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不了解的是..國揚在修改原始圖檔後..雖未登記..(我國著作權法很早就不採登記主義了)..一發表後就直接享有衍生著作權的保護而可以另外授權給第3方...
樓主在授權建設公司使用原始圖檔時..如果沒設門檻..也不受37條的保護?
那回到一般市民的想法..我去買一張電子圖或畫作..只要有變造..無須登記..我就可以任意使用這張圖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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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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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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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
之授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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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p0936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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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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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文87年前就有了
而且請注意他講的是原著作之授權
不是衍生著作權
民國 8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
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民國 8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stp0936 wrote:
那回到一般市民的想法..我去買一張電子圖或畫作..只要有變造..無須登記..我就可以任意使用這張圖了...不解...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86
一般人買車或買書,取得了車或書的所有權,基於民法上物權的規定,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自由將自己的車或書,出借、出租或轉賣。但是書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情況與車不太一樣。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對他所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包羅萬象,不一而足。以書為例,手稿印成書,是「重製權」的行為(§22),賣書是「散布權」的行為(§28bis),租書是「出租權」的行為(§29)。如果是賣別人盜版的書,雖然不構成侵害「重製權」,但會構成侵害「散布權」,即使僅是出借盜版書,還是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87-I-6)。
本案是有授權改作與重製
根本沒這個問題
stp0936 wrote:
OK.再跟您請教一下..我來看看我的理解能力...P大的意思是...此案.衍生著作權是成立的..對不..但是我疑惑的是..該案的衍生著作權是在國外登記後成立的..而非國內..這個判例是承認該衍生著作權的..當然因為有登記的合法適當性..
但是我不了解的是..國揚在修改原始圖檔後..雖未登記..(我國著作權法很早就不採登記主義了)..一發表後就直接享有衍生著作權的保護而可以另外授權給第3方...
樓主在授權建設公司使用原始圖檔時..如果沒設門檻..也不受37條的保護?
那回到一般市民的想法..我去買一張電子圖或畫作..只要有變造..無須登記..我就可以任意使用這張圖了...不解...
意思就按照這個法律的精神,
等痞子的電影出來,
正版影片買回家以後,
加個不一樣的字幕, 中間插點廣告,
然後你送給你鄰居,
你鄰居在去把影片改成黑白的, 隨自己的意思剪輯一下,
名稱換成痞子貓熊, 就可以當成另外一部電影上映了.
中間不用得到痞子的方面的同意,
出問題你鄰居就怪是你亂給 CD.
引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218.
同一位作者也對P大引用的判例做了些個人的論述.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1272
所以.被告若要拿第6條當擋箭牌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建設公司的衍生著作權嚴格說..也是不合法的..(一般這類影像授權都會言明授權範圍跟使用範圍.和使用年限.)
補充..這裡也有一篇最新的版本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stp0936 wrote:
下午出門喝咖啡聊是非....大家廣泛討論了P大引述的觀點..其實在這篇文章中就3者關係上已經做了詳盡的說明.
引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218.
再說一遍
那是學者個人的見解
目前法院實務並未採納
你前面引的那幾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否認此點了
所以拿學者的見解在法庭上攻防是沒有意義的
stp0936 wrote:
所以.被告若要拿第6條當擋箭牌也是行不通的...因為他的衍生著作權嚴格說..也是不合法的..(一般這類影像授權都會言明授權範圍跟使用範圍.和使用年限.)
你引的文章裡不是這麼說的
請再看清楚
衍生著作既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則取得原著作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不生僅在授權範圍內享有著作權之議題。第三人利用該衍生著作時,原本就應取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因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而受影響。
stp0936 wrote:
補充..這裡也有一篇最新的版本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最後,關於第三人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