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nomycete wrote:
有看懂中文嗎?針對某...(恕刪)


"硬要入鏡"..........你以為你是誰呀???

你要拍照人就還得讓你..........

這種心態一樣不配拿相機
風輕揚 wrote:
"硬要入鏡".......(恕刪)

引用這句話 上面還有一句 "如果看到老遠就有人在取景....

不想入鏡 我們通常都會選擇繞過去 為何要正面迎向鏡頭呢??
actinomycete wrote:
如果是取景 入了鏡
尤其是 老遠就看到你在照像 還硬要入鏡 這 何罪之有??...(恕刪)


風輕揚 大大:
他的意思是指路人不介意入鏡啦
1)
法律是價值判斷,而是價值判斷會隨時空不同而有變化的,這要先說明.
法律基本上處理的就是各種權利的調和,賦予某個權利的同時就相對於相反面權利的限制,或甚至課予相反面義務.
再者,以核心問題演化不同的例子來討論,這種方式很常用,在社會科學中通常用在探討核心概念的內涵與外延,自然科學也常用,各位打的疫苗或是吃的藥物都事先經過動物實驗,因為某些動物(如白鼠,猩猩等)和人類某些器官構造,基因類似.所以不是不談問題,也不是迴避問題,而是希望你想想這些”相類似”的情形,有助於討論.
2)
在第一個例子,很明顯的沒有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的規定,理由很簡單,因為315條之1不禁止使用繪畫方式記錄.
請看條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
丙,丁處理照片的方式都是屬於公開散佈,但是丙至少會構成毀謗罪.丁呢?我們先看看近似的例子
4)現在台灣大街小巷監視器無所不在,對於公權力機關所設置的暫先不提,就私人所設置的比如商店,銀行,甚至住宅到處可見.監視器錄的畫面通常是直接存在電腦或是錄影帶中,正好符合刑法315條之1的” 錄影或電磁紀錄”.再進一步思考設置的理由,不外都是被搶時可以”按圖抓人”,所以監視器最多不過是一個”蒐證”的工具,而且還是預防性的蒐證!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所以”蒐證”不能當作私人設置監視器的正當理由!再者所有的監視器都沒有設置”不同意錄影暫停鍵”,所以無論經過的人同意與否都會被錄影,所以剩下最後一個原因就是所錄的畫面是不是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個要件了.目前法院的看法約略是在公開場合所為的活動就不是非公開活動,既然如此那麼監視器的設置就不算不合法,同理可知在公開場合拍照當然也不會構成本條犯罪.所以第二例中的丁以及第三例的戊,都不構成犯罪.
回到開版者所問的問題,同理可證應該不構成犯罪!


以下請繼續.
actinomycete wrote:
引用這句話 上面還...(恕刪)


我會等他走過去再重新取景........
建議拍照時,把名字做成牌子掛在身上,這樣小弟才知道看到哪位該自動閃邊,看到哪位不用。
例~
actinomycete@@要拍照了,大家快往旁邊靠,免得影響到大大取景。
風輕揚@@,那可以安心慢慢走過...
請問allen大跟風輕揚兄,你們是念什麼學校科系畢業的
你們學富五車的發言,高尚的攝影情操,與精準的邏輯判斷,令人由衷感到佩服
相信很多網友也想知道是什麼學校會產生你們這樣的學生
DU 雙魚的海邊
fujen1221 wrote:
1)法律是價值判斷,...(恕刪).....
4)現在台灣大街小巷監視器無所不在,對於公權力機關所設置的暫先不提,就私人所設置的比如商店,銀行,甚至住宅到處可見.監視器錄的畫面通常是直接存在電腦或是錄影帶中,正好符合刑法315條之1的” 錄影或電磁紀錄”.再進一步思考設置的理由,不外都是被搶時可以”按圖抓人”,所以監視器最多不過是一個”蒐證”的工具,而且還是預防性的蒐證!那麼我們的法律是否准許人民自行搜證?如果換成法律用語就是人民是否有權”搜索調查”?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抓姦,如果偷情者在對方家中燕好,配偶要抓姦不可以自行衝進對方的家中,必須要由警察來做,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蒐證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做,人民沒有搜證權.....

不過更常見的是警察任意敷衍隨便蒐證甚至根本不聞不問 (站裡隨便一翻都有一堆請求網友發動人肉搜索, 協尋車禍肇事逃逸的求救文) 真的一切照規定只能由警方蒐證的話, 那乾脆直接把車禍肇事逃逸者直接就地輾斃算了, 反正警察也懶得找. 讓受害者家屬直接把肇事逃逸者就地輾死反而公平正義/省時省力.

<求救>請大家幫幫忙尋找車禍肇事逃逸者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879718

尋找目擊者,車禍肇事逃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751894

最新消息---有同事出了車禍,肇事者逃逸,是否能幫忙找車型!!有新的車型照片,再麻煩各位大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600039
fujen1221 wrote:
1)法律是價值判斷,...(恕刪)


刑事判決

以下節取裁判書事實支部分內容 :
==========================================
一、Oscar Danilo Rodriguez Lopez與Meredith Clinton原係男
女朋友關係,於二人交往期間,在Meredith Clinton位於臺
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七七號九樓之住處內,明知其未
經Meredith Clinton之同意,分別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一)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三月間某日時,利用
Meredith Clinton沐浴完整理衣物之機會,無故以照相竊錄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Meredith Clinton沐浴後、僅圍浴巾、
蹲立整理衣物之非公開活動。
(二)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某時許,利用Meredith Clinton閉眼與
之接吻之機會,無故以照相竊錄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Meredith Clinton與其接吻之非公開活動。
==========================================
這個案例男女兩方雖然處於非公開的場所 ,
但是在場所內的活動對兩人而言是公開的 ,
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經女方同意 ,
而觸犯妨礙秘密罪 ,

用眼睛看 -- 可以
用相機拍 -- 不可以
因為女方不同意 ,
"身體隱私部分" 無爭議 ,
"非公開之活動" 在這個案例中 ,
並不代表場所 ,
而是指女方的意願 .
BSA wrote:
不過更常見的是警察任...(恕刪)


很抱歉我談的是法律的規定,無論哪個職業都會有認真負責的人,也都會有打混摸魚的人.

不能說有打諢的人所以法律的規定就會"違法變成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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