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婆抓到老公偷腥...且抓姦在床並拍照當作證物卻因為照片沒有得到情婦授權(拿得到授權就不叫抓猴了).......情婦憤而提告並主張照片是非法取得的(因為沒有授權)所以不能當作證物也因此老婆想告情婦通姦罪也就無法成立卻因個資法被情婦告這樣理解...對嗎?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沒看到法條的細節,別太早下定論。我個人認為是不該未經同意,任意張貼「強調某特定人物」的照片。所謂的強調,包括特寫鏡頭、後製加強、文字敘述強調 哈,對阿,還沒下定論,要以總統公告版本為主,現在都是『純討論』階段我覺得如果像您寫的這一段:『任意張貼「強調某特定人物」的照片。所謂的強調,包括特寫鏡頭、後製加強、文字敘述強調』的話,或許真的能遏止一些不良的報料或八卦文化,對於拍照為樂、為生的小市民而言就影響不大請問這是條文細則,還是炸彈大的解讀?(我挖了一整下午,找不到相關細則可以參考)
怎感覺是為有錢、有權、有地位的人量身訂做的保護條款這樣以後新聞要如何報導?圖片馬賽克、個資用替代字?例如:中央銀行總X彭某某,21日點名鄉X建設,在台北市士林官邸推出每坪新台幣300萬元建案,實際成交根本沒有這種行情,有炒作之嫌。鄉X建設董X長賴先生強調,價格是由市場機制所決定。
威小豬 wrote:哈,對阿,還沒下定論...(恕刪) 一定要有後續的配套措施...不然無線上綱的情形真的太過可怕...法律是和生活息息相關的,所以會拿出來攤在陽光下是很正常的特別是"民法"和"刑法"底下的特別法是優先適用的,所以這個情形才值得被拿出來討論
aquaaqua wrote:是誰一直強調『不經意』、『無心之過』呢?拿第一篇來說嘴?我也不第一篇就回你在找藉口阿。真的,非常令人遺憾。 對阿,我沒有否認,我曾提及不經意和無心之過阿那都是『討論過程』中才提到的假設,所以我說前面討論的都還蠻愉快、蠻有收穫的這段討論過程我還蠻肯定的,整個討論內容和您的看法,直到您講出那樣的針對性評斷……真的真的……超級遺憾…對於這個結果,和這位網友……
LEECHEN wrote:怎感覺是為有錢、有權...(恕刪) 例如:中央銀行總X彭某某,21日點名鄉X建設,在台北市士林官邸推出每坪新台幣300萬元建案,實際成交根本沒有這種行情,有炒作之嫌。鄉X建設董X長賴先生強調,價格是由市場機制所決定。應該要改成如下:中X銀行總X彭某某,21日點名鄉X建設,在台X市士X官邸推出每坪新台幣300萬元建案,實際成交根本沒有這種行情,有炒作之嫌。鄉X建設董X長賴先生強調,價格是由市場機制所決定。政府也是有個資的
電腦見習者 wrote:一定要有後續的配套措...(恕刪) 放心 一定不會是這麼廣闊的包含...如果不是對個人的名譽或其他有關名聲有影響應該是不得提起告訴~~相信台灣的立委除了打架外...應該也是有長點頭腦吧!!不然以後到觀光區拍個留念照片都要找後面的遊客填同意書了!!P.S 樓上那個情婦的例子...元配正在對自己的權利主張正當防衛情婦對此防衛行為有忍受義務所以...情婦不能引用個資法來做為防衛...(不過前提是要有警員陪同的狀態才可以!!)
電腦見習者 wrote:一定要有後續的配套措施...不然無線上綱的情形真的太過可怕...法律是和生活息息相關的,所以會拿出來攤在陽光下是很正常的特別是"民法"和"刑法"底下的特別法是優先適用的,所以這個情形才值得被拿出來討論 是的!我覺得法條的模糊容易讓條規無限上綱,進而影響到無心的人民…所以才發起討論的。當然,如果有明確的配套、前提以及規範適法性,我想不僅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能夠被保護也可以遏止不好的風氣,打擊故意挑撥擾動社會風氣的人。當然,也不會讓無心的人,在不知不覺中,踏到法律的線條上。只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細則、配套不說下午逆轉想要延緩這個法案…我覺得也令人感到不安是不是意味著民意的反彈?或立委他們本身也發現了這個法的缺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