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en1221 wrote:
很抱歉我談的是法律的規定,無論哪個職業都會有認真負責的人,也都會有打混摸魚的人.

不能說有打諢的人所以法律的規定就會"違法變成合法的".

憲法規定人民有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權利, 所以 [設立保全攝影機主動蒐證] 算是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行為. 只能由警察蒐證的規定 (剝奪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的行為) 是違憲的!
BSA wrote:
憲法規定人民有保障自...(恕刪)


你去請大法官釋憲啊 !
allen640829 wrote:
你已經知道 7-11...(恕刪)


您有沒有覺得您的論述有點兒矛盾呢 ?

" 你已經知道 " 這件事情會不會凹的有點過呢 ?
既然 " 你已經知道 " = " 同意 "
那小弟可不可以說 : 你已經知道我拿著相機在拍照你又不躲開那就是你同意讓我拍 ?!

風輕揚 wrote:
我會等他走過去再重新...(恕刪)


個人愚見 互相尊重吧 如果今天風輕揚大大您在拍煙火 請問你能等他走過在重新拍???
基本上 我很尊重拍照的人 我看到都儘可能的閃避 但是就是有哪種人 明明就看見您在拍照還故意從您面前經過
之後還要求您把照片刪除 我想你的感覺也不好吧
allen640829 wrote:
刑事判決以下節取裁判...(恕刪)




請問一下"這個案例男女兩方雖然處於非公開的場所 ,但是在場所內的活動對兩人而言是公開的 "理由何在呢?
非公開場所對任何人而言都是非公開場所,不會因為身處其中就變成公開,這不是法律問題是邏輯!

再來,"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經女方同意 ,而觸犯妨礙秘密罪 "基本上男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15條之1的構成要件,但是如果經過同意而拍,仍然不犯法,簡單來說在非公開場所自己拍自己可以,所以同意讓人拍而使得拍照的人不違法.

最後,勤於找資料是件好事,但對於資料的解讀不能任憑己意,話說北宋王安石也編過字書(就是今天的字典),對於文字的解釋令人笑掉大牙,舉其著名的幾個例子"襪,足衣也""波,水之皮""滑,水之骨".

王安石學問不錯(其實是很不錯),文章寫的也很好,但是自以為是所以鬧了大笑話,以閣下水準還遠不及王安石,
想要硬坳的精神倒是不輸他.


allen640829 wrote:
刑事判決以下節取裁判...(恕刪)


這 ... 您又在亂說了呦 ~
麻煩您拿著這個判例去問問具有可以解釋法律條文的人 ~
看看您講得對不對 !!

如果您講得對那請問一下我可不可以在大馬路上洗澡 ?
BSA wrote:
憲法規定人民有保障自...(恕刪)


說的好,保障有很多層面和方式,比如有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比如有有司法機關,警察機關的設立.這些都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有蒐證權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違憲"這兩個字說起來很容易,但是如果憲法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就把違憲掛在嘴上我想那也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自爽"
reg5479 wrote:
個人愚見 互相尊重吧...(恕刪)

給你一個觀念.......

從來就沒有那種飛拍到不可的畫面...
煙火ˋ燈會ˋ花海ˋ景點...........從來就不是為了攝影人而辦的........
攝影人一堆人立腳架卡在那..........其實是很霸道的行為...........
風輕揚 wrote:
給你一個觀念.......(恕刪)


給你一個觀念 你不懂尊重別人 所以我不需要一個沒有觀念的人來給我觀念

因為你不懂 什麼要尊重 跟互相



通常一個風景區這麼大的空地 旁邊空間很多 就是會有人從你要拍照的中間穿越而過

你既然認為 風景不是給人拍照的 哪請問你 你買相機的意義在哪

今天你在這邊討論拍照問題又是為何
風輕揚 wrote:
給你一個觀念.......(恕刪)


請問前輩,不懂還要硬坳算不算是"霸道行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