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nomycete wrote:
有看懂中文嗎?針對某...(恕刪)
"硬要入鏡"..........你以為你是誰呀???
你要拍照人就還得讓你..........
這種心態一樣不配拿相機
fujen1221 wrote:
1)法律是價值判斷,...(恕刪).....
4)現在台灣大街小巷監視器無所不在,對於公權力機關所設置的暫先不提,就私人所設置的比如商店,銀行,甚至住宅到處可見.監視器錄的畫面通常是直接存在電腦或是錄影帶中,正好符合刑法315條之1的” 錄影或電磁紀錄”.再進一步思考設置的理由,不外都是被搶時可以”按圖抓人”,所以監視器最多不過是一個”蒐證”的工具,而且還是預防性的蒐證!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fujen1221 wrote:
1)法律是價值判斷,...(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