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k9527 wrote:
P君的論點好像就是賴律師文中指的"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
而且鬼打牆超久
律師很了不起嗎?我也是律師喔!撲疵
而且你引的賴律師還是我研究所學弟
到時候到法庭上誰輸誰贏還不知道呢?
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最後,關於第三人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從以下這二張圖看來
我實在看不出國揚建設的修改過後的衍生著作
還保有多少樓主的原創性存在
而得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不要跟我說那棟大樓的燈火也是你樓主的原創
更別提國揚建設廣告宣傳途中的85大樓造型根本就不是從樓主的原途中所擷取的
而是另有他圖

clark9527 wrote:
這位賴律師的學長,你標錯重點,
我幫你標出來了
我看您才是標錯重點吧!
1.前提
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
2.推論
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而你的前提我在這就把你打掉了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既然與原作的關聯性都已經不存在了
還要扯什麼後面的同意權
附帶一提:
以上內容均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0年3月1日發布電子郵件字第1000301c號的函釋內容
所以很顯然有人斷章取義
只摘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而故意忽略對自己不利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