改而已,不是從英文翻的 ,

A的權利卻受損了因少賺了簡體的版權不是 ,A當然要去告C2阿


powerslide wrote:

著作權法第六條第1項的規定是定假的嗎?
...(恕刪)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原著跟衍生著作權利各自獨立 ,訂得很清楚阿?


powerslide wrote:
而且最高法院不也說了

如果有侵權那也是衍生著作權人與原著作人的問題

與第三人無關

不是嗎?
...(恕刪)


這句話的意思我的理解是
當畢卡所後人去告衍生著作人侵權時 ,跟該案告訴人無關
但若畢卡索後人去告該案告訴人時 ,法院並沒表態告訴人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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