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ian-hsu wrote:
我真的不懂最高什麼?...(恕刪)


"最高" 是爆漫王的主角.
yun2005 wrote:
兩個案子不一樣,您再看清楚點

林先生擁有的是台灣地區的獨家授權,國揚有的只是在自己廣告上使用的權利,地位相當於林達光再授權使用的第三人,是不能再授權的


殘念

請再看清楚

嗣被告因始終未依合約所訂,支付權利金給美商達美迪亞公

司,Neil Norman 乃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廿六日以信函終止授權合約,並於一九九二年

九月廿八日再度函請被告不得再使用其著作、商標及名稱。詎被告於美商達美迪亞公

司即將終止其授權合約前
,預測美國著作權人美商達美迪亞公司勢必終止其授權合約

竟於終止前後陸陸續續地將美商達美迪亞公司授權其使用之二幅著作及〞 PICASSO

〞之書法向中央標準局分別以畢加索國際公司及榮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委託

知情之代理人鄭再欽及廖瑞標二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將自訴狀所列證物八之

美術著作及書法圖形著作使用於菸酒類、被褥、床單、枕蓆、墊、毯、帳、簾、毛(

布)巾、髮飾、帽、領帶、手套、襪子、衣服、鈕扣、背包、手提箱、旅行袋、刷子

、傘、梳子、箱、盒、瓶、袋、罐、桶、文具、徽章、建材、玻璃、皮革、餐具、鐘

錶、眼鏡、玩具、運動器材、打火機、燈具等產品之商標及服務標章之登記
而被告

於美商達美迪亞公司終止授權後,竟將此項終止合約之事實對各有關廠商隱瞞不宣,

仍繼續收取權利金。


他在合約終止前就已經另行辦理商標登記

而取得衍生之獨立權利

於契約終止後繼續授權他人使用




Cudacke Dees wrote:
"最高" 是爆漫王的...(恕刪)


有梗
P大...您這個是未修法前的判決..現在不能拿來作案例...你的主體是*衍生著作權*.的獨立性所以可以授權給第三方使用..加上電影公司以無罪推論歸類為善意使用..始可避責.引用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其中引用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13、28 條 (87.01.21)
....
我們先來看13條..著作權法第 13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
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引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7

第十三條(推定著作人) 最後更新日期 95.11.19.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解說

著作權既無登記制度,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相關權利之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作「權利管理資訊」之註記,也就是說,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法會賦予一項推定為真正的效果,除非有積極證據可以推翻,否則祇能依法推定其記載為真正,此所以著作權人要盡可能做著作權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之原因。事實上,這些註記還有二方面的好處,一方面利用人不能推說不知道這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在著作權侵害之訴訟中,被告的故意犯行很容易成立,另一方面,既然作了著作權人聯繫管道之註記,利用人也不能推說是因為找不到權利人才擅自使用。

又本條的註記,參照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電子化的權利管理資訊」之保護,在電子化著作重製物上的「電子化的權利管理資訊」,亦可以獲得資料完整的法律保護,自不待言。

▓函釋

四、關於著作權人如何舉證證明其著作權一節,建議可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發生推定之效果,如發生爭議時,相對人欲為與該等表示內容不同之主張時,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建議善用該第十三條規定,享受法律賦予推定之利益,併予敘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8月27日智著字第0920007990-0號函釋)

////樓主若能提出此照片他為原始作者.對方引用這一條等於是自投羅網...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但是著作權法37條已經修訂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2222&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
所以即便是能提出建設公司的授權書..除非建設公司能提出與樓主的授權內容有包含對圖像的修改後衍生著作權的合法性.否則樓主可使用37條作為抵抗..



訊息摘要 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99-02-10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99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81、82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
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
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
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stp0936 wrote:
////樓主若能提出此照片他為原始作者.對方引用這一條等於是自投羅網...


先生請看清楚你引的判決在講哪一種著作權好嗎?

我國著作權法很早就不採登記主義了

該判決所講的登記是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

不是我國政府,OK?

況且從頭到我我談的都是衍生著作

乾樓煮的原始著作何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
。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stp0936 wrote:
但是著作權法37條已經修訂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2222&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
所以即便是能提出建設公司的授權書..除非建設公司能提出與樓主的授權內容有包含對圖像的修改後衍生著作權的合法性.否則樓主可使用37條作為抵抗..



這什麼好爭議的

樓主的照片裡根本沒有國硯大樓

而樓主又說其授權建商於建案使用

不就是同意建商改作了嗎?

而且該條文的用語是推定不是視為

可以舉反證推翻之


那就請教一下P大了....
.........從2方立場看....樓主應該用哪一條或數條來控告對方....而對方應該用那些條例來規避...

我看將來這場官司勢必成為著作權法的判例教學..大家不訪就從這裡先各自預設立場.來場網路辯論吧..

著作權法最新修正參考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91%97%E4%BD%9C%E6%AC%8A%E6%B3%95.htm#a93
....
我先選樓主這邊...

本案情形

告訴人
1.1.2011年七月,痞子英雄劇組來電,詢問該張影像的相關費用

2.早在2010/10/20及2011/02/17,『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已經使用本人拍攝的影像了

3.2011年十一月,痞子英雄劇組再次來電(同一個人),說要印電影海報,需要我同意他們使用這張影像,我就請他解釋為何之前數次活動未經本人同意就使用?對方表示之前活動的負責人不是她,她只負責海報的事情


4.2011/12/1號,去威秀影城看電影,一張有我拍攝的影像為元素的電影海報大剌剌的擺在我面前..

5.之前有過授權給建設公司使用.並說明使用範圍及年限

6.該海報為商業使用宣傳用.參加影展報名前導海報.並於多次公開發表影片宣傳現場作為電影宣傳背景海報.使用時間長達一年.

7.該影片接受高雄市政府拍攝補助資金.

8.接受國片輔導金(待查)



被告
1.承認有去電詢問授權.

2.圖片來源是建設公司.不願透漏建設公司名稱.

3.圖片過變造.非原圖.

4.辯稱非該公司正式員工去電.







樓主暫時應該不會有回應了
因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劇組應該也不會來這回應
這樓其實也就是樓主的單方面說法
利用網路讓自己有談判的籌碼
有成功但也有失敗的案例出現

法律條文本來就是給”懂”的人看的
當然檢察官跟法官的看法也不同
所以也會有檢察官起訴後被法官”噹”
“起訴引用條文不對”判無罪的狀況

在台灣著作權的問題
如果不是很嚴重的問題
通常都會要求先”和解”
用登報道歉的大有前例
賠償或用保密條款然後不回應


當然大家若對這個案子有興趣
討論當然可以但不應該涉及雙方的人身攻擊
討論方當然是先假設有罪跟無罪
P大認為無罪的觀點當然是有他的依據
所以不應該再涉及到人身上
個人我也是支持p大論點
樓主應該是針對”建設公司”求償所而非劇組

若自己的權益受損
一般的作法不是會先寫存證信函之類的
要求建設公司說明或請劇組說明
這樣還比較有證據
或者再請劇組當面談授權權利等等
達成三方雙贏的結果
stp0936 wrote:
那就請教一下P大了....(恕刪)


你的問題我N百年前就回過了

請不要一再跳針好嗎

powerslide wrote:



前面都已經說過那麼多遍了

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權

跟原著作是互相獨立的

還要什麼原作的同意?

請不要一再地跳針好嗎?






難道樓主也要說那棟國硯大樓也是他拍的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報告P大

我剛剛去看了國揚的原圖

就我在做美工的經驗來看

光就網站上http://www.guo-yan.com.tw/


的圖檔解析度是做不出海報那精美的解析的

國揚建設的美工圖檔授權給痞子的部分應該是建物的部分

底圖應該還是用了樓主的照片

建設公司的衍伸作品應該是網站的FLASH

而不是原始大圖

又或是建設公司的衍伸作品有其他的成品???

這部分我可能就沒看到了O_O"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
我畫了蒙娜麗莎

我授權飲料廣告商使用該圖

飲料商的廣告改圖讓蒙娜麗莎一隻手拿飲料(很合理使用)

那蒙娜麗莎手拿飲料的圖是否可稱之為衍生著作

-----------------------------------
食物商跟飲料商關係良好,並將蒙娜麗莎手拿飲料的圖無條件給飲料商使用

沒有從中獲利

食物商把飲料圖縮小 ,把食物圖放大 ,變得就像是蒙娜麗莎拿食物
食物商會沒事?
-----------------------------------

關鍵
1.樓主的全景攝影是否認定為著作
2.建商改的圖是否符合衍生著作
3.劇組想要使用的是樓主全景圖的意境 ,還是建商加上自己大樓的創意?


如果建商改的圖符合衍生著作 ,這時建商的證詞就影響很大了
建商如果說
1.我的圖你可以拿去用我不收錢 ,但請你詢問原作先
建商撇清授權

2.我的圖授權給你用 ,但我的圖是從原作改的
這樣就超過原作當初跟建商的協議(如果有協議的話),將來樓主告建商的話,對建商不利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