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Huang wrote:
重點是什麼?請問Po...(恕刪)
這不是您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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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盧什麼?
(一)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1.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
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須以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
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
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
臺再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
「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
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
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參照)。
2.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
,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
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
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
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
定國際裁判管轄。
3.本件涉訟之當事人,上訴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及依我國法律設
立之法人,其住所及營業處所均在我國;被上訴人則為依美
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另本件依被上訴人所起訴之事實,係主
張上訴人於我國有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責任,並提出本案刑事案
件之起訴書為證。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
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素),本件所涉及者,核其性質
屬於著作權民事事件,且被上訴人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
之發生及該事實發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
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
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之對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4.被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軟體(即系爭軟體),依民國
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世界
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TRIPs )第9 條第1 項、伯恩公約第3 條規定,得
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
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參照),故本院得就本案為審理,
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外事件之準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