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瞎爆了...作者加油!!反正電影我也沒看過....沒啥興趣的電影!

cklee wrote:
這該當本篇最有建設性...(恕刪)


+101
大家的討論已經蓋到1000樓以上了

可是事情的進度咧?我比較想知道這個
pcian wrote:
大家的討論已經蓋到1000樓以上了

可是事情的進度咧?我比較想知道這個


我覺得不會有進度了,
如果電影公司想解決會在開庭前先和解,
都開過第一次庭了,
短期內也不會再有爆點。

現在電影公司統一口徑說有授權,
只求不影嚮票房讓電影順利上映,
官司可以再慢慢解決。

侵權的是海報不是電影主體,
而海報也已下架,
樓主暫時應該也不能做什麼。



不知不覺已經到1115層啦~
完全沒時間看,只好由後往前看。
法律,雖然有受判例約束,果然還是可以討論很久(竟然沒被封鎖)。


我是攝影幼幼班
akirayeh wrote:
何不看一下專業律師的見解~~~http://www.is-law.com/post/4/812
cklee wrote:
這該當本篇最有建設性的資訊了

dawsonliu wrote:
我也推賴文智律師這篇: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誰有權授權?由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爭議談起

很清楚的解釋了改作權的權力及限制,
樓主只要看這篇就夠了,
其他人說什麼都不要動搖你爭取應有權利的決心,
加油~


P君的論點好像就是賴律師文中指的"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
而且鬼打牆超久
clark9527 wrote:
P君的論點好像就是賴律師文中指的"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
而且鬼打牆超久


律師很了不起嗎?我也是律師喔!撲疵

而且你引的賴律師還是我研究所學弟

到時候到法庭上誰輸誰贏還不知道呢?



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最後,關於第三人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從以下這二張圖看來

我實在看不出國揚建設的修改過後的衍生著作

還保有多少樓主的原創性存在

而得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不要跟我說那棟大樓的燈火也是你樓主的原創

更別提國揚建設廣告宣傳途中的85大樓造型根本就不是從樓主的原途中所擷取的

而是另有他圖







powerslide wrote:
律師很了不起嗎?我也...(恕刪)

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這位賴律師的學長,你標錯重點,
我幫你標出來了

clark9527 wrote:
這位賴律師的學長,你標錯重點,
我幫你標出來了


我看您才是標錯重點吧!

1.前提

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

2.推論

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而你的前提我在這就把你打掉了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既然與原作的關聯性都已經不存在了

還要扯什麼後面的同意權

附帶一提:

以上內容均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0年3月1日發布電子郵件字第1000301c號的函釋內容

所以很顯然有人斷章取義

只摘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而故意忽略對自己不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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