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攝影比賽!

禁止一稿多投的原意,有很多方式可以保護,例如如果發現一稿多投,就撤銷獎項、若獎項已發則可以追討等等。

再怎麼樣也不會是:凡投稿者一率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凡投稿者著作權一率屬主辦單位。

這樣主辦單位只要隨便掰個理由不頒獎,所有的作品一樣免費入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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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xlot5475 wrote:
禁止一稿多投的原意,...(恕刪)

我只能說您似乎對主辦單位成見很深,
也不曉得是在深哪一國的。

我列的第1點,不清楚?姓名表示權!
沒說可篡改……

我之前不就問過了,再問一次,
假如不一稿多投,您何損?

要不然再反過來問好了,假如你是主辦單位,
你有參賽作品的商務需求,又不要參賽者一稿多投,
你要怎麼訂?

先討論你說的,如果只是撤銷獎項,
那你的財產權就還是著作人自己的,
或歸第二家單位的嘍(假如第二家單位有規定財產權屬她)!
那我第一家的主辦單位不是阿呆?
還要花錢、花時間去追回獎項,反過來財產權還不是我的,假如我已經拿來做了廣告,
還會被著作人或第二家單位告!
有這麼阿呆的嗎?

來吧!看看你怎麼訂?別又簡單的講 撤獎項 這麼低招的話喔!
(別想破頭後,發現,最嚴謹,還是得像這次的主辦單位訂的一樣喔!
因為您把人家批評的這麼差……)

浪費時間,說服成見已成之人,應該是沒什麼用的……
假如有人就是認定彩券開獎是有作弊的,您再怎麼跟他說機率也是枉然,
類比過來,我相信之於您也是一樣!

好自為之~
祝你作品無價!
vwing wrote:
我列的第1點,不清楚?姓名表示權!
沒說可篡改……

3.著作人格權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例如約定利用人利用著作時,可以不要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可以作任何修改等只是這種約定僅有債權的效果,在約定的雙方之間有效,對於約定以外的人,就沒有效果。所以,若有其他人在利用著作時,未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作任何修改而損害到著作人名譽等,著作人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



你列了第三點啊 . . 這第三點不就講的是可以改?

況且,主辦單位的條款可是寫的簡簡單單:

所有參賽作品及原稿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參賽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可沒有講到這麼細項的約定哪。


我對主辦單位沒啥成見,我對這種條款有成見。

而且,我們這邊嘴砲也沒啥意義了,人家主辦單位已經改條款了,表示經過他們諮詢了顧問後,知道這種條款是不當低,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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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ing wrote:
我只能說您似乎對主辦...(恕刪)


那麼,請教這位大大,參賽者被約定不能行使著作人格權時,如果在作品下方標示"非原攝影者"的姓名,是不是參賽者也拿他沒輒??

例如參賽者王小明送件參賽。但是因為約定不得行使人格權,所以主辦單位可以任意的在作品的下方標註:本作品由張大偉拍攝

這種情況下,請大大描述該怎麼保護王小明的權益??


你先回答我的問題之後,再叫我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不想或無法回答,就別繼續下去了,人家主辦單位都已經認錯改條款了,我們在這邊瞎攪和也沒啥意思。

總之,主辦單位改條文的行為是值得嘉許的,表示他們知道之前的條文是有問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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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ing wrote:

... 還要花錢、花時間去追回獎項,反過來財產權還不是我的,假如我已經拿來做了廣告,
還會被著作人或第二家單位告!
有這麼阿呆的嗎?


來吧!看看你怎麼訂?別又簡單的講 撤獎項 這麼低招的話喔!
(別想破頭後,發現,最嚴謹,還是得像這次的主辦單位訂的一樣喔!
因為您把人家批評的這麼差……)


我想我不用回答你這個問題了,人家主辦單位已經把條款改好了^_^
而且改的方式還剛好跟小弟說的一模一樣呢~

參賽作品需為未公開發表或未曾參與國內外其他競賽之創作作品,參賽者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參賽者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若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且追回獎項。參賽者需保留原始檔,供評審備查。

這麼說起來,大大現在是你在罵主辦單位低招了 . . . .

1.如果一稿多投,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負。
2..如有抄襲之嫌,得取消名次。

其實這主辦單位算好心的,他條文裡面並沒有講到一稿多投被查到就要撤獎項,只有抄襲被抓到要撤獎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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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一樣?嗯~~?恕我眼濁,我沒看到您有提到︰
〝…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
主辦單位是高招!
因為對不高的人,要用迂迴的戰術,
人家喜歡看簡單的,我就用簡單的帶過,實質卻還是一樣!高招!
不然,人家會因為太高看不到而嚷嚷,很煩地~

加油~
vwing wrote:
約定不行使,是指主協辦單位,用你的作品時,可不標你的名字、可修改、可公開發表,
而你不能告他的意思,即不行使你的權力,
不是著作人不能使用或展示自己作品!


Lanxlot5475 wrote:

那麼,請教這位大大,參賽者被約定不能行使著作人格權時,如果在作品下方標示"非原攝影者"的姓名,是不是參賽者也拿他沒輒??

例如參賽者王小明送件參賽。但是因為約定不得行使人格權,所以主辦單位可以任意的在作品的下方標註:本作品由張大偉拍攝

這種情況下,請大大描述該怎麼保護王小明的權益??



還是說主辦單位的權益是權益,參賽者的權益不是權益 ??

我是不高,我非常低,所以我想就請您很低的回覆我這個很低的問題就可以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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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jau wrote:
數位化的照片,也能利用後製及修改來達成像素資訊不同,
將"同場景"連拍的其中一張簽切結書給他人,(不違法?)


只要畫素資料不同就可以判斷成不同的兩張嗎?
我也很好奇這個問題,那如果我拍RAW檔
用不同的軟體轉檔,甚至用同軟體不同的設定轉檔
出來的畫素也不同,如何可以判定是同景多次快門?
尤其拍的是靜物的時候,例如棚拍之類的

PS:別說看原始RAW檔就知道,很多廠商甚至比賽都只要求繳交JPEG
若RAW檔刪除了呢?
我也很好奇在著作權法中,若RAW是原生著作,JPEG是衍生著作,這種說法成立嗎?
畢竟我覺得RAW並不是一張最終完整的影像,就像我們拍攝底片時,還沒沖片的狀態
會因為不同的沖洗方式而有不同的結果
唯一的差異就是,傳統底片只能沖一次,但是RAW卻可以沖很多次,那到底同一張RAW
調出的不同的JPEG,是算同一張作品還是不同張作品?
算同一張的話,難道數位沖片的過程都不算創作的一環嗎?

像我覺得,我個人就有一些舊照片,因為我只會留原始的RAW跟轉好的JPEG。
但是調完的RAW我並不會保留,因此很多時候覺得某張JPEG感覺不錯。
但是重新開啟RAW檔卻在也調不出那樣的感覺。我個人是深深的感覺數位暗房也是創作的一環
若同景多次快門不違反著作權,那同張RAW不同的輸出應該也不能算是違反著作權才是呀?

想趁這個主題順便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
Lanxlot5475 wrote:
主辦單位的權益是權益,參賽者的權益不是權益 ??...(恕刪)

早已回了!(102篇)
文章要看完,別只挑自己喜歡的看……
也難怪……

======
樓下那篇
我有pm給你了,不浪費版面,直接這邊回吧,沒看到也就算了~
修改是指對作品的修改,不是對姓名!
篡改姓名可以告他地……

還真煩~
97樓 - 3 點 說可以改掉名字,102 樓又說不能竄改,那麼到底是可以改還是不可以改?

如果您說97樓 - 3 的觀點有誤,任何人都不可以改,或是原著作人有權利要求主辦單位不得竄改。

那當然就回覆了小弟的問題。

但如果您又不說97樓-3是有問題的,卻又要說 102 樓您有回答,恕小弟腦殘,實在是不懂這箇中的奧妙。

怕您忘了您寫過的話,幫您引上一引


97樓:
vwing wrote:
3.著作人格權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例如約定利用人利用著作時,可以不要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可以作任何修改等,只是這種約定僅有債權的效果,在約定的雙方之間有效,對於約定以外的人,就沒有效果。所以,若有其他人在利用著作時,未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作任何修改而損害到著作人名譽等,著作人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




102樓:
vwing wrote:
我列的第1點,不清楚?姓名表示權!
沒說可篡改……


小弟資質魯鈍,就是參不透大大97樓跟102樓這兩段話是怎麼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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